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commodity turnover tax;goods turnover tax)又称流转课税、
流通税,指以纳税人
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
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
营业额为
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流转税是商品生产和
商品交易的产物,各种流转税(如增值税、
消费税、关税)是政府
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基本特点
第一,以商品生产、交易和提供商业性劳务为征税前提,
征税范围较为广泛,既包括
第一产业和
第二产业的
产品销售收入,也包括
第三产业的
营业收入;既对国内商品征税,也对进出口的商品征税,征
税源比较充足。
第二,以商品的销售额和劳务的营业收入作为
计税依据,一般不受生产、
经营成本和费用变化的影响,可以保证国家能够及时、稳定、可靠地取得征税类项财政收入。
第三,一般具有
间接税的性质,特别是在
从价征税的情况下,税收与价格的密切相关,便于国家通过征税体现
产业政策和
消费政策。
第四,同有些
税类相比,流转税在计算征收上较为简便易行,也容易为纳税人所接受。
主要作用
不同流转税比较
增值税和
消费税是流转税里最主要的两种税种,其区别如下:
A:消费税的
征税对象既包括商品销售额,也包括非商品销售额
B:增值税以商品或
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为主要征税对象,消费税以商品销售额为主要征税对象。
A:
消费税通常按不同商品设置不同
税目和税率,增值税则按不同行业设置税目和税率
B:这一方面是因为各个行业之间的盈利水平、
负税能力不同,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在保持各行业内部
税负公平前提下,体现国家的
产业政策,有利于利用税收进行产业调整、促进
产业升级从纳税人计算纳税和税务机关征管来看
增值税、
消费税主要以商品销售额作为
课税对象,税负转嫁程度高
对比,
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不过是从
营业收入中扣除了成本、费用的
利润总额增值税、消费税的税收优惠相对较少
享受的优惠
税法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下列流转税方面的优惠:
⑴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合营合同规定作为合营者出资的或在
投资总额内进口的
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免征进口环节的流转税;
⑵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免征流转税;
⑶设在经济特区内的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区内销售的,除
矿物油、烟、酒等少数产品减半征税外,其他产品免征生产环节的流转税;
⑷设在
保税区内的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在保税区内销售的,免征生产环节的流转税;
⑸对外资或含
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
外汇贷款的
利息收入,按照
利差征流转税;
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应税商品直接出口的,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免征
消费税;
⑺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
直接出口的,增值税率为零,即最后一个环节不征收增值税。出口产品所在地饮食的
税额,凭出口报关单和
增值税发票所在地列明的
进项税额,可以从所在地销产品的
销项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给予退税。用于
修理修配的部分、原材料等已经征收增值税的,给予退税。参见2001年1月20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修理修配业务增值税税问题的批复》。
相关问题
1、
管理目标错位问题。中国税收管理目标一直定位于完成或超额完成
税收收入任务,以任务评优劣,以任务定奖惩,任务压到一切。单纯的“收入观”妨碍了一些优惠政策的落实。同时,主观上的“不能作为”思想,造成了实际工作中的照本宣科,因信守旧。
管理方法“简单化”、“一刀切”,缺乏
调查研究,缺乏创新意识。
2、
税源管理环节薄弱。表现在对
税源总量掌握不准,税源管理不规范等。市、县、分局对税源管理没有形成一套科学的、系统的、规范的监控体系,在税源管理上存在重轻偏差现象:重个体税收轻企业税收、重固定户税收轻流动户
零散税收、重
显性税收轻隐性无店面税收。同时,
企业改制过程中
税收流失比较严重。
3、管理措施、技术手段落后。科技手段缺乏,信息化程度不高,没有一套科学、完整的
管理程序和办法,各税种的管理也是单独的操作软件,基本上还是手工化。一是数据的统计、分析、传递、比对的质量和效率不高;二是
税收政策和
管理办法的收集、归类、查询不规范、不全面、不方便。
4、
纳税评估流于形式。现行的纳税评估纯粹是看看报表,没有
外部信息资料,甚至没有上年信息资料,涉税
信息渠道不畅,
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不能有效共享,相当部分是凭印象,起不到真正意义上的评估作用。缺乏有效机制、专职机构和专职队伍。
5、
服务意识不强、
工作效率不高。部分干部
业务素质不高,具有太多的
优越感,没有
忧患意识,自我满足。部分干部
责任意识不强,服务意识不强,工作效率不高。部分干部得过且过,不思进取。
思路
1、调整流转税设置,适当赋予地方税收管理权限。按照
税制改革“简税制、
宽税基”的原则对地方税种进行科学的整合和归并。一是扩大
城建税、
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统一内外税制,公平负担。二是清理过多过乱的税种,取消重复交叉的税收项目。在不影响全国经济大局的前提下,特别是对有些
