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公司债券通常是以百分之百的面值销售,即通常所说的“以
面值发行”。但实现转换时通常有一个溢价比例,即转换溢价。转换溢价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包含的期权的特征。转换溢价是以
百分比表示,以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时
股票价格为基础的,它是
市场价格与
转换值的差,用公式表示为:Cp = Vm − V
其中:Cp代表转换溢价;Vm代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市场价格;V代表
转换价格。
为了将一种其他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比较,一般转换用百分比表示,称为转换
溢价率,用公式表示为:Cr = Cp / v
一是针对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其转股价格是以拟发行股票的价格为基准,折扣一定比例,因此重点国企发行时转股价格是未知数,但
转股溢价率显然小于零;
二是针对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其转股价格的确定是以公布
募集说明书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
收盘价为基础,并上浮一定幅度,因此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时转换溢价率通常大于零。
(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公司因配股、增发、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份变动的,调整
转股价格,并予以公告。
(二)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在公司发行可转化债券时在
招募说明书中事先约定,投资者应详细阅读这部分内容。基本包括:
(1)调整公式设
初始转股价为P0,每股送红股数为N,每股配股或增发新股数为K,
配股价或增发新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则调整转股价P1为: 送股或
转增股本:P1=P0÷(
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两项同时进行:P=(P0+Ak)/(1+n+k) 派息:P1=P0-D按上述调整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
转股价格累积调整。
(2)调整手续因按规则需要调整转股价时,公司将公告确定
股权登记日,并于公告中指定从某一
交易日开始至股权登记日暂停
可转债转股。从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始恢复转股并执行调整后的转股价。
2、降低转股
价格条款(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当公司
A股股票
收盘价连续若干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达到一定比例,发行人可以将当期
转股价格进行向下修正,作为新的转股价。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例如,
鞍钢转债(125898)规定,当鞍钢新轧A股
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达到80%,发行人可以将当期转股价格进行向下修正,作为新的转股价。20%(含20%) 以内的修正由董事会决定,经公告后实施;修正幅度为20%以上时,由董事会提议,
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公司董事会行使此项权力的次数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一次,修正后的转股价应不低于1999年6月30日的
每股净资产值2.08元
人民币和修正时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并不低于修正前一个月鞍钢新轧
A股股票价格的
平均值。
(2)修正程序因按本条第(1)款向下修正转股价时,公司将刊登
董事会决议公告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
股权登记日,并于公告中指定从某一交易日开始至股权登记日暂停
可转债转股。从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始恢复转股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