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在民法上指以确保
债务或其他经济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或清偿为目的的保证行为,它是债务人提供履行债务的特殊保证,是保证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手段。
概念释义
担保的概念和种类
项目融资担保是指借款方或第三方以自己的信用或资产向贷款或租赁机构做出的偿还保证。
担保在项目中的主要作用
项目担保在项目融资中有两个作用:
第一,采用担保形式,项目的投资者可以避免承担全部的和直接的项目债务责任,项目投资者的责任被限制在有限的项目发展阶段之内或者有限的金额之内。
第二,采用担保形式,项目投资者可以将一定的项目风险转移给第三方。
项目担保人
项目投资作为担保人
项目担保人包括有三个方面构成:
1、项目的投资者
2、与项目利益有关的第三方参与者
项目投资者对项目公司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直接担保,也可以是非直接的形式或者以预防不可预见风险因素的形式出现。
运用项目投资者提供的非直接的和以预防不可预见因素为主体的项目担保,加上来自其他方面的担保,同样可以构成为贷款银行所能够接受的信用保证结构,这就是项目融资的主要优点之一。
第三方作为担保人
所谓利用第三方作为担保人,是指在项目的直接投资者之外,寻找其他与项目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机构,为项目的建设或者项目的生产经营提供担保。
能提供第三方担保的机构大致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政府机构
政府机构主要从发展本国经济,增加就业,增加出口,改善基础设施,改善经济环境等目的出发,为大型工程项目提供担保。
2、与项目开发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商业机构
其目的是通过为项目融资提供担保而换取自己的长期商业利益。
3、国际性金融机构
这类国际性金融机构是指世界银行、地区开发银行等机构。
商业担保人
商业担保人是以提供担保作为一种赢利的手段,承担项目的风险并收取担保服务费用。商业担保人主要有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的一些专营商业担保的
金融结构。商业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形式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担保项目投资者在项目中或者项目融资中所必须承担的义务。这类担保人一般为商业银行、投资公司和一些专业化金融机构,所提供的担保一般为
银行信用证或
银行担保。
另一种是为了防止项目意外事件的发生。这种担保人一般为各种类型的保险公司。
担保范围
商业风险
商业风险是项目融资的主要风险。大多数商业风险属于项目的核心风险,即可控制风险。
1、项目完工:这一阶段一般都由项目投资者进行担保,由项目投资者提供担保承诺在项目工程延期、建设成本超过预算等问题出现时为项目提供资金。
2、
生产成本控制:进入正常生产阶段后,
项目的经济强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生产成本的控制。
3、产品市场:项目的销售和价格是决定项目成败的另一重要环节。因而降低市场风险同样也是项目担保所必须面对的一个主要问题。其实现手段主要包括“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协议和“提货与付款”协议。
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由于战争、国际关系变幻、政权更迭、政治变化导致项目的资产和利益受到损害甚至导致项目失败的风险。项目的政治风险表现为国际风险和国内风险两类。
政治风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种不可抗力风险,但在项目融资中,它可以通过以下一些方式来减轻风险影响力:
(1)政治风险保险,包括商业性质的保险和政府机构的稳定性保证;
(2)在安排项目融资时,努力寻求东道国政府、中央银行、
税收部门或其他有关的政府机构的书面保证,承诺在税收和
外汇管制等方面不采取不利于项目的措施。
(3)由双方国家之间签订互相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议。
商业担保公司也逐渐参与政治风险担保。
金融风险
项目的金融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一些项目发起人不能控制的金融市场的可能变化而对项目产生的负面影响。这些因素包括
汇率波动、利率上升、国际市场商品价格上涨,特别是能源和原材料价格的上升、项目产品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下跌、
通货膨胀、国际贸易和贸易保护主义等。
对于利率和
汇率风险,可以通过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如
套期保值技术等来分散。
项目担保的步骤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贷款银行向项目投资者或第三方担保人提出项目担保的要求。
第二,项目投资者或第三方担保人考虑可否提供公司担保,如果公司担保不被接受,则需要考虑提供
银行担保。
第三,在银行提供担保情况下,项目担保成为担保银行与担保
受益人的一种合约关系。
第四,如果项目所在国与提供担保的银行不在同一国家时,有时担保受益人会要求担保银行安排一个当地银行作为其代理人。
主要类型
直接担保
直接担保 在项目融资中是指有限责任的直接担保。指担保的责任根据担保的金额或者担保的有效时间加以限制。
1.有限金额的担保 资金缺额担保即是典型的有限金额担保。
2.限制时间的担保 项目在建设期和试生产期的“完工担保”是最为典型的在时间上加以限制的有限责任直接担保。
间接担保
间接担保 在项目融资中指担保人不以直接的财务担保形式为项目提供的一种财务支持。
间接担保多以商业合同和政府特许权协议形式出现。最常见的间接担保是以“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一系列合同形式。其中包括“提货与付款”合同,“供货或付款”合同,以及“无论使用服务与否均需付款”合同。
或有担保
或有担保 是针对一些由于项目投资者不可抗拒或不可预测因素所造成项目损失的风险所提供的担保。
一、针对项目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风险。
二、针对项目的政治风险。
三、针对与项目融资结构特性有关的并且一旦变化将会严重改变项目经济强度的一些项目
环境风险。
意向性担保
严格意义上的
意向性担保不是一种真正的担保,因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仅仅表现出担保人有可能对项目提供一定支持的意愿。经常采用的形式是支持信。它起到的担保作用在本质上是由提供该信的机构向贷款银行做出的一种承诺,保证向其所属机构(项目公司)施加影响以保证后者履行其对于贷款银行的债务责任。
担保形式
信用担保
1、项目完工担保
项目完工担保主要属于仅仅在时间上有所限制的担保形式,即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项目完工担保人对贷款银行承担着全面追索的经济责任。
完工担保的提供者主要有:一、项目的投资者;二、承建项目的工程公司或有关保险公司。
完工担保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1、完工担保的责任;2、项目投资者履行完工担保义务的方式;3、保证项目投资者履行担保义务的措施
2、无货亦付款合同
它是
国际项目融资所特有的担保形式,它体现的是项目公司与项目购买者之间的长期销售合同关系。无货亦付款合同有不同的方式,主要是产品购买方同项目公司签订无货亦付款合同,项目公司以此为凭进行项目融资。
无货亦付款合同是长期合同。
无货亦付款责任者的义务是无条件的,这是无货亦付款合同的核心。
物权担保
项目公司的物权担保指项目公司或第三方以自身资产为履行贷款债务提供担保。
主要物权担保形式有:
2、动产物权担保。
其他担保
(2)出售和租回
(3)出售和购回
(4)所有权保留
2、东道国政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