政策执行中的具体实施办法和
执行标准,可赋予地方一定权限,最大限度地调动地方
征收管理积极性。
2、端正税收工作目标。实现由完成收入任务为目标向依法治税、
依法行政为目标的转移。作为现代
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应该定位于通过对人力资源和非人力资源的有效组织,降低税收征收成本和纳税人的办税成本,努力培养纳税人自觉履行
纳税义务的自觉意识,营造和谐
税收征纳关系,实现依法治税、应收尽收。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考核,应从考核收入任务为主,向考核依法治税、依法行政的整个过程转移,以考核征管质量来评价下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
工作绩效。
3、流转税管理工作的定位。按照 “严征管”的税改原则,流转税的管理必须在严格执行政策的前提下,服务于“大征管”,为整个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服务。管理就是服务,要将服务贯穿于流转税管理工作的始终,要服务于征管、服务于纳税人、服务于基层、服务于
领导决策。在实际管理工作中,要积极开拓思路,立足当前,放眼长远,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4、减少环节,“关口”前移。将纳税人需要向
税务部门咨询、受理、核批的所有操作性业务前移至办税服务厅,
归口管理,建议将县(区)级税务机关的税政、征管、发票等业务
部门设置为综合
业务部门,直接在办税大厅集中办公,直接面对纳税人,直接为纳税人服务,实行零距离接触。“关口”前移,机构扁平化,实行办税大厅统一受理、承办,统一“把关”,统一回复制度,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提高征纳双方的办事效率。
5、强化流转税
税源管理。一是建立统一的纳税人登记代码和使用
管理制度。建议国地税合署建立专门的
税务登记管理中心,建立有效的税源
信息搜集渠道,统一负责从外部获得和核实纳税人的基本资料,向内部提供准确、有效的信息。二是完善
重点税源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已出台的《重点企业
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为建立全国统一的重点税源监控体系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应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统一的
税收征管软件CTAIS,为重点税源管理提供
技术支持。通过这一环节减少
税务系统内部传递层次,避免
数据传递错误,尽量收集有效的、及时的重点
税源管理信息,堵塞
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管理上的漏洞。三是进一步完善流转税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对已制定出台的单项
税收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疏理,收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由单项管理转向
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各项征管措施在强化税源监控、堵塞征管漏洞、促进收入增长中的作用。四是逐步扩大监控范围,增强重点税源的监控力度。要进一步扩大重点税源监控数量,逐步过渡到整体税源监控,提高监控质量和水平。同时也要重视零散税收和小额税种、隐性税源的监控管理工作。加强无店面批发商、夜市等流动性税收管理。五是加强涉外税收管理。扩大审核评税面,规范审核评税程序,提高审核评税
工作质量,引导外资企业健康发展。六是积极参与
企业改制清算,加强改制后企业的
跟踪问效管理。
6、健全纳税评估机制。纳税评估工作对税务干部素质要求很高,评估人员除了要掌握
税收法规、业务
审计制度和涉税分析的技能之外,还要求了解和掌握
经济信息的分析与统计的专业知识、以及
计算机应用等知识,还要求有评估调查能力、与纳税人约谈专业技巧以及
评估对象各行业形成的生产、加工、销售等各环节的
综合能力。因此,首先,要建立专业化的评估机构(最好是国地税
联合办公、共同设立);其次,要配备专业化的技术人员;第三,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信息共享,尽最大的可能让电脑
做评估,减少
人为因素。
7、加强减免税收管理。首先,要进一步宣传国家有关的
税收优惠政策,让企业、下岗人员、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城镇士兵和农民了解优惠政策的内容和具体报批程序;其次,要不折不扣的落实执行,决不能设置任何“门槛”;第三,要建立有效
工作机制,提高减免工作透明度,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提高服务意识和
服务水平;第四,要勤于检查,对落实不到位、擅自越权减免、钻政策空子骗取减免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农产品的
起征点,要迅速调整到位;第五,要建立规范的减免税
台账,做好政策实施效果、减免
税额的统计评估和信息传递工作。
8、“以人为本”,强化流转税部门
职能管理。进一步强化干部思想政治工作。“以人为本”,经常研究干部动态、经常关心干部心态,切实解决干部在工作、生活中存在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增强干部的主人公意识和干部队伍的
凝聚力;建立
激励机制,实行能级考核,激励管理人员端正
管理思想,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加强调查研究,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增强干部队伍的
执行力;以此为动力,促进地方流转税收的快速稳定增长。
筹划
各个税种均可以从税种特点、相关法规介绍、
税收优惠政策、业务实践难点解析、
纳税筹划案例分享等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