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提单是出口商在货物出运后延滞过久才交到银行议付或收款的提单。由于交单过迟,按正常邮程提单寄达开证行时,预计托运货物已比提单先到,势必影响收货人 (进口商) 于船到后及时提货,往往导致货物变质、保险过期以及增加舱租费用等,因此,除非信用证条款另有规定者外,银行在审单议付时一般都拒绝接受过期提单,免遭开证行拒付。事实上,在近洋短途运输中,经常会出现航程快于邮程的情况,过期提单在所难免,所以出口商为便于及时收汇起见,往往要求进口商在开证时加列“过期提单可以接受”的特别条款,便于银行受理议付。
过期提单是指出口商取得提单后未能及时到银行,或过了银行规定的
交单期限未
议付而形成过期提单,习惯上也称为
滞期提单。
按照(ucp600)规定,凡超过发运日期21个日历日后提交的提单为过期提单,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迟于
信用证的截止日。如信用证效期或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早于此期限,则以效期或规定的交单期为最后期限。
一般银行不接受过期提单,但过期提单并非无效提单,提单持有人仍然可持凭要求承运人
交付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