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港是黄骅市境内港口,位于中国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的渤海之滨,恰置河北、山东两省交界处,环
渤海经济圈的中部,地理坐标约为38°19′30〃N/117°52′30〃E,
朔黄铁路、
邯黄铁路、
黄万铁路、
沧港铁路、
黄大铁路直通港口。
发展历程
2023年3月,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黄骅港口岸综合港区液体化工品泊位对外开放。
截至2023年3月31日,黄骅港务一季度完成煤炭卸车4934万吨,煤炭装船4889万吨,持续有力保障电煤供应。
2023年4月15日上午,来自马来西亚的美人鱼号10万吨级油轮靠泊河北黄骅港,这是黄骅港首次靠泊10万吨级国外油轮,标志着中国新一条液化外贸航线正式开通。 5月6日,在河北沧州黄骅港综合港区集装箱码头,装载冀中南地区货物的两艘集装箱货轮吊装起航,这标志着“黄骅港——日本”集装箱外贸航线、“黄骅港——广州”集装箱内贸航线正式开通。 5月11日,正在河北沧州考察的习近平总书记来到黄骅港,了解煤炭港区生产经营及发展规划等情况。
2023年6月28日,“联合财富”号和“远祥奋进”号集装箱货轮在沧州黄骅港综合港区集装箱码头起航,这标志着“黄骅港—俄罗斯远东”外贸集装箱航线和“黄骅港—泉州港、厦门港”内贸集装箱航线正式开通。12月,黄骅港河钢码头开通至大洋洲出口洲际新航线。
2024年1月,国家能源集团港口公司黄骅港务完成煤炭下水1881.4万吨,同比增长13.2%,创历史同期最高水平。4月3日,由加拿大温哥华港装船7.43万吨石油焦的“阿多尼斯”号轮船,顺利靠泊沧州黄骅港河钢码头3号泊位。4月8日,黄骅港雄安新区内陆港在雄安综合保税区揭牌设立。5月23日,伴随着打桩锤隆隆的轰鸣声,正在沧州黄骅港综合港区液体化工码头作业的打桩船顺利打下第一根钢管桩,入土44米深,拉开了黄骅港综合港区液体化工码头建设的序幕,标志着项目建设进入“快车道”。6月12日,黄骅港煤炭港区油品码头正式开工建设。
2024年6月25日,由中铁二十局承建的河北沧州黄骅港集疏运体系项目煤炭堆场工程顺利完工。10月15日,黄骅港煤炭港区油品码头工程首个墩台顺利浇筑完成,标志着码头工程正式进入上部结构施工阶段。
2024年10月15日,黄骅港综合港区、散货港区完成货物吞吐量10015.86万吨。
2024年10月18日,由沧州黄骅港始发的中欧国际货运班列(黄骅港—阿拉木图)鸣笛启程。班列满载发动机、汽车、电磁炉等货物,全程运行4270公里,预计10天后抵达哈萨克斯坦阿拉木图。
2024年11月16日,随着“合远”号轮船从河北省黄骅港津冀集装箱码头出发,标志着黄骅港至美国西海岸以快航模式运营的集装箱航线正式开通,也打通了京津冀地区至美国西海岸的最快海运通道。
2024年12月12日,随着沧州黄骅港综合港区9号10号通用泊位工程1号引桥最后一根灌注桩顺利完成施工,标志着该项目提前半个月完成全部60根灌注桩浇注任务,为后续码头主体结构施工奠定了良好基础。
2024年12月15日,沧州黄骅港30万吨原油码头工程建设推进会在黄骅港散货港区举行。当日,总投资约65亿元的沧州黄骅港首个30万吨原油码头项目全面开工建设。
硬件设施
集疏运通道
(一) 铁路
朔黄铁路是神华集团煤运专线和黄骅港主要的铁路集疏运通道,为国家Ⅰ级干线电气化铁路。朔黄铁路直通煤炭港区,主线运输能力为3.5亿吨,远期随着神华集团煤炭产量增加,主线运输能力可扩至4.5~5.0亿吨。
沧港铁路为Ⅲ级地方铁路,与京沪线接轨,全长88公里,设计能力500万吨。现直通河口港区3000吨级码头,运输能力100~200万吨。该线与朔黄铁路的连接线自沧县军马站至李天木站,全长4.8公里,改造后能力可达1000万吨。
邯黄铁路建设、朔黄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已基本完成。
(二) 公路
黄骅港公路集疏运便利,石黄高速现已通车;307国道在沧港地方铁路编组站南侧进入港区,其延长线通至河口港区;津汕高速、沿海高速、沿海公路紧邻港口后方;港区内神华大道向西与沿海公路相连,向东分别进入煤炭港区煤炭泊位和在建的散杂泊位。规划黄骅港后方将形成“三横两纵” 高速公路网络(三横:石港高速、石黄高速、邯黄高速;两纵:沿海高速、津汕高速)。
(三) 管道
现有化工码头至河口港区油库区2条原油管线,总长8.7公里。油库区至中捷石化管线已贯通使用。
导助航标志
(一) 煤炭港区
灯浮标64座、活节式灯桩4座、导标20座、陆上导标(灯桩)19座。
(二) 综合港区
灯浮标58座、活节式灯桩2座、灯桩9座、导标6座。
(三) 河口港区
浮标7座、岸标4座。
黄骅港各港区导助航标志表见附表五。
第八条 抛泥区
神华黄骅港疏浚物临时倾倒区,位于38°36′00″N、118°9.57″E,水深-12米,直径1.57千米,总倾倒量4350万立方米,使用期限截至2015年12月31日。
黄骅港现有各类生产性泊位32个,码头岸线总长度为7534米,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25个,最大泊位吨级为20万吨。主要专用泊位及设备有:
(一) 煤炭港区
煤炭专用泊位12个(煤一期至煤三期),均为万吨级以上泊位,最大泊位吨级为10万吨。翻车机11台、装船机12台。
煤四期工程在建,新建4个3.5~10万吨级煤炭装船泊位及1个5万吨级煤炭装船泊位。翻车机2台。
此外,散杂货泊位2个,液体化工泊位1个。
(二) 综合港区
通用散货泊位2个,均为5万吨级泊位(水工结构为10万吨级),
