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编制卫生事业经费预算、决算;负责卫生统计信息的管理;编制和审批
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计划;会同物价、审批部门监督管理医疗卫生收费和卫生系统的审计工作。
(四)负责并督促全市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实施,依法管理全市医药卫生机构(含厂校卫生室、个体开业医生);依据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对全市药品、食品、化妆品、公共卫生、劳动卫生、妇幼保健、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资料、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对重大疾病及医疗质量等实行监测;实行医务人员资格认可和医疗机构从业许可证制度。
(五)根据市爱卫会的决议,统筹协调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指导全市创建卫生城市(镇、村)活动;组织实施全市农村改水、改厕规划;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卫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