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
销售货物或提供
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承受应税劳务也应视为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
销项税额。
②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
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
返还利润、奖励费、
违约金(
延期付款利息)、
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
优质费、运输
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其
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
应纳税额。
⑤兼营的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为货物或者
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包括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销售额。
纳税人对外销售其生产的
应税消费品,应当以其销售额为依据计算纳税。这里的销售额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
税额。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采取价税合并形式收取货款的,在计算
消费税额时,应换算成不含增值税额之后再行计算,其换算公式为:
①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合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
产品销售,而是收取现金,此项
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纳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的,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
消费税。
②有些应税消费品可以按销售额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作为
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所谓“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
税款)。例如,外购已税
烟丝生产的烟;外购已税白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外购已税护肤扩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外购已税
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等。这项规定,体现了消费税税不重征的原则,避免了就
流转额全额征税而出现的
重复征税现象,是对传统
流转税的一种改进。
④纳税人用于换取
生产资料和
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低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
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另外,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果是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
外汇牌价折合成
人民币计算
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