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鹏,男,汉族,1959年2月出生,安徽省
全椒县人,大学学历,中共党员。曾任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书记、理事长。
人物履历
1979年09月至1983年08月,在
安徽大学生物系生化微生物专业学习;
1983年08月,任安徽大学生物系学生辅导员、党委组织部秘书;
1986年04月,任安徽大学团委副书记、学生科科长(其间:1987年09月至1989年12月,在中国科大马克思主义原理研究生班学习);
1992年02月,任安徽大学生物系党总支副书记(其间:1993年07月至1995年07月,挂职担任
明光市副市长);
1995年11月,任安徽大学校办产业委员会副主任(正处级);
1996年01月,任安徽省环保产业开发服务中心副主任;
1997年01月,任
固镇县委副书记、县政府代县长、县长;
1998年06月,任固镇县委书记、县政府县长;
1998年12月,任固镇县委书记;
2001年06月,任
马鞍山市委常委、当涂县委书记;
2002年12月,任马鞍山市委常委,当涂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5年01月至2008年01月,任
六安市委常委、副市长;
2008年01月至2019年02月,历任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任、副理事长、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主任、理事长;
2019年02月至2020年06月,任安徽省政协常委、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主任。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0年4月3日,据安徽省纪委监委消息: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陈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免去职务
2020年6月10日,安徽省政协第十二届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免去:陈鹏的安徽省政协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主任职务。
依法双开
2020年11月13日,据安徽省纪委监委消息:经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纪委监委对安徽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陈鹏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陈鹏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伪造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购物卡;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权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涉嫌受贿犯罪。
陈鹏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背弃理想信念,丧失党性原则,漠视党纪国法,擅权妄为、大搞权钱交易;肆意践踏组织原则,毒化单位政治生态;顶风违纪,严重违反党的多项纪律,构成职务违法,涉嫌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安徽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安徽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陈鹏开除党籍处分;由安徽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安徽省第十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一审开庭
2020年12月21日上午,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陈鹏涉嫌受贿一案。
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鹏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检察机关指控,2001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陈鹏利用其担任当涂县委书记、马鞍山市委常委、六安市委常委、副市长、安徽省农信社党委副书记、副理事长、主任、党委书记、理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推销保险业务、工程承揽、项目贷款、供应药品、人事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或不正当利益,多次直接或与他人共同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858.982303万元。综上,公诉机关认为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陈鹏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陈鹏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陈鹏部分亲友旁听了庭审。
本案将择期宣判。
一审获刑
2021年10月22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陈鹏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陈鹏有期徒刑1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对陈鹏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0年,被告人陈鹏利用担任当涂县委书记、马鞍山市委常委,六安市委常委、副市长,省联社党委副书记、副理事长、主任、党委书记、理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推销保险业务、工程承揽、项目贷款、供应药品、人事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伙同他人共同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858万余元,其中4161万余元尚未实际取得,属犯罪未遂。
法院审理认为,陈鹏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陈鹏收受部分财物系犯罪未遂,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查证属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陈鹏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