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年12月
联合国大会通过《
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通称“非殖民化宣言’’),规定应采取各种步骤,无条件地将所有权力移交给非自治领土人民,使其享有完全的独立与自由。1960年第15届
联大发表了《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即著名的“非殖民化宣言”。这是联合国非殖民化机制的重要发展。宣言规定联合国对包括
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和尚未独立的一切领土在内的殖民地都拥有
监督权,强调“立即”和“无条件”给予殖民地领土独立,宣言庄严地赋予了非自治领同托管领土同样的权利与自由,即独立,从而取消了这两类领土的区别。并具体规定了非自治领取得完全自治的方式,或“以一个主权
独立国家的面貌出现”、或“与一个独立国家自由联合”、或“与一个独立国家统一”。为实施该宣言,联合国建立了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以便处理一切附属地领土人民走向自治与独立的事务。该机构在非殖民化进程中起着核心作用,被誉为“
国际社会良知的中心”。
1990年,大会宣布1990至2000年为第一个铲除
殖民主义国际十年,并公布了具体的行动方案。2010年10月是《
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的五十周年纪念,同时标志着第二个国际十年的结束和第三个国际十年的开始。
《联合国
宪章》要求管理国承认领土居民福利的至高无上,承诺促进其社会、经济、政治和教育的进展, 并基于领土居民的政治愿望和发展进步情况协助其发展合适的自治形式。依据《宪章》,管理国有责任将具有专门性质的领土情报递交联合国。由联合国监督这些领土 的自治进程。
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在每年6月至7月开会,派出访问团到非自治领土,了解当地真实情况,举办如何自治管理的讲座,提高这些地区人民的
自我管理能力。每年9月至12月,联大
例会期间,联大第四委员会(特殊政治及非殖民化委员会)也要开会,讨论非自治领土有关的问题。中国是联合国非殖民化委员会的成员国,是该委员会中的两个
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另一个是
俄罗斯),一贯支持非自治领土人民争取行使
自决权的努力。
《联合国宪章》第11章“关于非自治领土宣言”规定对非自治领土负有管理责任的国家应遵循:(1)承认该领土内居民的福利至上原则;(2)尊重其人民文化,保证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教育的发展;(3)发展自治,促进其自由
政治制度的发展等。
(最新更新:2020年9月22日)
㈡西班牙于1976年2月26日通知秘书长,自该日起终止西班牙在撒哈拉领土上的存在,并认为有必要正式声明,西班牙此后对该领土的管理不负任何
国际责任,因为它已停止参与为该领土设立的临时管理机构。1990年,大会重申西撒哈拉问题是非殖民化问题,有待西撒哈拉人民
最终解决。
㈢阿根廷政府和
大不列颠及
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在
福克兰(马尔维纳斯)群岛的主权问题上存在争端(见ST/CS/SER.A/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