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
民事案件中,是指侵犯原告利益,需要追究
民事责任,并经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在
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某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
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人员。
刑事被告人享有辩护、最后陈述、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的权利,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
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使用本民族
语言文字的权利,
申请回避、提起上诉、要求再审的权利,对于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侵犯其
诉讼权利和侮辱其人身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等。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和
公安机关应
充分保障被告人行使其法定诉讼权利,同时有权依法对被告人采取
强制措施和搜查、扣押等(见
米兰达规则)。
在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更换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被告,即通知符合条件的被告参加诉讼。如果被告不符合当事人条件,而原告又不同意更换,人民法院应该裁定
驳回起诉。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
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此时被告即成为反诉的原告,
本诉的原告即成为反诉的被告。
是指被诉称侵犯了原告的
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了民事权益争执,而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