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和其他英联邦王国君主的继承规则由英国和其他英联邦王国共同的王位继承法确定。此王位继承法由数部原为英国立法的法律构成,如今也成为其他英联邦王国法律的一部分。按照现代的英联邦王国的宪政惯例,王位继承法须由所有王国共同商定并分别立法才可更改。
根据2011年各王国商定的修正案,在各王国完成
立法程序后王位继承的
基本原则将从长子
继承权改为长嗣继承权,即严格按照长幼顺序继承王位,男性子嗣不再在继承王位上相较女性成员享有优先特权,而是男女平等。除此基本原则之外,王位继承规则还包括《1701年王位继承法》(Act of Settlement)所规定的规则:王位应该传给
汉诺威选帝侯夫人索菲娅的有
血缘关系的后代,而且继承者不得是天主教徒。一些人认为该规定与英国其他法律中禁止宗教歧视的条款有冲突,不过实际上,绝大多数有资格继承王位的人都是基督教
新教徒,而且在公开场合都大多宣称自己是圣公会成员。此法令还规定继承人也不得嫁娶
天主教徒,但此规定也将在最近一次修正完成后被取消。此外该法令还规定,王位的继承是由议会通过立法来决定,君主本人无权左右王位
继承顺序。
由于欧洲各国王室通婚,很多欧洲国家的君主和王族也有权继承英国王位,包括挪威国王
哈拉尔五世、瑞典国王
卡尔十六世·古斯塔夫、丹麦前女王
玛格丽特二世和尼德兰前女王
贝娅特丽克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