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 ,曾在
中央革命根据地福建设立建黎泰警备区(建宁、黎川、泰宁)。抗日战争时期,1938年,陕甘宁边区在绥德曾设立警备司令部。1942年,陕甘宁晋绥联防军司令部在边区设立5个警备区。解放战争时期,在解放了的中等以上城市,曾指定驻军机关成立警备司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一些重要城市和战略要地设立了警备区。从50年代中期至60年代,中央直辖市分别设立
卫戍区或警备区,为军级单位。北京设立卫戍区,天津、上海、重庆分别设立了警备区(旅大警备区是唯一特列-属于兵团级单位)。
1969年11月15日,
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各
省、自治区机关所在城市和重庆、
鞍山、青岛、湛江等重要城市均可根据需要设立警备区机构。据此,各省、自治区机关所在城市和一些重要城市,均组建了警备区。
城市警备区,同时是当地党委的军事工作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兵役工作机构,受省军区和中共市委、市政府的双重领导。负责所在城市的警卫、守备和民兵、兵役、动员工作。要地警备区,曾辖守部队,主要负责战略要地的警卫、守备。
原旅大警备区是兵团级,为了对应苏联驻军级别,该警备区由
中国人民志愿军兵团部改编组建,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唯一一个这一级别的警备区。
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沿海重要城市和驻军相对集中的城市也设立警备区(设立警备区的城市政府级别至少地级市以上,即设区的市)都是正师级,这一级警备区除执行军分区的兵役,民兵训练任务外,还担负市区内军容风纪,军车交通管理的纠察,组织指挥协调驻军参加抗险救灾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