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佾,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籍贯上海,全日制大学,经济学学士,公共管理硕士,国家一级项目管理师,1994年7月参加工作,199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专职副主任。
人物履历
曾任
上海奉贤南桥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主任,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2016年10月,任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2年3月1日,据上海市纪委监委网站消息,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专职副主任顾佾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上海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22年8月31日,据上海市纪委监委消息:经中共上海市委批准,上海市纪委监委对奉贤区原副区长、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原专职副主任顾佾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顾佾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贪欲膨胀,目无法纪,甘于被不法私营企业主“围猎”,管工程“吃”工程,将公权力化作谋求私利的工具。顾佾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并伪造证据、转移隐匿涉案财物,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宴请并收受礼金,多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规配备驾驶人员;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家庭境内外房产;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工作纪律,大肆违规干预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顾佾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上海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上海市委批准,决定给予顾佾开除党籍处分;由上海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公开通报
2022年9月,上海市公开曝光五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其中有奉贤区原副区长、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原专职副主任顾佾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收受礼金、违规配备驾驶人员等问题。2013年至2021年,顾佾多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并收受大额礼金。2017年至2021年,顾佾在已实施公车改革并领取车贴的情况下,违规配备专职驾驶人员。顾佾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2022年8月,顾佾受到开除党籍、政务开除处分,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2年12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10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进行公开通报。其一为“上海市奉贤区原副区长、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原专职副主任顾佾违规收受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由他人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问题。”2013年至2021年,顾佾先后收受礼金共计152万余元;多次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宴请;多次接受私营企业主在私人会所安排的宴请;购买个人车辆费用由私营企业主支付。顾佾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依法逮捕
2022年9月27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上海市奉贤区原副区长、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原专职副主任顾佾(副局级)涉嫌受贿一案,由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顾佾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22年11月,上海市奉贤区原副区长、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原专职副主任顾佾(副局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顾佾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顾佾先后利用担任上海奉贤南桥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23年3月21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原专职副主任顾佾受贿一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佾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至2021年,被告人顾佾利用担任上海奉贤南桥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更名为上海奉贤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接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0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顾佾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受贿事实,并在家属的帮助下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59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顾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在家属的帮助下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提请依法判处。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顾佾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辩护人针对犯罪数额、量刑等问题发表了相应辩护意见。
合议庭将在评议后依法对本案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23年12月2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原专职副主任顾佾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顾佾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受贿所得财物及其收益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1年,被告人顾佾利用担任上海奉贤南桥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上海奉贤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承接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96万余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顾佾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顾佾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顾佾具有坦白情节、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罪、在家属的帮助下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对其上述犯罪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