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发行收入
经济学领域术语
货币发行收入是 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货币发行是一定时期内国家货币发行银行投放于流通的货币数量超过从流通回笼到发行库的货币数量。
历史背景
货币发行按其性质可分为经济性发行、信用性发行和国家财政性发行三种。其中,经济性发行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增加的货币发行。经济性发行符合货币流通规律的要求,是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商品生产流通扩大的需要的正常的货币发行,是有相应物资保证的。信用性发行是由银行信用膨胀和信用失衡而引起的货币发行,也称“隐蔽的财政性货币发行”。货币运动与物资运动的脱节,可能形成信贷规模的扩张超过社会生产、流通的正常需要,形成信用膨胀,会引起货币投放,导致通货膨胀。财政性发行是国家为弥补财政赤字或财政透支而增加的货币发行,它不同于一般的正常发行,没有相应的物资作保证,会导致社会购买力超过社会商品可供量,使市场供求紧张,导致物价上涨,出现通货膨胀。财政性发行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正常现象,是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在社会主义国家则应力求防止,当出现财政赤字时,宜通过发行公债等方式弥补。
在金属货币时代货币供给经济实体内部提供,货币与商品的交换,是一个等价交换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基本上不存在货币的发行收入。
但当货币形式发展到不足值货币,特别是到了信用货币时代,从技术上货币发行脱离了实体经济的束缚,货币发行就成为一种特权,能为发行者带来发行收入。历史上,发行收入应该归谁所有,一直是有争议的。西方政府曾以“铸币税”的形式对私人银行发行现钞课税,作为允许他们拥有货币发行特权的交换。中央银行建立后,垄断了货币发行权,货币的发行收入明白无误地归属政府。
铸币税
铸币税为S,Mt是t期的货币发行量,Mt+1是t+1期的货币发行量,考虑到价格因素,S=(Mt+1-Mt)/Pt,Pt为t期的价格水平。从上述公式中反映出:
一、货币发行收入与价格水平成反比,物价水平越低,中央银行同等数额货币发行的铸币税就越高;2、货币发行收入与新增货币发行量成正比,新增货币发行量越大,铸币税越高。
铸币税并不是一种真正的税种,只是理论上对货币发行收入性质的界定,是将政府垄断货币发行收入具体化,使之可以进行实际的操作,在实践上实现货币发行收入归政府所有。在明确了货币发行收入的性质后,还要确定货币发行收入的范围,即哪些货币供给和货币创造行为会产生货币收入,在现代货币供给机制中,这应该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确定货币的发行收入首先要明确货币发行的范围。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划分,货币可以分为三个基本的层次:
M0为现钞货币,在流通中的相对比例下降,但完全由中央银行提供;
M1=M0+活期存款,即现金加活期存款,M1被称作狭义货币,是现实购买力
M2=M1+储蓄存款+定期存款,被称作广义货币中国人民银行将(M2-M1)定义为准货币,是潜在购买力。货币外延的扩大使货币发行收入的范围也扩大了。
信用货币制度下,现金和活期存款是货币的基本形式,由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共同提供和创造。因此,一方面,货币发行收入表现为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上,流通中现金和商业银行中央银行活期存款的增加;另一方面,由于商业银行体系具有创造派生存款的能力,在不完全准备金制度下(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不断降低已是趋势,有些国家已趋近或降到0),一部分新增的购买力就成为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
二、国债具有铸币税的功能
上面谈到,货币发行收入包括中央银行创造基础货币商业银行创造派生存款所形成的收入。从中央银行的角度实现铸币税有两条途径:一是中央银行直接掌握基础货币;二是要求商业银行缴纳存款准备金(因此,多数国家对存款准备金是不支付利息的)。从财政的角度实现铸币税,在理论上也有两条途径:一是向中央银行借款和透支;二是向商业银行借款。借款可以采取直接借贷,也可以采取间接借贷。
由于中央银行在控制通货膨胀方面的特殊作用,各国政府都非常强调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在货币供给方面,为杜绝直接用货币发行来弥补财政赤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因此,政府运用货币发行收入在具体操作上,只能采用下列两种方式:一个是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购买国债;一个是允许商业银行直接购买国债。
可见,国债既具有弥补财政赤字的功能,又具有铸币税的功能。一部分货币发行可以通过国债的方式实现,即国债货币化,这是中央银行运用公开市场业务调控基础货币的理论基础,也是财政(国债)货币政策必须密切配合的内在原因。
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国债规模不是必然等于财政赤字,国债规模既取决于财政赤字规模及其弥补方式,又取决于货币发行规模及其发行方式。
归属
在我国实际部门中有过货币发行收入应该归财政部门掌握使用还是应该归中央银行掌握使用的争论。其实,无论中央银行还是财政部都是政府宏观调控的两大职能部门,既然确定了货币发行收入的性质,无论发行收入归哪一个部门使用,都不会改变它是货币信用化制度下的政府首要收入来源的性质。究竟归中央银行还是财政部使用,则应取决于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
中国改革开放后到1998年,在宏观经济层面上面临的主要压力一直是通货膨胀,这使得货币政策成为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中央银行集中掌握着货币发行权、贷款规模分配权、中央银行贷款权和基准利率货币政策工具。在资金来源上,中央银行拥有基础货币发行和商业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这期间,在政府资金来源(即货币发行收入)的使用上,中央银行与财政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在1995年以前,财政部门一直延续计划经济的作法,通过向中央银行透支和借款弥补财政赤字,截至1993年底,中央财政向人民银行的借款达到1688.7亿元,占中央银行当年资产的13%,中央财政与人民银行通过直接借贷的方式共同占有使用发行收入。从1994年开始到1995年,随着存款准备金率下调中央银行直接掌握的资金来源减少,人民银行逐渐停止了向财政提供借款和透支,同时不直接购买、包销政府债券。从形式上看,货币发行收入由中央财政与人民银行共同使用,转向由中央银行一家拥有。但实际上,《中国人民银行法》还规定,中央银行可以在国债市场上进行公开业务操作,以保证国债的流动性。这意味着,中央财政与人民银行之间的资金联系由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直接方式转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间接方式。
从那时开始,尤其是在1998年之后,在经济运行的主要矛盾由通货膨胀转为通货紧缩,积极的财政政策国债政策成为扩大内需的主要宏观调控手段的背景下,我国国债市场和国债规模迅速发展。1998年当年增发建设国债1000亿元,到2002年共发行建设国债6600亿元,国债发行总规模也从1997年的2476亿元迅速增加到2002年的5934亿元。与此同时,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的发展突飞猛进。1998年央行公开市场业务累计交易量为2827亿元,2001年达到16781亿元,增长了4.9倍。1999年,通过公开市场业务投放的基础货币占当年新增基础货币的52%。人民银行的货币发行中央财政收入通过公开市场业务建立起了间接的资金通道。
可见,无论实践中有何争论,货币发行收入一直是由中央财政和人民银行共享的资金来源,它在两个政府部门之间的分配比例及实现方式则取决于经济管理体制和宏观调控模式。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5-30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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