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利用土地营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非农业建设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和个人进行非农业生产建设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词条释义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和个人进行非农业生产建设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法律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一般只能由本集体及其所属成员拥有使用权。
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
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建设,需要使用
集体土地,必须经过征用,使之转为
国有土地后才能取得使用权,即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允许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拥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非农业建设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
使用权取得
根据《
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59条等条款的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可以按规定申请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分别按照如下方式取得:
乡镇企业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人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持有关批准文件,;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农民
宅基地的,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用地流转
面对1.2亿亩建设用地缺口,民革中央呼吁——关键是推进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为了要妥善解决建设用地缺口问题,除了节约
集约使用现有城市建设用地,将一些低山和丘陵开辟为建设用地外,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统筹配置城乡建设用地,加快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向城市的流转。
数字显示,全国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为3.41亿亩,但城镇建成区5700万亩,承载着5. 7亿人,而
农村建设用地2.84亿亩,只承载着7.4亿人,全部建设用地中不足17%的城市建设用地却承载着全国多于43%的人口,农村建设用地是城市建设用地的5倍,农村人均占用建设用地是城市人口的3.8倍。
民革中央认为,目前我国
城乡建设用地存量结构亟待调整。从理论上说,通过对农村建设用地特别是
宅基地合理规划和调整,可以节省大约三分之二的建设用地。因此,随着农村人口流向城市的城镇化进程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节约和
集约使用,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但不会增加,还有可能减少。
提案明确指出,“这里的关键在于,如何在城镇化进程中促进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向城市建设用地合理有序有效流转。”
存在问题
事实上,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试点工作,已在全国部分省市展开,实践也证明这一做法给当地经济发展注入了巨大的活力,但另一方面,也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
民革中央通过调研分析,认为当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突出存在以下问题:
——现行试点和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冲突。
由于我国宪法和
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
集体土地只有通过政府征收或征用才能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所以,只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未经国家征收和征用便进入市场,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会改变城市土地单一国有的格局,从而与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产生抵触。
——土地管理体制不健全,导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无序。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大多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一是由于
城乡二元结构下城市规划只规划国有土地,对于流转到或即将流转到城市来的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尚未纳入城市建设整体规划中;二是由于地方政府的利益驱动,导致区域内土地的开发整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都由各行政区各自决策,缺少全国统一的规划协调和统筹安排;三是违反规划擅自转变农地用途的现象仍十分严重。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
国有建设用地产权地位不平等。
这种不平等表现在:城市国有建设用地有正式的
土地使用权拍卖市场,实行市场定价,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使用权市场体系和价格制度一直没有建立起来,以致造成“同地不同价”;城市建设用地使用主体有使用权证,可以作为抵押到银行等融资机构进行
再融资和资产评估,而
农村建设用地没有使用权证,也不能进行上述的抵押和融资行为,不具有资产功能。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对
集体土地产权作出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登记发证
通过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
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有效解决农村集体
土地权属纠纷,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过程,是进一步查清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建立
土地登记簿的过程,从而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
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力争到2012年底把全国范围内的农村
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所有权的
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
《通知》明确规定实行凭证管地用地制度,要求凡被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办理征地手续之前,必须完成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凡是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四至清楚、没有纠纷,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
农用地流转需与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做好衔接,确保
承包地流转前后的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
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对新农村建设和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涉及
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
为充分发挥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在国土资源管理各个环节的基础作用,《通知》提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与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农村土地整治、农用地流转、土地征收等各项重点工作挂钩。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
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部研究决定,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全面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使用权的流转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
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坚持农村土地
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
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鼓励
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
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全面放开小城市落户
加快
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
人口规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从严合理供给城市建设用地,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
建设用地市场城乡统一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