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罪化(Decriminalization)也称
除罪化,英文名称“非刑事化”,是对有关的某些行为取消刑事处罚,但可能仍然适用于被
监管或
罚款,而不再列入
刑事犯罪。
非罪化定义
非罪化反映了对不断变化的社会和道德的看法。一个
社会判断某些行为是否对人体有害,是否应该被定罪,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由刑事司法系统来加以解决。这类行为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及在不同的社会和国家对犯罪的看法不同而处于非罪化认定。其例子包括:
流产、在公共场所哺乳、持有
毒品和娱乐性药物的使用、
安乐死、
赌博、
同性恋、
一夫多妻制、
卖淫、公共场所
裸体、在体育运动中使用
类固醇等。虽然非罪化的行为不再是犯罪,但仍然可能受到处罚,例如用罚款来代替对使用违禁药物的刑事指控。对比合法化,非罪化的行为可避免法律制裁的弊端,而代之以罚款和行政处罚。非罪化是一个界于合法化和犯罪化的中间地段的行为界定。
非罪化界定
罪与非罪的界定,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是非常重要和难以把握的课题。将行为准确入罪或出罪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就中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状况而言,罪与非罪的界定需要重新思考犯罪本质、犯罪构成,恰当的做法是使犯罪本质具有可操作性,对犯罪构成进行阶层性的思考。将界定的模式由静态体系转化为动态的运行系统。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对其进行事实行为、四方面要件结合、四方面要件结合是否具有“有机性”等三个阶层的判断,其中四方面要件结合判断和“有机性” 判断两者是对中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重新解读,继承于中国传统的四方面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界定时的价值取向,不仅侧重于打击犯罪,同时也要侧重于人权保障。
卖淫非罪化
专家
李银河,她把中国当代性法律分为两大类做分析和批判:强奸、奸淫少女和侮辱妇女这三项罪名是有受害者的性犯罪;聚众淫乱、卖淫和淫秽品三项是无受害者的性犯罪。她比较认同“性快乐说”,并主张追求性自由,认为没有受害者的性行为不应该用法律去惩罚,并主张卖淫非罪化。
当前制度下,卖淫女的处境堪忧。她们除了面临鸡头的残酷剥削外,还要时刻面临感染性病的危险,嫖客的蹂躏对她们来说根本算不上威胁。最可怕的就是警察的抓捕,不是巨额的罚款就是漫漫的劳教之路。卖淫嫖娼败坏道德风尚,污染社会风气已为世人所共识。但把它归结为违法犯罪真的就合适吗?笔者有不同的见解,供大家共同探讨。
其一,卖淫女中有很大比例的人是因为生活所迫才不得不去卖身,他们一般生活极其艰难,全家主要靠她的收入来维持生计,一旦她被罚款或劳教,无疑会毁了这个家,从而增加更多的人犯罪的可能,给社会带来更多的不安定因素。
其二,将造成性病传播泛滥。由于管制,卖淫嫖娼者一般都是在秘密的地方秘密地进行交易。卖淫者、嫖娼者是否携带性病病毒,无人检查,无人知晓,无人为其采取措施,明知自已身患严重性病为不耽误生意仍然坚持卖淫的妓女大有人在。而这些秘密进行的交易很难让人发觉,所以性病传播的途径几乎没有被阻断的可能。这种情况下,不单单是嫖客本身成为受害者,那些不顾自已身体的卖淫女由于没有及时医治,病情会愈加严重,她们的健康状况更让人担忧。有人说她们自作孽,不可活,笔者认为此言有失偏颇,妓女、嫖客也属于这个社会,至少他们也处于这个社会,即使不顾他们死活,他们和她们的家人呢?要知道社会是一个人与人密切联系的社会,牵一发而动全身,他(她)们不只是他(她)们。
其三,一味对其加以管制,很容易滋生黑社会的保护和警察的腐败。根据有关调查显示,卖淫女的收入有30%-50%被“保护人”提走,而这些保护人几乎都有黑社会背景。还有很多地方的警察时不时地下去收罚款,一来完成上面制定的“任务”,二来本部门也需要“创收”,更有甚之的是,有些警察还“放水养鱼”(先放纵一段时间待从业的人多起来,都没有防备的时候突然抓一批,大赚一笔)。更为恐惧的是,警匪一家,相互勾结,警察收黑老大的钱,黑老大为了赚更多的钱,只能变本加厉地盘剥卖淫女的收入。这些都是色情管制带来的负面影响。
