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
保证金,或称建筑工程信誉保证金,是指
施工单位根据
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筑工程
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
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
质量缺陷的资金。
所谓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
质量保修制度”,“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建筑质量保修金的目的是为确保工程保修所需资金的及时到位,是约束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的一项保证措施,因此,质量保修金应当在保修
期限届满后方可处理。
质量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从发包人
应付工程款中预留一定比例的金额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出现的质量缺陷,主要是为了担保竣工验收后的质量问题。
根据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二)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屋面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其他项目的
保修期限由
发包方与
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部2000年6月30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情况不属于保修范围:(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二)
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保修期限届满,如未发生修理费用,或只发生部分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修理费用,建设单位则应将预留的质量保修金的全部或者余额退还给施工单位,同时连同相应的
法定孳息一并返还。
根据《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11版中第九十四页关于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
缺陷责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