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旅游局是
邢台市人民政府下辖的政府机构,全面负责
邢台市旅游工作。
成立背景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邢台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55号)和《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邢政〔2009〕19号),设立邢台市旅游局,为市政府
直属事业机构。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统筹协调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市场监管、组织资源开发保护、推动旅游国际交流合作的职责。
(三)加强旅游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省发展旅游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旅游业方面的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全市旅游业发展,指导全市旅游工作。
(二)拟订全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
(三)组织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全市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监测全市旅游经济运行,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协调和指导全市假日旅游、红色旅游工作。
(四)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管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组织实施旅游区(点)、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并协调旅游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加强和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五)推动旅游国际交流与合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出入境旅游的相关政策,组织指导入境旅游和市内公民出境旅游工作 承担全市特种旅游相关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赴港澳台旅游政策。组织实施对港澳台旅游市场的推广工作,按规定承担市内居民赴港澳台旅游的有关事务。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旅游人才规划,指导全市旅游行业培训工作。受省旅游行政部门委托,按有关规定负责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邢台市旅游局设5个内设机,及1个下属单位: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机要、会务、档案、值班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督查督办、安全、保密、信访、信息等工作;承担机关综合性文件起草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其他法律事务协调工作;承担旅游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人事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旅游人才规划;组织和指导全市旅游行业培训和人才交流工作;协助省旅游局组织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按有关规定负责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承担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直属单位劳动工资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三)市场开发科
拟订全市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重大节会活动的策划及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开展重点旅游线路、旅游目的地的宣传推广;负责国内外旅游市场调研和信息工作,指导境内外旅游市场开发和促销工作;承担旅游对外合作交流事务;承担全市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和自助旅游体系建设的规划、指导和协调工作;负责旅游政务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旅游业发展改革中政策理论研究主及试点示范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赴港澳台旅游政策;拟订港澳台旅游市场开发战略、规划和方案,负责港澳台旅游市场调研、推广和交流合作工作;按规定承担市内居民赴港澳台旅游的有关事务。
(四)资源开发科
拟订全市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各类旅游景区(点)、度假区的设施标准及服务标准;承担旅游资源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和保护;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承担全市旅游业方面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承担假日旅游、红色旅游相关工作。
(五)监督管理科
监督管理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贯彻执行国家各类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的设施标准及服务标准;承担对旅游企业的行业管理,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指导旅游质量投诉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监督旅游执法工作;承担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并协调旅游应急、救援和保险工作;承担假日旅游相关工作;负责制定加强和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的有关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旅游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