门座式起重机6台。
通用散杂货泊位2个,均为5万吨级泊位(水工结构为10万吨级),门座式起重机6台。
多用途泊位4个,均为5万吨级泊位(水工结构为10万吨级),门座式起重机8台,多用途装卸桥6台,轨道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12台。
(三) 散货港区
专业化矿石泊位2个,均为20万吨级泊位(水工结构为25万吨级),桥式抓斗卸船机6台,堆、取料机各3台。
(四)港口仓储与堆场
现共有生产用堆场总面积256.5万平方米,总容量1070万吨/6950标箱。其中:煤炭堆场面积84.8万平方米(不含煤三期筒仓),容量 488万吨;煤三期筒仓24座,容量72万吨;矿石堆场面积55.5万平方米(含道路),容量 480万吨;
集装箱堆场面积10.26万平方米,容量6950标箱。
港口简介
据最新数据:黄骅港2016年吞吐量完成2.45亿吨,同比增长46.93%。其中,
集装箱吞吐量达到60.15万标箱,同比增长19.87%。黄骅港2017年运营成绩再创历史新高,完成吞吐量2.7亿吨,同比增长10.43%。其中,集装箱业务继续呈现稳定增长态势,完成吞吐量65.36万标箱,同比增长8.65%。
黄骅港现已建成20万吨级航道和万吨级以上泊位33个,吞吐量连续4年突破亿吨。
漳卫新河(山东省境内)与宣惠河(河北省境内)交汇的
大口河(流程仅4.5公里)在此入海。黄骅港海上距天津60海里,陆上112公里;东距龙口约149海里,陆上280公里;西距
黄骅市45公里,
朔黄铁路、
邯黄铁路、
黄万铁路、
沧港铁路、
黄大铁路(正建)直通港口。
黄骅港是河北省沿海的地区性重要港口,也是中国的主要能源输出港之一,位于河北省与山东省交界处、沧州市区以东约90公里的渤海之滨,由杂货港区、煤炭港区、综合港区和河口港区4个港区组成。其地理坐标为东经117。52’、北纬38。19’,陆上距黄骅市区约45公里,水上北距天津60nmile.东距龙口149nmile。汇集
漳卫新河与宣惠河的
大口河在此交汇入海。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为沧州市海洋和渔业局(挂沧州市港航管理局牌子)。
沧州市海洋渔业局是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沧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设置的市政府工作部门。挂港航管理局牌子。
2022年9月17日,河北沧州黄骅港综合港区液体化工码头开工建设。该码头总投资42.42亿元,是黄骅港综合港区投资最大的码头项目,将建设国内最大的液化烃码头库区。
2022年10月17日,首批在黄骅港河钢码头上岸的海陆联运重型超大尺寸基建圆钢,运抵山西忻州五台陆港基地。这是黄骅港首次完成大型钢材省际陆港联运业务,为中西部地区“向海发展”开辟了新通道。
自然条件
(一) 气温:多年平均气温为12.2℃;多年最高平均气温为17.3℃;多年最低平均气温为7.8℃;历年极端最高气温为37.7℃;历年极端最低气温为-19.5℃。
(二) 降水:年平均降水量为501毫米;历年最大年降水量为719.4毫米;历年最小年降水量为336.8毫米;历年最大一日降水量为136.8毫米;降水量主要集中在6、7、8三个月,占全年降水量的70%以上。
(三) 风况:风向秋冬季节以偏北风为主,春季以偏东风居多,夏季雷暴大风则风向不定。常风向为东向,次常风向为南西,强风向为东和东北东。
(四) 海冰:初冰日在12月上旬,盛冰日在1月,融冰日在2月下旬,终冰日在3月上旬,总冰期约90天,其中盛冰期约2个月。固定冰最大宽度为7公里,最大冰厚度为35厘米;流冰厚度最大0.2米,速度一般为0.3~0.4米/秒,流冰方向主要集中在偏西和偏东两个主方向。
(五) 水文:黄骅港海域潮汐属不规则半日潮型。其潮汐特征值(自当地理论最低潮面算起)为:最高高潮位为5.71米;最低低潮位为0.26米;平均高潮位为3.58米;平均低潮位为1.28米;平均海面为2.40米;最大潮差为4.14米,平均潮差为2.30米。
获奖记录
2020年9月22日,黄骅港获得第17届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
港口水域
北起前徐家堡黄南排干河口,南至大口河口,东到3#锚地和规划的6#锚地,与综合港区、煤炭港区及河口港区的陆域所围成的水域范围。
水域港界坐标见附表一。
港口陆域
(一) 煤炭港区
煤炭港区陆域270万平方米(由疏港路、国华路与堆场北护岸、西护岸围成)。规划将现有的北护岸、西护岸及港池北围堰分别向北、向西拓展,形成约1422万平方米的陆域,由码头作业区、煤炭仓储、物流、船舶修造及深加工功能区组成。
(二) 综合港区与散货港区
在煤炭港区航道与综合港区航道之间的陆域,布置散货港区;在其根部沿自然岸线向北形成挖入式港池和突堤相间的布置形式,构成综合港区的陆域。陆域总面积6364万平方米,由码头作业区、物流园区、综合服务区、预留港口发展区组成。
(三) 河口港区
河口港区位于大口河入海口处,煤炭港区南侧,陆域面积47万平方米。预留发展区450万平方米。
陆域港界坐标见附表二。
港口锚地
黄骅港现有锚地3处,分别为1#、2#、3#锚地,锚地面积53.41平方公里,锚地底标高为-9~-15米。
1#锚地:以点(38°25′46.4″N/118°10′44.4″E)为圆心,4公里为直径的圆形水域,底质为泥质,水深为-9米。
2#锚地:以点(38°28′32.7″N/118°18′18.6″E)为圆心,4公里为直径的圆形水域,底质为泥质,水深为-12米。
3#锚地:以点(38°30′12″N/118°26′48″E)为圆心,6公里为直径的圆形水域,底质为泥质,水深为-15米。
