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卫生局
苏州市政府机构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卫生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与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合署办公。
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将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划入的职责
1.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
2.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和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
(四)新增的职责
增加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起草卫生、中医药、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政策,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省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基本药物的遴选、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经省卫生厅授权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资源配置,组织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组织拟订并实施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推动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过渡。
(六)综合管理和监督全市妇幼保健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导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卫生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和免疫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七)负责卫生应急工作,拟订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八)负责拟订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促进政策、规划和计划,负责爱国卫生运动与健康促进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发动全社会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建设健康城市、各级各类卫生创建和全民健康促进工作。
(九)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的管理政策、规范、标准;组织拟订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工作的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十)指导全市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一)负责拟订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点卫生科技攻关项目,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三)负责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对外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有关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设15个内设机构,其中:综合处室8个(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合署),业务处室7个,均为正科级建制。
综合处室
1.办公室(保卫处)
综合协调市卫生局重要政务、事务;负责文件、电讯的运转和管理;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并督办落实;负责局文秘、机要、档案、保密、保卫、信访的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医药卫生体制、机制改革等宏观管理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2.政策法规与行政许可服务处
负责国家、省有关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卫生法规规章的起草、送审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备案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和听证的组织工作;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指导本系统法制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普法教育;负责市卫生局行政许可事项日常工作;负责组织行政服务事项的专家论证和听证工作;参与涉及卫生许可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参与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3.人事处(外事处)
负责拟订卫生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及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劳动工资工作;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考试考核等工作;负责全市卫生系统奖惩工作;负责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职工因公出国(境)手续;负责卫生方面的对外交流和卫生援外工作。
4.科技教育处
负责拟订卫生科技与教育发展规划;负责卫生科技攻关和科技项目、科技成果的审核管理,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推广和科普工作;组织实施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和人才战略工作;组织开展医学继续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负责卫生学术团体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卫生对外合作与学术交流工作。
5.应急办公室
拟订卫生应急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技术指南;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组织实施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负责指导管理市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工作。
6.组织处(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局管干部的培养、选拔(选聘)、监督和管理;指导直属单位干部管理、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管理工作;管理局机关干部和直属单位局管干部的人事档案,指导基层单位干部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县处级领导干部出国(境)政审工作;负责卫生统战、高级知识分子、台湾事务和侨务等工作;指导相关非公医疗机构党建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老干部学习、会议和走访慰问活动,协助开展老干部党支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组织开展老干部健康疗养、体检及文体活动,负责老干部的来信来访工作。负责局机关日常党务工作。
7.宣传处
宣传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卫生行业政治思想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计划;宣传、交流、推广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经验与成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卫生行业的新闻报道;指导卫生系统的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卫生系统人武工作。
8.信息处
负责拟订卫生信息工作规划;负责局机关信息化建设和部门网站建设;配合市信息主管部门做好有关栏目的维护和信息提供;负责本部门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及安全保障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组织卫生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卫生系统的信息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业务处室
1.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
组织拟订地方性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综合协调食品安全检测和评价体系建设;收集并汇总食品安全信息,分析、预测安全形势,评估和预防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根据市政府授权,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专项执法监督活动;依法组织、协调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拟订实施全市卫生监督计划,实施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开展卫生监督层级督查;负责全市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公共场所、放射卫生、学校卫生、母婴保健执法监督工作;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医政处(中医处、医疗服务监管处)
按管理权限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审批、监管和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准入;负责医疗机构的质量评估和执业管理;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的准入与管理;负责医疗机构重点专科建设与管理;负责全市医疗、护理、采供血、临床药学、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协调处理权限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纠纷,承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委托的有关事务;协助做好重大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的医疗救护;组织协调各类法定体检;负责全市无偿献血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伤残鉴定、司法鉴定;贯彻国家中医药工作方针政策,指导和管理权限内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中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中医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
3.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处
拟订重大疾病的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建设,实施疾病预防控制绩效考核,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担法定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和报告工作;拟订妇幼卫生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妇幼保健机构建设以及技术服务规范、专项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妇幼保健实施监督管理;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组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和重大特色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承担市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和市政府艾滋病、结核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4.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委员会办公室
统筹协调全市爱国卫生和建设健康城市工作,协调各委员部门落实爱国卫生、健康促进工作职责;拟订全市爱国卫生工作和健康城市建设的工作计划、规划和评估指标;组织开展建设健康城市、健康社区、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和卫生镇(村)等各级各类卫生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和农村环境整洁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的社会卫生检查评比活动;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治和全民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
5.社区卫生与农村卫生处(基本药物制度处)
拟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拟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护理院、门诊部和诊所的技术服务规范、建设标准和服务标准;负责对权限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审批和监管;指导和督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有关业务工作和业务建设;组织开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评估和达标评估。拟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实施。负责拟订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方案,拟订基本药物使用和管理流程,协助督查基本药物制度各项规定的落实。
6.保健处
拟订实施全市离休干部、副处级以上退休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的保健工作计划;指导干部病房、门诊的医疗服务工作;组织协调来苏内、外宾的医疗保健工作;协调定点医疗机构和社保经办机构的有关工作;参与拟订全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方案,协助做好特困人群的医疗救助工作,并组织在卫生部门的实施;承担市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7.规划财务处
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编制卫生事业经费的预算、决算,协调落实卫生事业经费;负责本系统重大建设项目的追踪管理和卫生事业费使用管理;拟订卫生财务管理规章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卫生服务价格建议,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医疗卫生收费管理并督促检查;指导全市卫生基本建设,监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运行;负责局机关会计核算、财务收支管理。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委、监察室(合署办公)和机关党委、工会、团委。
人员编制
市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8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2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5名(含纪委书记)。正副处长(主任)24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5名(含监察室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副处长(副主任)9名。
其他事项
(一)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
(二)关于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三)关于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起草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关于医疗救助工作的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救助医疗机构的认定以及组织发放社会医疗救助金;市民政局负责对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三无人员、五保人员等救助对象的审批发证和年审工作,并根据变化作相应调整;市总工会负责对特困职工认定、审批、发证和年审工作;市残联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重症残疾人的劳动能力鉴定;市卫生局负责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工作,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和公惠医疗机构的认定。市财政局负责年度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监管。
(五)经市卫生局授权,卫生综合监督执法职责由市卫生监督所承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职责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地理位置
地址:苏州市十梓街369号
最新修订时间:2021-01-30 05:51
目录
概述
职责调整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