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农是指那些只有较少土地(约为中农土地的一半或一半不到)、部分或大部分租用其他土地所有者的土地耕作,并交纳地租的农民(所以在英文里也被 作small client,即
小业主)。
1、如果家庭拥有土地,家庭成员不参加劳动,只依靠地租收入或雇佣农工耕种,属于“地主”,家中多余土地要被没收分给其他农民,只留下自行耕种所需要的土地。地主属于被打倒的阶级,地主家庭的子女禁止在军队服役,禁止担任公务员职务。
3、如果家庭拥有土地,但基本是自给,不收取地租,属于“中农”。如果在农忙时也雇佣临时工,要算取雇工与自己全家
劳动所得的比例——“剥削量”,剥削量超过20%为“富裕中农”或“上中农”,属于不被依靠的对象。低于20%为“中农”,属于“团结对象”,如果
家庭收入不足,尚需出外打工,为“下中农”,属于被剥削的依靠对象。
在牧区和
渔区,参照上述标准,亦有“牧主”、“渔主”和“贫下中牧”、“贫下中渔”的阶级成份划分。
从1954年开始,在城市中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将城市中的私营工商业进行赎买
公私合营,每年付给业主一定的
定息,然后将领取定息的人成分定为资本家。但由于当时中国处于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按照中国共产党当时的政策,民族资本家与地主不同,属于“人民”。中国共产党宣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图案中,四颗小星代表工人、农民、
民族资产阶级、
小资产阶级(当时将城市中不属于工人和资本家的都称为小资产阶级)。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阶段结束以后,党和政府开始将
城市人口都定出各种不同的成分,具有阶级成分后,所有这个家庭的成员都具有特定的“
家庭出身”。“家庭出身”指本人取得独立经济地位前家庭的阶级成分,不论
劳动人民家庭出身还是剥削家庭出身的革命军人、干部、职工的子女,凡是随父母生活长大的,他们的家庭出身应按其父母的职业来定,凡是由祖辈或亲戚朋友的经济收入抚养长大的,他们家庭出身,则应按祖辈或亲戚的阶级成分来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的规定,干部、军人、职工,如参加革命工作前生长在贫农家庭的,其
家庭出身是贫农;生长在地主家庭的,其家庭出身是地主。
剥削阶级家庭出身的革命干部、军人、职工子女,凡是随父母生活长大的,他们的家庭出身应按其父母的革命职业来定,而不应沿袭祖辈的阶级成分来定。劳动人民家庭出身的革命干部、军人、职工子女,凡是随父母生活长大的,他们的家庭出身,也应按其父母的革命职业来定。不论劳动人民家庭出身还是剥削阶级家庭出身的革命干部、军人、职工子女,凡是由祖辈或亲戚朋友的经济收抚养长大的,他们的家庭出身,由应按祖辈或亲戚朋友的阶级成分来定。
文化大革命中,
家庭出身更成为衡量人品质好坏的主要依据,即使某人的祖父是地主,他也会被人当作“地主出身”而受到政治歧视。直到1980年代,家庭出身成为每个人档案中必备的栏目,是求职、提升、入党必须考虑的重要条件。1980年代中期以后,“阶级成份”或“家庭出身”栏目在调查
统计报表中逐渐消失。但是在加入中国共产党及其附属
政治团体时仍要填写家庭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