当一种
货币的持有人能把该种
货币兑换为任何其他国家货币而不受限制,则这种货币就被称为
可自由兑换货币。根据〈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规定,所谓自由兑换,系指:对国际经常往来的付款和资金转移不得施加限制。也就是说,这种货币在国际经常往来中,随时可以无条件地作为
支付手段使用,对方亦应无条件接受并承认其法定价值。不施行歧视性
货币政策措施或多种
货币汇率。在另一成员国要求下,随时有义务换回对方在经常性往来中所结存的本国货币。即参加该协定的成员国具有无条件承兑
本币的义务。
截止2012年,世界上有50多个国家或地区接受了〈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关于
货币自由兑换的规定,也就是说,这些国家或地区的货币被认为是自由兑换的货币,其中主要有:
美元(USD)、
欧元(EUR)、日元(JPY)、瑞士法郎(CHF)、丹麦克朗(DKR)、瑞典克朗(SKR)、
挪威克朗(NKR)、港币(HKD)、
加拿大元(CAD)、澳大利亚元(AUD)、新西兰元(NZD)、新加坡元(SGD)、
卢布(RUB)。
一国货币能否自由兑换,尽管不是
利用外资的先决条件,但却是一个长期性的影响因素,特别是外国投资者的利息、利润能否汇出,是外国投资者必然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如果一国货币是
可自由兑换货币,该国在
国际收支逆差时,就可以用
本币支付,由此减少了动用
外汇储备来平衡的压力;同时,也可以不需储备太多的外汇而造成投资机会与投资收益的损失,即减少储备风险和成本。
货币自由兑换是世界
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一国实行对外经济开放必须实行对外货币开放,同时,一国货币自由兑换又是以一定高度的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国内经济相对自由为前提的。国内经济自由程度越高,市场经济越发达,作为连接世界市场与国内市场桥梁的货币自由兑换才具有更为可靠的和扎实的基础,国家保证的民间通货兑换权才更有保障,其范围才更广阔,更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
实现人民币
经常项目自由兑换标志着中国进一步开放市场,将促使外资企业进入外贸商业和其他服务领域等重要的产业,从而加强我国与国际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上的联系,加快与
国际经济接轨的步伐。
在“有序、积极、稳妥”的开放原则下,首先实现资本项目有条件的可兑换,在此基础上再实现资本项目的完全可兑换。即使实现了完全可兑换,在必要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实行必要的
资本管制。因此,人民币可兑换的总体战略是有序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既不应过分超前,也不能错失良机而滞后。在已经加入
世界贸易组织的情况下,加快人民币自由兑换进程的紧迫性已提到议事日程。根据国际上开放资本项目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人民币
经常项目可兑换成功的经验,具体可采取“积极稳妥,先易后难,宽入严出”的方针。
根据多数
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开放的步骤一般为:先放宽
长期资本流动入不敷出的管制,再放宽
短期资本流出入管制:先放宽对
直接投资的管制,再放宽对
间接投资的管制;先放开对证券投资的管制,再放开对银行信贷的管制;先放开对境外筹资的管制,再放开
非居民境内筹资的管制;先放开对金融机构的管制,再放开对
非金融机构和居民个人的管制。
我国可采取的步骤为:容易的即不影响
国际收支经常项目平衡的,可在人民币经常项目自由兑换后就可放宽,影响经常项目平衡,影响资本频繁移动的,可先试行取得经验后再推广,有的可逐步放宽。在促进资金流入方面,对于
外商直接投资可逐渐实行
外国直接投资的汇兑自由;可逐步适当放宽外国投资者在我国金融市场上的投资,加大证券资本的流入;逐步放松国内企业向境内
外资银行融资的限制。在对待
资本流出方面,应放松境内居民机构对海外投资;适当允许境内金融机构向
非居民融资;谨慎对待非居民金融机构在我国境内筹资。
从国际上
货币可兑换进程来看,在
经常项目实现可兑换后,逐步推进
资本项目可兑换大体要10年时间。1993年10月,在
人民币汇率并轨前,我国承诺在2000年以前接受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并已在1996年12月1日提前实现了
经常项目可兑换,鉴于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比预定计划提前完成,因此按此时间推算,
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将在2015年左右完成。人民币实现完全可兑换,走向国际化的时间大体为15-25年,只会提前,不会推后。届时,人民币成为国际支付结算手段,减少了对美元等国际货币的依赖,使外商更多地通过中国金融机构结算,这必然推动我国金融机构在世界上迅速发展,进一步促进我国
对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的
铸币税和
储备货币职能的扩大,将提高人民币的地位和作用,增强我国商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我国在国际经济金融中的地位和作用必然增强。同时,必将对国际经济
金融秩序和
国际货币体系的稳定作出积极的重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