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旗)领导班子设置
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县(市、区、旗)、乡镇机关设置二级调研员以下职级。
其中
中央机关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
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5%。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5%。副省级城市机关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3%,其中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20%。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领导班子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0%,其中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二级调研员总数的50%。县(市、区、旗)领导班子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20%。县(市、区、旗)、乡镇机关二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三级、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0%,其中三级调研员不超过三级、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