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帝侯(德语:Kurfürst,复数为Kurfürsten;英语:Elector)是
德国历史上的一种特殊现象。这个词被用于指代那些拥有选举“罗马人的皇帝”权利的诸侯,即
德意志诸侯中有权选举
神圣罗马皇帝的诸侯。此制度严重削弱了皇权,加深了德意志的政治分裂。
正式确立
1356年,
卢森堡王朝的
查理四世皇帝为了谋求诸侯对其子继承王位的承认,在纽伦堡制订了著名的宪章“
金玺诏书”,正式确认大封建诸侯选举为皇帝的合法性。诏书以七宗罪为宗教依据(一说是根据古日耳曼七大部落),确立了帝国的七个选帝侯。他们分别是三个教会选帝侯:美茵茨
大主教,科隆大主教,特里尔大主教,和四个世俗选帝侯:萨克森-维滕堡公爵,
勃兰登堡藩侯,普法尔茨(
三十年战争后选侯权利转交给了巴伐利亚)选帝侯以及波希米亚(1526年起由奥地利
哈布斯堡王朝统治)国王。事实上,七选侯选举出来的人只能称“德意志国王”,与七大选帝侯的级别相等。只有经过进军罗马,并由
教皇加冕后的“德意志国王”,才能使用“
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头衔。三个教会选侯是
德意志境内最古老和最富裕、最有权势的大主教,其历史可追溯到
东法兰克王国时期四大公爵的时代。在空位时期,七个诸侯依据各自利益选举出两个国王。
维特尔斯巴赫家族同时握有巴伐利亚选帝侯国和莱茵-普法尔茨伯爵领两地统治权,但在1253年分成了莱茵-普法尔茨长系和巴伐利亚幼系两支。其余选侯坚决不同意一个家族占据两个席位,所以在莱茵-普法尔茨和巴伐利亚之间选择一个,因此不在德意志境内的波西米亚国王得以成为选侯,维特尔斯巴赫长系替代幼支成为选侯。
七大选侯中,美因茨选侯是选侯召集人兼帝国摄政和首相,当无法确定国王人选时,美因茨选侯可以裁定国王的最终人选,世俗选侯以波西米亚选侯居首,其次是莱茵-普法尔茨选侯、萨克森选侯、勃兰登堡选侯。七大选侯除拥有选举国王的权利外还拥有王室职位,三个教会选侯身兼
德意志、
勃艮第和
意大利大议长。
波西米亚选侯为王室膳食总管和司酒令、莱茵普法尔茨选侯是王室总管、
萨克森选侯担任元帅,勃兰登堡选侯身任王室御前大臣。
变更
15世纪时期,由于帕拉廷选帝侯和巴伐利亚选帝侯煽动对皇帝的叛乱,而后战败,最终导致选帝侯资格被剥夺,帕拉廷选帝侯的资格被转给了勃兰登堡选帝侯西吉斯蒙德,下巴伐利亚伯爵继承了选帝侯的资格。
1623年,三十年战争中,
斐迪南二世将莱茵行宫伯爵的选举权转移予其表亲巴伐利亚公爵((
维特尔斯巴赫家族,
巴伐利亚首都:
慕尼黑);
1648年战后的威斯特伐里亚和约中,以补偿的方式设立第八名选侯授与普法尔茨伯爵;后因1777年维特尔斯巴赫家族巴伐利亚支系绝嗣,其领地因继承移转于近亲普法尔茨选帝侯普法尔茨-苏尔茨巴赫支系继承下普法尔茨和巴伐利亚,1799年,普法尔茨-祖尔茨巴赫系绝嗣,普法尔茨-茨魏布吕肯-比尔肯菲尔德1799年得到选侯资格,成为巴伐利亚和普法尔茨选侯,至此维特尔斯巴赫家族的所有领地终于统一。
1692年,皇帝利奥波德一世授予不伦瑞克-吕讷堡公爵(这一公国更多被称为汉诺威选帝侯国,韦尔夫家族统治,该国君主自1714年兼任大不列颠的国王)
