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销售:直接销售是指
药品生产企业不经流通领域的中间环节,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患者。法律规定可以直接销售的药品仅限于该
企业生产的
非处方药。其形式主要是通过该企业门市部,
销售该企业非处方药。直接销售的另一种形式,是在城乡集贸市场上农民可以直接销售自采自种的中药材。
(2)间接销售:是指生产企业通过流通领域的中间环节,药品批发商和
零售商,把药品销售给消费者——患者。间接销售是药品销售中普遍采用的形式。
处方药只能凭执业医师处方,由药师调配分发销售给患者。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均需由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销售机构才能调配、销售给患者。乙类非处方药可以在零售药房和经批准的普通商店销售。药品销售受法律控制严格是其重要特点。
从
渠道构成来看,药品销售渠道较长,中间环节多,处方药销售还必须经过医师这一环节,并广泛和大量采用批发商和零售商。药品销售渠道较其它商品复杂得多,这是显著特点。
从
药品生产企业与
中间商(批发商和零售商)的关系来看,较其它消费商品要密切得多,因为药品销售过程是药品服务具体化过程,药品信息与药品密不可分,而药品信息流通是双向的。为此密切了企业与中间商的关系。这是药品销售渠道的又一特点。
我国当前药价“虚高”与药品流通渠道结构不合理有着密切关系。现在的药品流通渠道为三级批发,通路长、层级多、呈金字塔式。多层次结构不利于提高
效率,不利于形成
产品的
价格竞争优势,而且使企业难以实施
有效控制,到最终端环节,企业的控制力几乎为零。而
顺加作价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实际上为药品生产企业虚报
成本、抬高
定价开了方便之门,使生产环节中的虚高定价成为可能。在流通环节,由于
流通企业市场集中度低。导致其与
医疗机构的
谈判能力下降,从而进一步强化了后者的
垄断地位。医院既拥有处方权,又拥有药品专卖权,加之医患关系中的
信息不对称,使患者丧失了一般商品消费者所享有的自由
选择权,医院(医生)在药品销售过程中处于绝对支配地位。如此,医院(医生)在
经济利益驱动下,推动药品
费用增长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