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经济组织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主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农民合作的经济组织,简称“高级社”。实行土地、主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取消土地分红耕畜、农具折价入社,产品按劳分配。合作社制定生产计划,推行季节和长年包工制度,社、队之间实行“三包一奖罚”(包工包产、包成本,超欠产奖罚)的管理办法;对农户实行劳动定额,按投工量计酬。
发展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在一些较早进行土地改革和互助合作运动开展比较广泛的华北东北地区,在初级农业合作社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少量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5年发展到500个,参加农户为4万户。1956年底猛增到54万个,入社农户10742.2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87.8%以上。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数量迅速增加的同时,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规模通过合并有明显扩大,1957年全国平均每社为158.6户。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对农民私有化的土地实行无偿转为集体所有。社员土地上附属的塘、井等水利设施,亦随土地转为集体所有。如果这些水利设施是新修的,本主还没有得到利益,由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适当偿付本主所费工本。为了满足社员日常生活需要,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抽出一部分土地(称“自留地”)分给社员个人种植蔬菜,其数量根据合作社土地资源多少,按家庭人口规定,一般不能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5%。入社的大牲畜、大农具和非农业工具有偿转归集体所有。其办法是按当时当地正常价格定价,分期偿还。社员私有的成群牲畜,一般也按当地当时的正常价格作价转为集体所有。
林木处理
①少量零星的树木,仍归社员私有;②幼林和苗圃偿付一定工本费后转归集体所有;③大量的成林的果树,茶树竹林桐树漆树和其他经济林,根据入社后收益的大小,经营的难易和栽培工本费作价,转归集体所有;④成片的树林,根据材积分等作价,转归集体所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初期,生产资金的主要来源是社员入社交纳的股份基金,一般由社员按耕地或劳动力分摊,不记利息,不能随意抽回。资金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从每年收入中抽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此外,合作社还鼓励社员向合作社投资,按信用社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生产队
(不包括尚未收获的越冬作物,正在饲养的幼畜,肥猪和正在培育生长的苗木和树木等。)
收入分配
首先扣除下一生产周期所需要的生产费用和管理费用,其余部分在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分配。交给国家的是税金,集体留用的是公积金、公益金,其余部分按工分分配给个人,作为社员个人的消费基金。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公积金属扩大再生产积累基金,用于兴修水利,改良土壤,购置农业机械,修建生产性用房等。公益金属集体消费基金,用于合作社卫生保健事业,文化教育事业以及扶助丧失劳动能力的社员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寡、残疾的社员,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以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吃、穿、柴火的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老者死后安葬,使他们生养死葬都有依靠。”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按劳分配。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全年收入的实物和现金在缴纳国家税金、扣除本年度消耗的生产费用、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后,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在社员之间分配。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关是社员代表大会。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出管理委员会管理社务,选出监察委员会监察社务。并选出主任、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参考资料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国大百科全书》第三版网络版.
第三节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陕西省地方志办公室.
最新修订时间:2025-03-18 08:08
目录
概述
发展历史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