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一种是:退税收入=采购成本÷(1+增值税率)×
出口退税率假设三色戴帽熊增值税率为17%、
出口退税率为15%。已从供应商处得知供货价为每只6元(含增值税17%),FOB出口的价格定位1美金,
外汇牌价为8,试算9120只三色戴帽熊的
出口退税收入?
解:如果按照第一种方法: 当期应退税额=出口货物
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 =1×8×9120×15% =10944
按照第二种方法计算: 退税收入=采购成本÷(1+增值税率)×
出口退税率 =6×9120÷(1+17%)×15% =7015.38元 两种计算方法算出来的结果
差距非常大! 请问哪一种方法正确呢?
“免、抵、退”税适用于有进
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
货物的增值税, 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
离岸价,退税率与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率相同。其特点是,出口货物的应退
税款不是全额退税,而是先免征出口环节税款,再抵减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对内销货物应纳税额不足抵减应退税额部分,根据企业出口
销售额占当期(1个季度)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确定是否给予退税。
“先征后退”税办法,适用于没有进
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其特点是,对出口
货物出口环节照常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手续齐全给予退税。征税由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负责,退税由主管
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负责。 我国企业出口商品主要有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和通过
外贸出口两种方式,相应地,
出口退税形成了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与外贸出口两种不同的退税方式。因为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与外贸出口计算
出口退税有差异,导致二者
税负有较大区别,
纳税人应结合自身情况,尽可能采用税负低、出口退税多的出口方式。 现行
外贸企业出口
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对出口货物库存账和
销售账均采用
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退税率,其退税依据是
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的进价。而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应退的增值税是执行“免、抵、退”或“先征后退”,
出口退税的税额取决于出口的
离岸价销售收入及其进项税额。 企业采用自营(委托)出口,自行办理
出口退税的形式,同把
货物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由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形式
税负有何差异呢?这两种形式因为在退税方面采用不同的退税方式,由此产生了不同的结果。
例如:某中外合资企业A公司以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工业品出口,1999年自营出口2000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500万元,该公司自营出口执行先征后退,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年应纳增值税额为:20000×17%-1500=1900万元,出口环节应退增值税:20000×13%=2600万元。征税机关可征增值税1900万元,退税机关应退税2600万元,退税扣减征税后,该企业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700万元。
假设A公司有关联外贸B公司,A公司把产品以同样的价格销售给B公司,B公司再以同样的价格销售到境外,A公司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000万元,则A公司应纳增值税为:20000÷(1+17%)×17%-1500=1406万元,B公司可得到
退税:20000÷(1+17%)×13%=2222万元。 税务机关征税1406万元,退税机关退税2222万元,A、B两公司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2222-1406=816万元。
通过以上例子,我们不难发现,同样的
外销收入,却产生了不同的结果。从A、B两公司来看,自营出口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是700万元,而通过
外贸出口实际得到的税收
补贴是816万元,两者相差达到116万元。显然,通过
外贸出口对A、B公司更加划算。
如果A利润为10%约2000万,则通过关联外贸公司出口利润会增加一点,增加值约是A
直接出口利润的112/2000=5%,即原来赚100,现在赚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