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营业部
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机构
证券营业部是指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机构,证券公司对其所属证券营业部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作为证券公司对外服务的窗口,证券营业部经营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证券公司的声誉和形象。
背景介绍
证券营业部是证券公司全资附属的法人机构,不得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立;不得以承包、租赁方式经营。
《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制为证券营业部审批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申请转制为证券营业部应该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证券市场发展需要;
(二)营运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三)证券从业人员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及交易设施;
(五)开办股票业务时间较长,规模较大,上一年度日均股票和基金代理交易量原则上达到500万元;
(六)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转制前全部归位;
(七)违规吸收的个人、单位资金及其他负债在改制前全部清退。……
四、申请对象此次申请对象限177家申请转制为证券营业部的国债服务部(名单附后)。
功能服务
从我国建立第一家证券营业部开始,不论证券公司的规模大小,证券营业部的经营方式都大同小异。各家证券公司的证券营业部,主要具备以下两类服务功能:
(1)、代理交易的功能,即为证券投资者提供进入市场的通道,包括代理投资者询价、报价和代理完成交易。这是证券营业部的基本功能及存在的基础;
(2)、提供证券信息的功能。可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提供及时、公正、真实的市场行情信息,包括成交的品种、价格、数量以及买卖盘的价格、数量;二是提供各类市场主体发布的公开信息,即证监会、交易所、上市公司、登记公司等通过指定渠道披露发布的各类公开信息;三是提供各类投资咨询信息,包括市场分析、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议等。
有关法规
《关于清理规范证券营业网点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清理规范原则(一) 申请规范为证券营业部的,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1998年年底前设立并开业;2、1999年日均股票、基金交易量在500万元以上;3、没有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没有违规吸收社会资金;4、计算机信息系统符合我会的有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国家工商局关于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的通知》第三条: (三)尚不具备设立证券营业部条件的县(市)城区和经济发达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可以将原有的远程证券交易网点规范为一家证券服务部。证券服务部由就近的证券公司所属证券营业部延伸设立。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1-25 15:38
目录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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