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调解》是2012年8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解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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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有效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行政诉讼法》实施也遇到了很多困难和问题,除众所周知的行政审判体制、地方和行政干预、法治环境等的因素外,《行政诉讼法》存在的制度设计缺陷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其中行政诉讼不得调解的规定就十分典型。
内容简介
《行政诉讼调解》力求全面、准确、深刻地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进行剖析,从行政诉讼调解基本理论入手,对行政诉讼调解的内涵、性质与定位,理论基础,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体系完整、结构严谨、层次分明。《行政诉讼调解》还特别重视比较研究,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相关理论和实证法进行了细致比较,结合中国实际,对中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目标模式、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和立法架构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立法设想。这些建议和设想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解志勇(1970—),山东东平人,法学博士,现任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卫生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兼任
中国行为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行政法研究会理事。著有《论行政诉讼审查标准》(2004年)、《
信息安全立法比较研究》(2007年)、《
行政法治主义及其任务》(2011年),主编《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级教程》(2009年)等;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政法论坛》、《行政法学研究》、《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人民日报》等报刊发表《预防性行政诉讼》、《论行政诉讼中的合目的性审查》、《论对物行政行为》等学术论文80余篇。
图书目录
序
导言
第一编 行政诉讼调解基础理论
第一章 行政诉讼调解的内涵、性质与定位
第一节 行政诉讼调解的含义及相关概念
第二节 行政诉讼调解的性质
第三节 国内法上的相关制度与实践之比较
第二章 建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关于方法论的说明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目的和根本任务
第三节 行政权的属性与行政职权处分
第四节 意思自治理论与行政职权的处分
第五节 行政裁量、不确定法律概念和行政判断余地理论与行政职权的处分
第六节 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主义理论与行政职权的处分
第三章 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第一节 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第二节 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第三节 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产生的理论影响
第四章 域外国家或地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考察
第二节 中国台湾行政诉讼调解(和解)制度
第三节 美国和日本的诉讼调解
第二编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建构
第一章 行政诉讼调解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调解基本原则概说
第二节 合法调解原则与合理调解原则
第三节 有限适用原则
第四节 当事人自愿原则
第二章 调解的适用范围
第一节 调解适用范围概说
第二节 可适用行政诉讼调解的诉讼类型
第三节 不适用行政诉讼调解的范围
第三章 调解的成立要件
第一节 实体法上的成立要件
第二节 程序法上的成立要件
第四章 调解的程序构造
第一节 正当程序理念下的调解程序
第二节 调解模式的选择——调解与审判的关系
第三节 具体程序的设计
第四节 第三人参加调解问题
第五章 调解的效力
第一节 判决的形式效力
第二节 判决的实质效力(上):既判力
第三节 判决的实质效力(下):执行力和形成力
第六章 调解瑕疵及其救济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调解的瑕疵
第三节 瑕疵的救济
参考文献
案例
案例:2016年9月28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万典事务所王卫洲律师代理的上诉人邹华(化名)诉xx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上午、下午一天的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
一、被上诉人xx市人民政府给予上诉人邹华(化名)一次性货币补偿1052200元,该数额包括对上诉人被征收房屋及室内装饰装修、附属物、附属物、附属设施的补偿费及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费用。
二、上诉人邹华(化名)在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给被上诉人xx市人民政府,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后,xx市人民政府于1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款项一次性支付给上诉人。
三、上诉人邹华(化名)放弃原审请求,不得对被上诉人主张其他权利或提出其他请求。
四、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邹华(化名)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xxx
代理审判员:xxx
代理审判员:xxx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xxx
书记员:xxx
法律依据:很多人认为行政案件是不可以调解的,但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案件都不能调解,很多行政争议都是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的。201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
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为行政调解提供了法律依据。
行政调解的范围: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行政调解的步骤和程序:行政案件的调解,不需要像普通行政案件那样严格,可以在法官的组织下调解,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调解,在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调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人民法院审查调解协议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如不存在以上情形的,由人民法院出具行政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不履行行政调解书的法律后果:行政调解书的效力于法院的判决书是相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不履行行政调解书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和后果
1、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
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2、司法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
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
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