4#、5#、6#锚地正在进行选划。同时煤炭港区根据实际情况对现有1#、2#、3#锚地重新进行选划,初步方案为将原1#、2#锚地联通,并适当扩建为近似梯形,成为新的1#锚地,专用于运煤船锚泊,边界尺度分别为5.5km、21.29km、9.657km、24.5km,锚地面积168km,锚位数52~75个;维持现有3#锚地为危险品锚地,为直径6km的圆形,锚地面积28.3km,锚位数6~8个;3#锚地东侧重新选划一处锚地作为2#锚地,专用于运煤船锚泊,锚地尺度为6km、10.8km、20km、17.681km,锚地面积140.4km,锚位数43~62个;在2#锚地东侧再布置1处7#锚地,为通用散杂货锚地,锚地尺寸为梯形,尺度为6.707km、7km、4km、12.4km,锚地面积为38.8km,锚位数12~17个。
黄骅港现有锚地水域界限控制点坐标统计表见附表三。
港口航道
(一) 煤炭港区航道
煤炭港区航道为5万吨级重载双向航道,底宽270米,底标高-14.0米,边坡1:5。航道总长46.48公里,其中内航道3.48公里,航道走向55°~235°;外航道43公里,外航道在W3+000处向东南偏转4.5°,航道走向59.5°~239.5°。
(二) 散货港区、综合港区航道
为10万吨级散货船舶单向乘潮进出港航道,总长44公里,有效宽度210米,边坡比为1:5,走向为59.5°~235°,底标高-14.5米。
20万吨级航道为单向乘潮航道,总长58.8公里,底标高-18.3米,底宽250米,在3+700~44+000处保持现有10万吨级航道走向,在44+000~62+500段航道轴线向北偏转13°,轴线方位为46.5°~226.5°,已经基本建设完成。
(三) 河口港区航道
河口港区航道属天然河道,可以满足1000吨级船舶乘潮通航。
3000吨级航道尚未开挖。
黄骅港各港区航道主要指标表见附表四。
经营管理
第一条 港口经营资格和港口经营人
在本港从事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经营,港口拖轮经营,船舶港口服务业务经营,港口机械、设施、设备租赁、维修经营等业务,应当依法向
沧州市港航管理局申请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港口经营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作业规则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
第二条 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
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采取保证旅客安全的有效措施,向旅客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提供良好的候船环境,具备安全的上下船设施、设备,具有处理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及应急救援系统。
第三条 港口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
港口经营人在港口进行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作业,应当与作业委托人订立委托作业合同。
作业委托人应当及时办理港口、海关、检验检疫和其他有关手续,如实向港口经营人提供货物的名称、件数、重量、体积及包装、标志等详细资料。
船方应当向港口经营人提供船舶到港时间,提供船舶资料,办妥有关手续。
第四条 港口拖轮经营
从事拖轮经营业务,应该提供适合拖轮服务的船舶,并配备足额适任的船员,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海上雾中航行规则》,遵守《防污染公约》,遵守《黄骅港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服从沧州海事局VTS(VESSEL TRAFFIC SEVICE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中心指挥。
第五条 港口理货经营
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经营,应当按照规定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并取得经营许可。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公正、准确地办理理货业务,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业务和仓储业务。
第六条 港口设施、设备租赁、维修经营业务
从事港口设施、设备租赁、维修业务经营要与委托人订立有关合同。
第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可