所以,在当前的色情管制制度下,卖淫嫖娼者在某种意义上是受害者,国家是受害者,社会也是受害者。而受益的却是那些以此为生的黑社会保护人以及那些忘记自已身分的黑警察。从世界来看,任何一个国家无论承认也好不承认也好,无论你管制也好不管制也好,色情业始终占据一席之地,只是“地上”和“地下”的分别。确认其为违法犯罪只会让其丧失规范的可能,它别无选择地在暗无天日的角落里,杂乱无序地蔓延生长,从而带来诸多解决不了的难题。
性学家李银河认为,没有受害者的性行为不应该用法律去惩罚。笔者比较赞同这种观点,既然这种行为没有受害者,那么就应当以道德、伦理去规范它,国家要做的是应当减少它的负面效应,比如控制性病的传播,保护卖淫女身体健康,对该行为进行规范等等。其实现实社会中有很多相类似的情况都不应该用法律去规范,比如偷情和通奸。这些行为必然要为道德所调整,虽为世人所不齿,受舆论所谴责,但若用法律去制裁则不合适。
同性恋非罪化
1997年新《刑法》废除了流氓罪,这一看起来不大重要的法律修改,因为和一个人群的联系而有了重要的意义,成为一个事件,被认为标志为中国同性恋的非罪化。李银河教授被媒体认为是第一个在国内提出“同性恋非罪化”的学者,还有媒体称,中国1997年新刑法的颁布,实现了中国同性恋的非刑事化,完成了发达国家数十年走过的艰难路程。
积极关注中国同性恋权利的研究者二言也在分析“同性恋非病化”的文章中认为:“1997年的中国刑法取消了‘流氓罪’标志着中国对同性恋行为的非罪化。”然而在文章的末尾作者有一个不太一样的表述,认为流氓罪的取消相当于非刑事化,因为“大陆至少在1949年以后没有明文将同性恋刑事化”。把流氓罪的废除看作西方意义上同性恋的非罪化,这是一种“错把杭州做汴州”式的误读,是一种接受美学,不仅是一种“模仿性误读”更是一种“创造性误读”,纠正这样的错误固然是很吸引人的一项学术努力,但是揭示为什么会有如此的“误读”?其实二言已经意识到“非罪化”说法的不确切,因为没有“罪化”,哪里来的“非罪化”呢,而1949年以后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同性恋为罪呢?如果答案是没有,那为什么流氓罪和同性恋人群会发生这样的联系呢?
在中国法律史学界看不到有关鸡奸罪历史演变的只言片语,而刑法学界对于犯罪的研究更不会关注这样一个灰色地带,于是这个领域成了“局部的,不连续的,不合法的知识”,对于这些领域的关注是谱系学要细致考察的,人们的研究太习惯于去建构一个抽象的、宏观的,整齐划一的、可以得到一种整体性解释的框架,而大量局部的、微观的、在所谓正常范围之外的琐碎具体的研究领域就这样被消解掉了,好像从来就不存在过,而谱系学将会有这样一种自觉,去考察边缘的、不正常的、主流之外的领域,正如福柯所说:谱系学“必须在出乎意料的地方,在人们通常认为没有历史的地方——在情感、爱、良知、本能中——守侯这些事件;它必须对事件的重现保持敏感,但不是为了追踪事件演进的渐进曲线,而是重新找出事件扮演不同角色的不同场景。”因为对鸡奸罪保持了敏感,研究才可以在大历史的变迁中抓住这一细节不放,谱系学要求关注细节,爬梳历史资料,鸡奸罪在法律文本中的进进出出是关注的重点,而这样的分析不是一种历史的线性分析,甚至目的也不是传统历史学的考据,而是希望能够在此一分析中透视是在什么样的语境下,流氓罪的废除成了一个标志性事件,而本文的分析将会表明,对这些局部的不合法知识的考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动摇我们的宏观叙事:传统的、东方的是落后,现代的、西方的是进步的。这样的话语耳熟能详,然而在鸡奸问题上的研究会质疑这样的常识,使得所谓“同性恋的非罪化”在中国语境下可能是子虚乌有。这一现代性指向的说法是可以被重新问题化的,否则,如果说“同性恋”可以不分时空的运用,“非罪化”可以不分时空的普遍化,那么在清末修律中已经有过一次“同性恋的非罪化”了。
社会进程及变化
非罪化是否提起刑事处罚?这与某个活动相关的法律的变化有关。有些活动不再被视为犯罪,但它仍可能受到某种形式的监管。它也有可能是合法的,但其中离合法化的行为还差一步。非罪化的法制化反映了社会的变化,导致人们以不同的方式看待某些活动是否以刑事犯罪为视点,在历史上被认为犯罪并要坐牢:包括
通奸、
堕胎、嗑药、
酗酒、
同性恋,以及公共场合裸体。当这些行为在法律被废除惩罚或转化为合法化的活动,那曾经认为是犯罪活动将被从法律上去除。然而,仍有一些活动要被罚款,或者必须提交许可。例如,公共场合裸体在世界上的许多地区,除非是在指定地点,如裸体日光浴场及类似活动地点,裸体本身不是犯罪,但也不允许在任何及所有位置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