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主要
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农民合作的
经济组织,简称“高级社”。实行土地、主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取消
土地分红,
耕畜、农具折价入社,产品按劳分配。合作社制定
生产计划,推行季节和长年包工制度,社、队之间实行“三包一奖罚”(
包工、
包产、包成本,超欠产奖罚)的
管理办法;对农户实行
劳动定额,按投工量计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在一些较早进行土地改革和互助
合作运动开展比较广泛的
华北、
东北地区,在初级
农业合作社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少量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5年发展到500个,参加农户为4万户。1956年底猛增到54万个,入社农户10742.2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87.8%以上。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数量迅速增加的同时,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规模通过合并有明显扩大,1957年全国平均每社为158.6户。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对农民私有化的土地实行无偿转为集体所有。社员土地上附属的塘、井等
水利设施,亦随土地转为集体所有。如果这些水利设施是新修的,
本主还没有得到利益,由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适当偿付本主所费工本。为了满足社员日常生活需要,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抽出一部分土地(称“
自留地”)分给社员个人
种植蔬菜,其数量根据合作社
土地资源多少,按
家庭人口规定,一般不能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5%。入社的大牲畜、大
农具和非农业工具有偿转归集体所有。其办法是按当时当地
正常价格定价,分期偿还。社员私有的成群牲畜,一般也按当地当时的正常价格作价转为集体所有。
①少量零星的树木,仍归社员私有;②幼林和苗圃偿付一定
工本费后转归集体所有;③大量的成林的果树,
茶树,
竹林,
桐树,
漆树和其他经济林,根据入社后收益的大小,经营的难易和栽培工本费作价,转归集体所有;④成片的树林,根据材积分等作价,转归集体所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初期,
生产资金的主要来源是社员入社交纳的
股份基金,一般由社员按耕地或劳动力分摊,不记利息,不能随意抽回。资金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从每年收入中抽取的公积金和
公益金。此外,合作社还鼓励社员向合作社投资,按
信用社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不包括尚未收获的
越冬作物,正在饲养的幼畜,肥猪和正在培育生长的苗木和树木等。)
首先扣除下一
生产周期所需要的
生产费用和管理费用,其余部分在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分配。交给国家的是税金,集体留用的是公积金、公益金,其余部分按
工分分配给个人,作为社员个人的
消费基金。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公积金属
扩大再生产的
积累基金,用于兴修水利,改良土壤,购置农业机械,修建生产性用房等。公益金属
集体消费基金,用于合作社卫生保健事业,
文化教育事业以及扶助丧失劳动能力的社员等。《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寡、残疾的社员,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以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吃、穿、
柴火的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老者死后安葬,使他们
生养死葬都有依靠。”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按劳分配。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全年收入的实物和现金在缴纳国家税金、扣除本年度消耗的生产费用、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后,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在社员之间分配。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关是社员代表大会。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出管理委员会管理社务,选出
监察委员会监察社务。并选出主任、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