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金”是信誉录会员对自己
企业信誉的
质量保证金。信誉录会员不仅要接受信誉评分、交易评价的监督,同时要接受质量保证金的监督。
在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质量
保修金,其二是指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修金,是由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
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
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
质量保证金,是
施工单位根据
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
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项目工程保修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
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在项目
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交)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的缺陷(即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
设计文件,以及
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的资金。
项目工程质保金按项目
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一般为3%)由建设单位(业主)从施工企业
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留,且一般不计算利息。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十二个月)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返还工程质保金。建设单位(业主)应及时向施工企业退还工程质保金(若
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则扣除相应的
缺陷维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