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向沧州市港航管理局申领《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申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方可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附证事项、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应当载明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区域范围、作业方式、允许作业的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应遵守《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委托人应当向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提供完整准确的危险货物名称、联合国编号、理化性质、危险性分类、包装、数量、应急措施、出口的危险货物须有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签订结果单》等资料。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及货物代理人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沧州市港航管理局:
(一) 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申报有误的危险货物。
(二) 普通货物或者集装箱中发现夹带危险货物。
(三) 在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对涉及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的相关信息,沧州市港航管理局应当及时通报沧州海事局。
第九条 货物卫生除害处理及船舶熏蒸
(一)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出入境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进出本港,承运人、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向
黄骅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应实施消毒、除鼠或其他必要的卫生除害处理。
(二) 检验检疫部门在船舶检疫时认定需要进行熏蒸的船舶,由检验检疫部门指导实施检疫熏蒸。
第十条 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
沧州市港航管理局加强对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的管理,严格按照《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核发经营许可证。沧州市港航管理局加强对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市场经营中的违规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港口服务
第一条 货物进出口、船舶及人员出入境检疫、通关服务
渤海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入驻单位包括:沧州市港航管理局、沧州海事局、黄骅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沧州海关驻黄骅港办事处、渤海新区港口建设服务中心,为黄骅港口岸的货物进出口、船舶及人员出入境检疫、通关提供服务。
第二条 船舶引航服务
黄骅港引航站是黄骅港海域内的引航机构,代表国家行使主权,负责对进出黄骅港的外国籍船舶实行强制引航,并接受国内航运公司的申请,为进出黄骅港的国内船舶提供引航服务。
第三条 船舶代理服务
国际、国内船舶代理公司,可分别接受国际、国内承运人的委托,代办国际和国内航线船舶进出港口,承揽货物运输、中转、船舶补给等相关业务。
第四条 港口货运代理服务
国际、国内
货运代理公司,提供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出口货物集港、提取进口货、办理货运保险、内陆货运、联运货物中转、代签运输合同、照管货物及提供报关、报检等服务。
第五条 船舶供应服务
本港有取得相应资质为船舶供应服务的港口经营人,可以随时为进出港口船舶供应燃料油、润滑油、淡水、食品、船舶配件等。
第六条 船舶修造服务
本港有取得相应资质为船舶修造服务的港口经营人,可以提供万吨级及以下船舶维修服务。
第七条 船舶垃圾、废油及含油污水接收处理服务
本港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负责提供船舶垃圾、废油及含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的接收处理,以及围油栏的供应服务等。
第八条 其他船舶服务
本港有可以为国内外船舶提供靠离码头、移泊、护航、抢险救助、海上拖带服务的企业。
水上交通服务
黄骅港VTS系统负责水上交通组织,由沧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沧州VTS中心)负责管理,可应请求提供本港交通安全信息、水文气象信息、助航服务、急救援助服务、支持联合行动等交通服务。
每日安全信息播发时间:逢双小时正点或发生紧急情况时播发。
海上救助服务
