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际税率(Marginal Tax Rate MTR),就是征税对象数额的增量中
税额所占的比率。以超额累进的
个人所得。
边际税率是指在增加一些收入时,增加这部分收入所纳
税额同增加收入之间的比例。在这里,平均税率是相对于边际税率而言的,它是指全部税额与全部收入之比。在
比例税率条件下,边际税率等于平均税率。在累进税率条件下,边际税率往往要大于平均税率。边际税率的提高还会带动平均税率的上升。边际税率上升的幅度越大,平均税率提高就越多,调节收入的能力也就越强,但对纳税人的反激励作用也就越大。因此。通过两者的比较易于表明税率的累进程度和
税负的变化情况。
在理论上,边际税率指的是征税对象单位数额的增加所引起的
应纳税额增量占征税对象单位增加额的比率。税法中边际税率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
级距下,纳税人增加或减少一单位的征税对象所引起的征税对象级距的变化而最后适用的税率。
根据征税对象数额增加时的边际税率不变、上升及下降等变化情况,可将税收依次划分为
比例税、
累进税和
累退税。与边际税率不同,
平均税率是指全部
税额与征税对象或全部收入之比。在
比例税制中,边际税率等于平均税率;在
累进税制中,边际税率高于平均税率;在
累退税制中,边际税率低于平均税率。边际税率的高低影响
经济主体的行为和选择,如
所得税的边际税率越高,在其他条件不变情况下,纳税人工作或生产的
边际收益就越少,个人可能就会以闲暇替代工作,企业可能放弃生产扩张等,边际税率的高低与
税收收入未必按同一方向变化,甚至可能是相反方向,故边际税率设置应适度;另一方面高的边际税率使所得高者多纳税,所得少者少纳税,具有公平
收入分配的功能,边际税率的设定还取决于立法者对效率和公平的取舍权衡。
以
超额累进的
个人所得,举例:
免征额为 3500元,那么3500元以下的收入免税,边际税率就为0。当一个人月收入达到3700元的时候时,相比起3500元增量为200元,按照适用税率应缴纳10元的税,当然这是在没有
住房公积金、
养老保险等可以免税的情况下计算的。此时边际税率就是10元÷200元=5%。当
所得额为4500时,增量变为 1000元,税率为10%,就要缴纳100元的税,边际税率变成10%。
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表中每一级税率实际上就是相应级距所得额边际税率。而
应纳税额与全部应税所得额的比则是
平均税率。当然,并非所有税种的边际税率都随着征税对象边际数额增加而提高。
根据边际税率在征税对象数额增加时的变化情况,即不变、上升或下降,可将税收依次划分为
比例税、
累进税、
累退税。在比例税制情况下,边际税率和
平均税率相等,在累进税制情况下,边际税率高于平均税率。边际税率的高低会 对经济产生不同的影响。边际税率越高,纳税人增加可支配的收入就越少,虽然
税收收入的作用增强,但却会产生某种程度
替代效应,如当工作的边际收入减少的时候,人们会以闲暇去替代部分工作时间,从而妨碍其努力工作。所以,
累进税率中的边际税率要适度。
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是否会引发社会
贫富不均,学术界一直以来也存在争论。毕竟边际税率越高,纳税人增加的可支配的收入就会越少这就无形中会产生
替代效应了。
边际税率的高低会对经济产生不同的影响。边际税率越高,纳税人增加的可支配的收入就越少,虽然税收收入的作用增强,但却会产生某种程度的替代效应,如当工作的边际收入减少时,人们就会以闲暇去替代部分工作时间,从而妨碍人们努力工作。因此,累进税率中的边际税率要适度。
平均税率全部
应纳税额占全部应税的征税对象数额的税率。
工作积极性。同样,税率越高,消费的代价就越小,投资的报酬就越低,高税率自然就会鼓励消费,打击人们投资的积极性。因此,在劳动者、储蓄者和投资者对较高报酬的反映“弹性”较大时,减税的“自偿”能力也越大。这时减税不仅可以把闲暇的时间和闲暇的资金转化为
生产要素,而且
税收收入也不会减少甚至还会增加。
我国实行的
个人所得税工薪收入的最高边际税率是45%,这从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来看,采用这么高税率的
国家和地区是非常少的。香港的各税税率是2%~15%,新加坡是2%~28%,加拿大是17%~29%,日本是5%~45%,美国是15%~39%。
澳洲年收入两万后征收50%个人所得税.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
所得税法的决定。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提高到2000元。2013年个人所得税
起征点为3500元。2018年8月31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通过,起征点每月5000元,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最新起征点和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