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
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直接领导人负
管理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所谓领导责任,顾名思义,是指领导者对某项工作或某一事件所担负的责任。一般而言,领导者的主要职责是决策、用人和检查、落实,因而领导责任就具有间接性的特点。但是,领导责任不是一句空话,不能成为搪塞责任、逃避处罚的
挡箭牌,而必须认真、严肃地予以落实。
中国共产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所有党员干部的一言一行都要符合人民的利益,向人民负责,这是我们的一贯宗旨。作为一个地方、一个部门的负责人,领导干部对自己负责的工作,不论大小,不分巨细,都应当用真心,使真劲,切实负起责任,抓紧抓实,抓出成效。但是,毋庸讳言,在现实生活中也有少数领导干部缺乏这样的认识,心浮气躁,得过且过,把责任挂在嘴上,不切实、不扎实、不落实。布置
工作满足于该开的会开了,该讲的话讲了,该发的文件发了,不检查,不监督,不指导;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群众的意见,只限于做做批示、提提要求,至于到底落实了没有,实际情况究竟是个什么样子,则是不闻不问或知之甚少。
更为严重的是,一旦出了问题,依法依纪追究起来,往往拿出“集体决定”、“不是自己直接负责”等种种借口,推卸责任,甚至金蝉脱壳,充其量承担个“领导责任”。久而久之,“领导责任”竟成了某些人身上的“
龙袍”,象征性地被打几下,却伤不着自己的皮毛。这种当领导不负责任,出了问题推卸责任的不良习气,不仅不利于做好工作,而且还会引起
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
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除了我们在干部管理、监督等方面还有需要改进和加强的地方外,主要原因在于有些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对待人民给予的权力,对权力与责任的关系认识不清、处理不当,缺乏
事业心和责任感。众所周知,权力与责任,是一对互相依存的矛盾,相随相伴,不可分离。从来就没有无权力的责任,也没有无责任的权力。如果抛开责任,孤立地对待权力,那么权力就会成为伤人害己的
双刃剑,危害无穷。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
现代管理科学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强调权力与责任的有机融合和相互制约,尤其重视责任对于权力的影响和制约。党和人民给了你权力,让你到一个部门、一个地方担任领导,就是要你保一方平安,促一方发展,在运用权力的同时,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这种责任不仅仅是嘴上说说而已,更要落实到每一项具体的工作中。对关系党和人民群众利益特别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危的事情,必须极端负责,极端认真,一丝不苟,精益求精,不能有半点的马虎和敷衍。反之,假如责任不通过扎实具体的工作来实现,就会流于形式,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从而什么事情也干不成。
领导责任不是一句空话,还有另一层重要的意思,就是当工作中出现了问题和失误的时候,领导干部要勇于承担责任。世界上任何事情都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何况我们所从事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崭新事业。从这个意义上讲,工作中出现一些问题和失误,也是正常的。但这决不能成为推卸责任的借口。领导干部对自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失误,必须实事求是地弄清其产生的原因,主动自觉地查找自己在主观意识和工作方式、方法上的责任,不推不拖,不遮不掩,诚心诚意地接受群众的监督,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这才是
责任意识强的表现,才有助于达到改进和推动工作的目的。只有这样,才是一个共产党员对待党和人民事业的正确态度。也正是从这个角度上讲,对一些领导干部在重大事故中应负的领导责任必须予以追究,而决不能姑息迁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