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仓制度(Position limit system) 是
期货交易所为了防止
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交易者和防范
操纵市场行为,对会员和客户的
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持仓的最大数额,不允许超量持仓。
限仓制度最原始的含义就是根据会员承担风险的能力规定会员的交易规模。交易所通常会根据客户和会员投入的
保证金的数量,按照一定的比例给出一定的
持仓限额,此限额即是该会员和客户在交易中持仓的最高水平。如客户进行
期指交易时,必须到
经纪商处开户,同时存入一笔保证金。保证金数额必须达到交易所规定的
初始保证金水平:
由此可见,根据保证金的数量规定的持仓限额,可以使得保证金维持在一个风险较低的水平。当客户要求持有更多的
期指合约,在原来
保证金不变的情况下,就会使得保证金账面金额低于初始保证金,交易者就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然后,才能持有更多的合约。
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会员,许多国家的交易所都规定,一个会员对
期指合约的单边
持仓量不得超过交易所期指合约持仓总量(单边结算)的一定百分比,否则交易所将会对会员的超量持仓部分进行强制
平仓。此外交易所还按照合约离
交割月份的远近,对会员规定了
持仓限额,距离交割期越近的合约,会员的持仓量越小。
为了防止大户过量
持仓,操纵市场,大部分交易所会员对会员所代理的客户进行编码管理,每个客户只能使用一个
交易编码,交易所对每个客户编码下的持仓总量也有限制。
第一,
交易所可以根据不同
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合约的限仓数额;某一月份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数额,进入
交割月份的合约限仓数额从严控制。
第四,同一投资者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
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投资者的限仓数额。
第五,交易所可根据经纪会员的
净资产和经营情况调整其持仓限额,对于
净资本金额或交易金额较大的经纪会员可增加限仓数额。经纪会员的限仓数额,由
交易所每一年核定一次。
第七,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对超过持仓限额的会员或投资者,交易所按有关规定执行
强行平仓。一个投资者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
交易编码,其
持仓量合计数超出限仓数额的,由交易所指定有关经纪会员对该客户超额持仓执行强行平仓。
经纪会员名下全部投资者的
持仓之和超过该会员的持仓限额的,经纪会员原则上应按合计数与限仓数之差除以合计数所得比例,由该会员监督其有关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减仓;应减仓而未减仓的,由
交易所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