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经
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
山东省民政厅核准登记,依法享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全市公募性基金管理组织。
发展历史
青岛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是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决定成立的。是贯彻实施《教育法》,加快青岛教育事业发展,动员全社会支持和资助教育的一项新措施。青岛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经有关部门核准登记,是全市性教育发展基金管理组织。
青岛市教育发展基金会于1995年9月7日正式成立,由青岛市市长秦家浩任会长,中共青岛市委副书记徐长聚任顾问,青岛市副市长周迪颐任常务副会长。第一届理事会由青岛市55个单位组成。根据《青岛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于1998年9月9日举行青岛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进行换届改选。由青岛市市长王家瑞任会长,中共青岛市委副书记程友新任顾问,青岛市副市长马论业任常务副会长,第二届理事会由青岛56个单位组成。
青岛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并负责管理、使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国内外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全部用于青岛市教育事业发展,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装备现代化的教育设施、进行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和用于奖励尊师重教的单位和个人。
现代社会最宝贵的是人才,人才资源的开发靠教育去实现,青岛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将认真贯彻国家“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致力于教育与经济和社会相结合,为加快青岛市教育现代化进程,提高全市人民的素质,培养更多、更好的人才。
机构领导
秘书长:黄伟杰
主要职责
青岛市教育发展基金会自1995年
基金会成立以来,积极争取社会支持,多渠道筹集基金,广泛开展奖教、奖学、助教、助学活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
义务教育、或升入高等院校深造,协助市政府对尊师重教、捐资兴学的团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青岛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现已从社会募集资金和实物13376万元,投放资金和实物共7428万元,奖励学生5400人(次),奖励教师7394人(次),资助大、中、小学生51208名。设立专项基金二十多种,其中“寒窗基金”被青岛市人民政府授予全市最具有影响力
慈善项目。基金会所募集资金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全部直接用于教育事业发展,在教育联系社会上发挥了桥梁和纽带作用。2010年被评为
山东省先进社会组织。基金会所募集资金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全部直接用于
教育事业发展,在教育联系社会上发挥了桥梁和纽带作用。
奠基教育,塑造未来;捐资助学,功在千秋。基金会汇聚八方博爱,构建和谐教育。真诚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伸出援助之手!
本会郑重承诺:接受的捐赠一律收入本会专用帐户,并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收据,以便捐赠者享受免税优惠;教育发展基金会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将所捐赠
资金和物资全部根据捐赠人意向使用。
建设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民族尊师重教优良传统,动员海内外各界人士募集教育基金和实物,促进各级各类学校建设,表彰教书育人成绩显著的教育工作者、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对教育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海内外各界人士、团体和单位,帮助困难家庭学生完成义务教育,积极推动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教育,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
业务范围
(一)制订教育基金和实物募集、管理和使用的条例;
(二)进行教育基金和实物的募集、管理和使用;
(三)协助市政府对尊师重教、捐资兴学的团体和个人进行奖励;
(四)开展奖教奖学、助教助学和各种有利于尊师重教、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活动;
(五)资助困难家庭学生完成义务教育,广泛争取社会支持帮助困难家庭学生升入高等院校;
(六)支持教育科研事业,资助出版优秀教育专著;
(七)接受海内外团体或个人的委托,代行管理和使用各种用于发展我市教育事业的基金、资产或捐赠;
(八)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以及国内外友好团体和人士的友好往来和互相合作。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青岛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青岛市。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民族尊师重教优良传统,动员海内外各界人士募集教育基金和实物,促进各级各类学校建设,表彰教书育人成绩显著的教育工作者、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对教育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海内外各界人士、团体和单位,帮助困难家庭学生完成义务教育,积极推动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教育,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海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山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
青岛市教育局。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青岛市延安一路29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制订教育基金和实物募集、管理和使用的条例;
(二)进行教育基金和实物的募集、管理和使用;
(三)协助市政府对尊师重教、捐资兴学的团体和个人进行奖励;
(四)开展奖教奖学、助教助学和各种有利于尊师重教、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活动;
(五)资助困难家庭学生完成义务教育,广泛争取社会支持帮助困难家庭学生升入高等院校;
(六)支持教育科研事业,资助出版优秀教育专著;
(七)接受海内外团体或个人的委托,代行管理和使用各种用于发展我市教育事业的基金、资产或捐赠;
(八)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以及国内外友好团体和人士的友好往来和互相合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资格:
(一)热心教育事业和教育基金会工作;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表决重要事项决议;
(二)选举和被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提议并召集召开理事会会议;
(四)募集教育基金和实物。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五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
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带领理事进行教育基金和实物的募集工作;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政府及其他部门的资助;
(二)组织募捐的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四)存息收入;
(五)投资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本会日常办公和开展募捐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组织专场演出向社会募捐;
(二)通过新闻媒体的专题报道向社会募捐;
(三)组织各行业企业或驻青的外资企业进行专项基金的募捐;
(四)购买国家政策性债券;
(五)企业捐赠的专项基金的本金,投资企业每年获取增值。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金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
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直接投放给中小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二)公开拍卖变现后投放给中小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05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