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技师又名“准技师”,是对持有预备技师证书者的称呼,预备技师经评审考核合格后可获得
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预备技师证书表明持证人已完成预备技师学制教育,并通过相应职业
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的
理论知识考试和
操作技能考核(未进行综合评审)。
(一)预备技师证书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负责全国预备技师证书的印制、统筹管理和
监督检查工作。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具体负责预备技师证书的统计和发放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统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申领。
(二)各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上报本院校下一年度预备技师毕业人数及证书需求数量,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本省(区、市)预备技师证书需求数量后,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提出本省(区、市)当年度空白证书申领计划,并按规定填写《预备技师证书申领审核表》(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会同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以
技工院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注册的学籍人数为依据,按照各地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预备技师班每年毕业生人数,核拨空白预备技师证书。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负责
技工教育)
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省(区、市)预备技师证书的申领、验印及管理工作。经其批准,由省级或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预备技师考核和证书发放工作。预备技师证书的编码、打印、统计、验印、发放和鉴定收费等工作按照《关于做好预备技师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5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规范预备技师证书核发管理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预备技师证书核发工作管理规定和
工作流程。空白预备技师证书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实行保管与使用分开,每次领用均要登记,并记录核发情况。损坏证书须加盖“作废”字样予以保存备查,并将作废证书流水码报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备案。预备技师证书遗失者,须登报声明作废,并向颁发原证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补发,由同级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审核办理。补办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和新证书流水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
(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预备技师证书
信息查询系统,将获取预备技师证书人员的信息上网并向社会公布,供劳动者和
用人单位查询。证书信息查询系统要与
技工院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和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相链接。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各技工院校应免费向学生发放预备技师证书,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证书
工本费。
(五)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发放、伪造、涂改预备技师证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自觉接受
社会监督,对群众
举报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对违规违纪的要严肃查处。对社会上出现的伪造、贩卖、制售假证书的,要积极与公安部门配合,予以严厉打击。
取得预备技师证书,并在企业相应职业岗位工作满2年(业绩突出的可适当缩短)的人员,可在该企业或凭所在企业出具的工作证明,到就业地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报参加本职业技师综合评审和业绩评定。经评审考核合格者,按照有关规定核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