沧州市海上搜救中心是河北省海上搜救中心的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黄骅港区内(辖区)水域的搜寻救助工作。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沧州海事局,下设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配备有黄骅港VHF通讯系统兼有数字选择性呼叫(VHF DSC)报警功能,作用距离大于25海里,主要设备由通信站海岸电台管理,岸台识别码为4121500000。港区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一条 一般规定
在沧州海事局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管理范围(以下简称VTS管理范围)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应向沧州VTS中心报告。
VTS管理范围:以黄骅港南侧防波堤堤头灯(38°20′24.559″N,117°55′22.647″E)为圆心,28海里为半径的扇形海域。
船舶在本港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除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遵守《黄骅港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海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二条 船舶进出港报告
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定,船舶应配备加入VTS系统的通信设备进出本港,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沧州海事局报告。
外国籍船舶进入本港,船舶代理应提前7天向沧州海事局申报;同时应按照《国际航行船舶抵港前应予提供的标准保安信息》的规定提供有关船舶保安信息。
(一) 抵离港预报
1、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应至少提前24小时将预计抵达或离开黄骅港的船名、呼号、国籍、总吨位、吃水、出发港、目的港及预抵、离时间、载货种类和数量、船员和旅客数、其他情况,以书面方式发给沧州VTS中心。
2、船舶应在进入VTS水域之前2海里,用中文或英语在VHF CH08频道向沧州VTS中心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船名、国籍、预抵港时间(ETA)、进港意图等。
(二) 船位报告
进入以黄骅港南侧防波堤堤头灯(配备
雷达应答器38°20′24.559″N 117°55′22.647″E)为圆心,28海里为半径的扇形水域应当向沧州VTS中心报告。
(三) 靠离泊及锚泊报告
船舶在靠妥泊后或锚泊后、离泊前或起锚前,将船名、靠泊时间、泊位名称或锚泊时间、锚位、离泊时间或起锚时间、目的港向沧州VTS中心报告。
船舶在锚地抛锚后,应立即通过VHF CH08频道向沧州VTS中心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船名、国籍、呼号、抛锚时间和船位(相对黄骅港南侧防波堤堤头灯的真方位和距离)、船长、船宽、吃水、上一港、载货情况及沧州VTS中心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船舶拟进行靠泊、移泊、离泊及从锚地离港等涉及航行安全的活动时,需至少提前20分钟向沧州VTS中心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结束后也应及时报告。
若航行计划变更或锚位发生变动,当事船舶应立即向沧州VTS中心报告。
载客旅游的船舶应在驶离码头前20分钟向沧州VTS中心报告航行计划、载客人数,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船舶在驶入航道和驶离航道时,应及时向沧州VTS中心报告。
在港内航行的拖轮,应提前向沧州VTS中心报告作业计划。
(四) 施工作业报告
在沧州海域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其施工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沧州海事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沧州海事局审核批准并发布航行警(通)告后方可进行。
从事拖带、施工、加油、加水、过驳等作业的船舶应在作业前20分钟向沧州VTS中心提出申请并报告航行计划,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结束后也应及时报告。
施工船舶在施工开始前和结束后,将施工船名、作业内容和范围,以VHF呼叫沧州交管中心的形式,向沧州VTS中心报告。
(五) 紧急情况报告
船舶在沧州VTS水域内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机损事故或人员伤亡等紧急情况时,可用沧州水上搜救专用电话12395报警,或者立即使用VHF呼叫沧州交管中心,将船名、国籍、时间、事故原因、经过或故障情况、交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向沧州VTS中心报告。
