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苏维埃政权初期,前苏联农村曾经出现过
农业公社、共耕社、
农业劳动组合等多种形式的
集体农业(见前苏联
农业集体化)。30年代初前苏联开展全盘集体化运动时,确定农业劳动组合为集体化的基本形式。此后,通常就把农业劳动组合称为集体农庄。
在集体农庄中,基本
生产资料如大型农具、
役畜、
畜群、经营用建筑物等等,属于集体所有;庄员进行集体劳动;农庄的收入在扣除补偿生产资料消耗、提取公有基金以后,按庄员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给
个人消费。同时允许庄员保留一定数量的
宅旁园地和
小农具,自养一定数量的
牲畜和
家禽,经营
家庭副业。
在
农业集体化初期,集体农庄规模不大。1928年,平均每个集体农庄只有13户农户,100公顷
农业用地;1940年,为79户农户,1400公顷农业用地。
50年代中期,前苏联广泛合并集体农庄,集体农庄规模迅速扩大。1981年,前苏联共有集体农庄25900个,平均每个集体农庄有489户农户,6500公顷农业用地,1850头牛(其中奶牛623头),1067头猪,1730只羊,拥有41台拖拉机(自然台)。集体农庄已经初步实现了
农业现代化。
随着
国营农场的发展以及20世纪50年代中期大批集体农庄改组为国营农场,集体农庄在
农业生产中的比重大大下降。到20世纪80年代初,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的比重已大体相等。
1980年,集体农庄生产的谷物占谷物总产量的50%,原棉占66%,甜菜占90%,
向日葵占73%,肉占31%,奶占38%。
集体农庄的最高权力属于集体农庄庄员大会(代表大会)。由庄员大会选出的管理委员会和集体农庄主席(也就是管理委员会主席)领导和管理集体农庄的日常活动,并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在
计划工作中,实行以商品产量为出发点的新计划办法;在生产方面,国家只向集体农庄下达一项指标,即各种农产品
采购量,其他指标如总产量、
单位面积产量、牲畜产品率、
播种面积与结构等等,都由集体农庄自行决定;在采购制度上,取消
义务交售制等多渠道采购办法,实行统一的国家收购制,并
固定收购任务(一定五年不变),对于超计划(或超过前五年平均交售水平)交售给予50%的加价奖励;在
劳动报酬制度上,实行有保障的农业
劳动报酬制,参照当地国营农场的
工资标准,按月发放劳动报酬;在
贷款制度上,实行银行直接贷款制;在农庄内部
劳动组织和劳动报酬形式上,大力推广
生产队(小组)集体承包责任制。
同时,发展农庄之间、集体农庄与国营农场之间的跨单位协作,加强同与农业有关的部门的
农工一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