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是
药品生产企业授权其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对药品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药品生产的规则
符合性和质量安全保证性进行
内部审核,并由其承担药品放行责任的一项制度。实行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是强化药品生产企业内部质量
管理机制,明确质量责任,提高
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有效措施,也是进一步强化企业是企业
第一责任人
责任意识的有效手段。
质量受权人的相关要求在欧盟和WHO的GMP有明确规定;美国
FDA没有相关规定,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2010版)规定质量受权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
专业技术职称或
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
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
理论知识,并经过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方能独立履行其职责。
2.承担产品放行的职责,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
药品注册要求和
质量标准;
欧盟有关质量受权人的法规①自1975年开始执行,对质量受权人(Qualified Person,QP)的资质、职责有明确要求,而且欧盟
GMP全面引述了相关的规定;WHO关于质量受权人(Authorized Person, A P)的规定与欧盟基本一致。
2007年开始,中国的广东、湖北、安徽等省相继试行了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
管理办法,该办法对质量受权人的资质要求、
授权过程、职责和相关的
法律责任作出规定。表3 - 4简述了中国试行办法与欧盟GMP对质量受权人相关规定的异同,仅供参考:
药品质量受权人经培训后方能上岗履行其相应职责,并应主动参加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培训。药品质量受权人的培训由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国家局统一编制培训教材并为各省局培训师资。 药品质量受权人暂行报告制度。血液制品类、疫苗类、注射剂类和重点监管
特殊药品类
药品生产企业应将确定的药品质量受权人的相关情况,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企业因故变更药品质量受权人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及相关问题向报告部门予以说明。各省局应将企业提交的药品质量受权人
情况报告纳入企业监管档案,作为日常监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