恩斯特·奥古斯特一世第九名选帝侯地位,但直到1710年才为
帝国议会承认。
1801年,
吕内维尔和约割让莱茵河左岸给法国,造成特里尔、科隆选侯权的断绝及美因茨选侯权移转于雷根斯堡主教区。
1803年,帝国议会为符腾堡,巴登,黑森-卡塞尔及萨尔茨堡创设四个选侯权,但此四邦未曾行使。
权利消亡
1806年,
神圣罗马帝国被
拿破仑勒令解散,选侯权失去了意义。选帝侯在后来的
德意志帝国以一种荣誉爵位的形式存在下去,但已与原意相去甚远。
与其他西方大国不同,德国直到1871年才真正获得统一。德国历史上的一个专有名词“选帝侯”(简称“选侯”)就是与德国长期处于四分五裂、邦国当政的状况紧相联系的。“选帝侯”英文是依据当时“选帝侯”的拉丁文称呼,译为prince-elector。
选帝侯是神圣罗马帝国诸侯中有权选举德意志皇帝的诸侯。这一制度从13世纪中实行,一直到1806年帝国灭亡为止。初期有七个选帝侯,在实行这项制度的五百余年时间里,选帝侯的人数保持在7人至10人这样的范围内。1356年,
查理四世皇帝颁布了《
黄金诏书》,正式确认皇帝由选帝侯选举产生,并规定了具体的程序。
七个选帝侯,包括三个教会选侯:科隆大主教、美因茨大主教、特里尔大主教,和四个世俗选侯:莱茵-普法尔茨伯爵、萨克森-维腾堡公爵、勃兰登堡藩侯与波希米亚国王。
面对强大诸侯的是羸弱的皇帝。皇帝并非没有想过办法、采取措施来提高自己的权威,使自己凌驾于诸侯之上。如
亨利六世(1165―1197)曾尝试直接传位于儿子,遭到德意志贵族一致反对,那时实行的还是更为复杂的一套选举德意志皇帝的制度。经过各种政治势力的纵横捭阖,在1257年终于确立了选帝侯选举德皇的制度。
在《黄金诏书》中,进一步确认、扩大了选帝侯的权力:选帝侯在其领地内政治独立,拥有司法(独立的、不准臣民上诉的最高司法裁判权)、铸币、采矿、征税等国家主权。同时,进一步削弱了皇权,加剧了
德意志的政治分裂。
在《诏书》中,确定
法兰克福是选举皇帝并举行加冕典礼的地方。对选帝侯如何抵达法兰克福,享受怎样的待遇,七个选帝侯投票的先后顺序都作了详细规定。1792年在法兰克福举行了最后一次选举、加冕典礼和庆典。
选帝侯们对皇帝的态度可说是“高高捧起,轻轻放下”。一方面,在形式上,皇帝位高权重,是“最高贵的统治者”,“世俗世界的首领、最高的行政长官、整个基督教世界的庇护人和保护者”,在整个欧洲享有崇高声誉;另一方面,皇帝在帝国内部的施政权力却受到很大的限制。皇帝经常处在“大权没有,小权不少”的状况之中:在涉及外交、内政、对外宣战或媾和等重大事宜上,均受制于以选帝侯为首的帝国大大小小的贵族、领主,受制于后者在其中施展政治影响的帝国议会。这样,为皇帝剩下可干的事情不外就只有:任命帝国的官员,用自己的威望去影响主教、修道院院长的选举,在帝国的小诸侯那里施加恩惠以获取支持,再有就是不时发布一个嘉奖令、大赦令之类。好在
德意志皇帝还都是从选帝侯中选出的,在他的选帝侯国里,他是说一不二的。
原选帝侯国的纹徽在德国均被传承下来,用来当作现今的州徽或城徽。最典型的一个例子是
莱茵兰-普法尔茨州的州徽。因该州在历史上有三个选帝侯国:特里尔、
美因茨和
普法尔茨,故该州的州徽即由这三个选帝侯国的纹徽三合一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