(六) 异常情况报告
船舶在沧州VTS水域内如发现航道变异、助航标志及导航设施移位、灭失、损坏、失常或发现沉船、沉物、暗礁、浅滩、漂浮物以及其他碍航物等情况,可用沧州水上统一报警电话12395报警或者使用VHF,将船名、时间、地点、异常情况、交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及时向沧州VTS中心报告。
相关规定
应急事件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事故与灾害应急救援
港口经营人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
沧州市港航管理局负责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港口经营人应当积极配合实施。
港口经营人编制的应急预案(计划),应当分别报沧州市港航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部门以及环保部门、海洋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相关企业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关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并立即将事故发生的单位、地点、时间、事故的类型、伤亡人数、事故初步处理情况、请求救援项目等相关信息向港口应急办报告。如果有火灾、爆炸事故或人员伤亡情况,要立即向市110、119和120指挥中心报警。港口应急办根据事故情况确定事故等级上报港口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及时通报各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 危险货物事故应急处理
发生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相关企业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关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并立即向港口应急办报告,如果有火灾、爆炸事故或人员伤亡情况,要立即向市110、119和120指挥中心报警。港口应急办根据事故情况确定事故等级上报港口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及时通报各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船舶、设施在本港水域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人员伤亡情况、请求援助项目等基本情况和相关信息,向沧州海事局进行扼要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沧州海事局递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沧州海事局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船舶污染事故、危险货物事故处理
船舶发生污染水域事故时,船方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或者减轻污染损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通报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向沧州海事局报告。
沧州海事局接到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报告,根据事故性质、污染程度和救助要求,迅速组织应急救援和处置。附近船舶、有关单位有义务参与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并服从沧州海事局的指挥。
第三十三条 水上治安及犯罪案件处理
发生或发现水上治安事件、船舶治安事件以及刑事犯罪行为的,应向河北省边防总队海警支队三大队报告,由河北省边防总队海警支队三大队依法处理。
船舶引航
强制引航:对所有来港外籍船舶实施强制引航;凡第一次来黄骅港、靠离新建码头或靠泊点的中国籍船舶的船长在未具备自引资格前,暂时对船舶实行强制引航。
进出港限制:气象恶劣或发生危险情况,船舶进出港可能会受到限制。
(一) 引航对象
下列船舶在本港水域内航行或移泊应当向黄骅港引航站申请引航:
1、外国籍船舶;
2、为保障船舶航行和港口设施的安全,由沧州海事局会同沧州市港航管理局提出报交通运输部批准发布的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其他中国籍船舶;
4、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船舶在引航区内外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可根据需要申请引航。
(二) 引航区域
沧州海事局所管辖的海域。
禁止与限制性
