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R(Adverse Drug Reaction)在按规定剂量正常应用药品的过程中产生的有害而非所期望的、与药品应用有
因果关系的反应。
根据《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是由于药品的
药理作用增强所致。特点是可以预测,与常规的药理作用有关,反应的发生与剂量有关,停药或减量后症状很快减轻或消失,
发生率高(>1%),
死亡率低。主要表现包括
过度作用,副作用、毒性反应、
首剂效应、
继发反应、
停药综合症、后遗效应。
是与药品的正常药理作用完全无关的一种异常反应。特点是一般很难预测,常规
毒理学筛选不能发现,发生率低(<1%=,死亡率高。进一步分类为遗传药理学不良反应和
变态反应。
有些不良反应难以简单地归于A型或B型,有学者提出为C型不良反应。C型不良反应的特点是发生率高,用药史复杂或不全,非
特异性(指药品),没有明确的时间关系,
潜伏期较长。有些发生机制尚在探讨中。
药品不良反应一般可分为副作用、毒性反应、过敏反应和
继发感染(也称
二重感染)四大类。不良反应有大小和强弱的差异,它可以使人感到不适、使病情恶化、引发新的疾病,甚至置人于死地。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药物的疗效,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良反应,这是临床需解决的关键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率是相当高的,特别是在长期使用或用药量较大时,情况更为严重甚至出现严重的毒
副反应。严格地讲,几乎所有药物在一定条件下都可能引起不良反应。但是,只要
合理使用药物,就能避免或使其危害降低到
最低限度。这就要求人们在用药前全面地了解该药的药理性质,严格掌握药品的适应症,选用适当的剂量和疗程,明确药品的禁忌。在用药过程中还应密切观察病情的变化,及时发现药品产生的不良反应,加以处理,尽量避免引起不良的后果。对于一些新药,由于
临床经验不够,对其毒副作用观察及了解不够,在使用时就更应十分慎重。 根据不良反应的性质分为:
●副作用(副反应):药品按正常用法用量使用时所出现的与药品的
药理学活性相关但与用药目的无关的作用。一般都较轻微,多为
一过性可逆
性功能变化,伴随
治疗作用同时出现。器官
选择作用低即作用广泛的药物副作用可能会多。
●
毒性作用:由于病人的个体差异、
病理状态或合用其他药物引起
敏感性增加,在治疗量时造成某种功能或
器质性损害。一般是药理作用的增强。过度作用在定义上与毒性作用相符,指使用推荐剂量时出现过强的药理作用。
●变态反应(过敏反应):药物或药物在体内的
代谢产物作为抗原刺激机体而发生的不正常的
免疫反应。这种反应的发生与药物剂量无关或关系甚少,治疗量或极少量都可发生。临床主要表现为
皮疹、
血管神经性水肿、
过敏性休克、
血清病综合征、
哮喘等。
●
特异质反应(特异反应性):因先天性遗传异常,少数病人用药后发生与药物本身药理作用无关的有害反应。该反应和遗传有关,与药理作用无关。大多是由于机体缺乏某种酶,药物在体内代谢受阻所致反应。
●
依赖性:反复地(周期性或
连续性)用药所引起的人体心理上或生理上或两者兼有的对药物的依赖状态,表现出一种强迫性的要连续或定期用药的行为和其他反应。
●停药综合征:一些药物在长期应用后,机体对这些药物产生了适应性,若突然停药或减量过快易使机体的调节功能失调而发生
功能紊乱,导致病情或临床症状上的一系列
反跳回升现象和疾病加重等。
评价:在不良反应分析的5个原则选项中,前四个选项都选择“是”,则关联性评价应选“肯定”;前四个选项中有3个选择“是”,则关联性评价应选“很可能”;前四个选项中有2个选择“是”,则关联性评价应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