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门地方法院
中国台湾的三级法院
福建金门地方法院是中国台湾的三级法院之一,创立于1941年,位于福建省金门县金城镇,属于普通法院,通常又被简称为金门地方法院或金门地院,其上级和上诉法院为福建高等法院金门分院
历史沿革
清末民国初期
金门过去属福建同安县(今厦门市同安区),在清朝时期讼狱概由县丞掌理,民国初期犹然,直至1914年始裁废县丞,由思明(厦门)道派员驻金门办理诉讼事件,惟因海盗及械斗案件频仍,而思明道派驻人员职卑权轻,人民遇有案件,仍须渡海诉讼,故海外华侨及地方士绅,先后请命设县,是1915年7月金门始奉准设县,范围包括金门岛、烈屿、大嶝及小嶝等4岛。
惟设县以后,仍由行政官员兼理司法事务,彼时即为县知事之职权,迨至1919年始专设承审员佐理审判之事,司法人员乃成正式编制。至于重大案件,是由厦门地方审判厅受理,该厅于1927年改制为地方法院。
1938年至1949年
1938年10月,金门岛及烈屿为侵华之日军所占,日本方面起先是由维持会警察科处理司法事件;直到1941年6月,才由汪兆铭政权下辖厦门地方法院成立之金门分院掌理。至于金门县仅余之大嶝及小嶝岛之民刑事诉讼案件则合并由中华民国南安县司法处管辖。
1945年,日本战败,二次大战结束,金门回归中华民国政府后设金门县司法处,审判官由福建高等法院派员担任,当时院检不分,司法处之检察事务系由县长兼理。
1949年至今
原先司法处系于金城镇旧基督教堂办公,后于1949年另建筑院舍在清朝县丞署及育婴堂旧址之部分基地。惟同年中国共产党军队于国共内战中一连串的胜利后南进福建,占领大嶝岛及小嶝岛,金门司法人员逃离,业务停顿,至1950年7月始行恢复,而处址则为军方使用。
1952年1月,县司法组织条例重新制定,删除于县政府设立县司法处之规定,然金门县司法处直至1956年3月始正式改制为“福建金门地方法院”。
本院建立后,起初借用民房做为办公处所,并有数次迁移,后以院舍简陋,于1953年7月起由兵工支援,在现址建造钢筋水泥二层办公楼建筑,并于同年12月完成。
1969年6月,成立连江民事庭,马祖地区之民事案件亦归本县掌理。1987年10月10日复因解严之故,亦成立连江刑事庭。
本院金城简易庭于1991年7月设置于院内,处理民刑事等简易案件。后因于1992年增建为五层办公大楼,以因应人员、业务之增加。
2003年12月31日,原连江庭成立福建连江地方法院,马祖地区之民刑事诉讼及非讼事件改隶立成立之法院至今。
管辖区域
管辖金门县6个乡镇,包括由金门县代管的乌丘乡
组织机构
福建金门地方法院下设金城简易庭,受理第一审民、刑事诉讼简易事件及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案件之审理。
特色
金门地方法院辖区面积较小,人口亦少,民风淳朴,因此收案不多。早年更因部分案件直接适用军法而案件量更少,虽自1992年11月7日终止战地政务后,民刑事等案件明显增加,然仍属中国台湾法院中业务量较轻者。
最新修订时间:2022-05-31 18:37
目录
概述
历史沿革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