第三十四条 禁止危害港口基础设施、航标等设施的行为;禁止向本港航道、水域倾倒泥土、砂石以及违反有关环境保护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禁止船舶在本港水域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本港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沧州市港航管理局批准。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海事部门批准的,应报经沧州海事局批准。
第三十六条 客船禁止载运危险货物;禁止在本港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本港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捕捞活动;除避风、救助等原因外,禁止渔船在本港限制水域停靠、锚泊。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本港水域游泳、垂钓;体育运动船、娱乐船、游艇等船舶、设施,未经沧州海事局批准不得进入本港水域。
第三十九条 船舶进出港禁止与限制
(一) 未经沧州VTS中心批准,不得在港口锚地以外水域抛锚。
(二) 严禁穿行港口锚地和航道,特殊情况必须报沧州VTS中心批准。
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港池、锚地及其附近水域捕捞、驶帆或进行有碍航行安全的其他活动。
进港指南
煤炭港区
综合港区
港内航行
在黄骅港VTS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除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应保持VHF CH08频道连续守听,并接受沧州VTS中心的指挥。
(二) 在航行时,应谨慎驾驶,使用安全航速。
(三) 未经沧州VTS中心批准,严禁穿越航道和锚地;未经沧州VTS中心批准,不得在锚地以外水域锚泊。
(四) 任何船舶不得在主管机关公布的禁锚区抛锚,紧急情况下抛锚必须立即报告沧州VTS中心。
(五) 未经沧州VTS中心批准,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锚地内试航或测速。
(六) 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港池、锚地及其附近水域捕捞、驶帆或进行有碍航行安全的其他活动。
(七) 引航员应在主管机关公布的引航员登船点上船。
(八) 船舶因特殊原因需在引航员登船点以外水域上引航,应事先报经沧州VTS中心同意。
(九) 载运爆炸品、闪点23°C(闭杯)的散装易燃液体、散装液化气体或其他特殊种类危险货物进出VTS管理区域的船舶,沧州VTS中心强制实行特殊监护。
第十六条 限制航行、停止航行、停止作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沧州海事局有权采取限制航行、停止航行、停止作业等强制措施:
(一) 风力在6级及以上的。
(二) 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
(三) 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变异、灭失,影响进出港安全时。
(四) 发生有可能引起航道回淤或其他水深不明的情况。
(五) 航道内发生船舶搁浅等影响通航安全的情况。
(六) 沧州海事局认为可能妨碍海上交通安全的其他情况。
数据统计
2019年上半年,黄骅港运营保持平稳态势,完成吞吐量1.43亿吨,同比增长1.99%,集装箱业务完成吞吐量27.13万标箱。
2023年,黄骅港累计完成货物吞吐量3.3亿吨,同比增长4.99%。其中,煤炭完成2.2亿吨,同比增长1.54%,煤炭下水量居全国第一;矿石完成0.81亿吨,同比增长13.5%;其他货类(油品、粮食、钢材、矿建材料等)完成0.29亿吨,同比增长10.29%。黄骅港货物吞吐量连续四年突破3亿吨。
2024年第一季度,黄骅港完成货物吞吐量8807.14万吨,同比增长11.53%。
截至2024年6月14日,黄骅港煤炭港区2024年累计完成煤炭下水量1.00447亿吨,同比增加11.5%,较2023年提前16天突破1亿吨。
截至2024年6月30日,国能黄骅港务公司年累计完成煤炭下水1.1亿吨,同比增长9.3%,创历史同期最高水平。
2024年1—7月,沧州黄骅港完成货物吞吐量20766.87万吨,同比增长9.21%,增速居河北省各港口首位。
截至2024年11月6日,黄骅港综合港区、散货港区2024年已完成货物吞吐量10926.23万吨,超过2023年全年吞吐量(2023年全年完成货物吞吐量10911.22万吨),同比增长16.68%。
2024年11月27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2024年1至10月全国主要港口货物、集装箱吞吐量数据,其中沧州黄骅港完成货物吞吐量29530万吨,同比增长6.8%,同比增速居全省各港口第一;外贸货物吞吐量完成7841万吨,同比增长13.6%。
附表
附表一黄骅港水域港界坐标
附表二黄骅港陆域港界坐标
附表三黄骅港锚地水域界限控制点坐标统计
附表四黄骅港各港区航道指标表
附表五黄骅港各港区导助航标志表
地图信息
参考资料
黄大铁路开通运营.www.sd.xinhuanet.com.2021-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