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气象局位于
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30号,黑龙江省气象局立足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气象服务能力,积极为实现崛起和全面建设
小康社会建功立业。黑龙江省气象局下辖9个市(州)气象局,10个
直属事业单位,省局机关设9个内设机构。
黑龙江省在职职工1308人,其中,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为600人,具有中级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597人。
主要职责
1.制定地方气象事业规划、计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2.按照职责权限审批气象台站调整计划;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分发;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外气象活动。
3.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价,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4.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议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5.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6.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揽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7.统一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机构编制、人事劳动、科研和培训及业务建设等工作;会同地(市)人民政府对地(市)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管理;协助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做好当地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8.承揽中国气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内设机构
办公室
承担党组交办的日常工作;承担黑龙江省政务、
宣传、目标管理、
文书档案、
信访、
保密、
办公自动化、
外事、
侨务工作的管理和对下指导、评价;负责监督、
检查、催办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工作和会议安排;负责机关的机要工作;负责《中国气象报》黑龙江
记者站的工作;负责黑龙江省局机关网站信息的管理工作;负责应急事件的综合协调处理;负责全省气象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省局机关的安全保卫及行政后勤等工作;承办上级机关和省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科技减灾处
负责多轨道业务的预报预测体系、公共气象服务体系的管理工作;拟定预报预测、公共服务和科技发展的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并监督执行;拟定预测减灾发展规划、计划、并负责相关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
气象预报、警报及其它气象信息的发布管理;负责气象灾害管理工作;负责气象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管理工作;负责黑龙江省气象科技创新体系管理;负责全省气象科技发展与业务技术合作交流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工作;承办上级机关和省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监测网络处
负责多轨道综合观测体系、信息与技术保障体系的管理;负责气象监测网络发展规划、计划、业务工作制度、规范的拟订、调整,并组织、指导实施或监督执行;负责测报、气候资料、技术装备、信息网络等基本业务建设、运行的管理和质量管理;负责气象技术装备供应、检定、检修、引进、改造等项管理;负责全省探测环境保护、站址迁移的审理报批和气象计量的监督检查;负责黑龙江省气象行业无线电管理;协同省局办公室管理气候与科技资料档案。
政策法规处
归口管理黑龙江省气象法规工作,拟订黑龙江省性气象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黑龙江省气象行政执法和执法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气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气象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咨询,负责重大疑难案件的调查执法;拟订全省气象科技服务与产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气象行业管理和科技服务与产业、标准化的管理,以及相应的技术开发工作;负责涉外气象科技服务的准入和管理;负责全省防雷行政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承担省雷电防护管理办公室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加强防雷社会管理职能;拟订全省气象行业管理规划、计划,加强气象行业协调、指导、服务工作。
计划财务处
负责全省气象部门计划财务、
基本建设、
项目库、
国有资产和
统计的管理;组织编制黑龙江省气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双重计划财务体制,多
渠道、多方面争取资金,确保多轨道及功能体系建设;组织全省部门预算、决算的编制工作;依法对全省气象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和各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省局财务结算中心的管理。
组织机构
直属机关
办公室、科技减灾处、监测网络处、政策法规处、计划财务处、人事教育处、监察审计处、机关党委办公室、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黑龙江省气象台、黑龙江省气候中心、省气象信息中心。省气象局大气探测技术保障中心、省气象科学研究所、省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省气象科技服务中心、省气象局后勤服务中心、龙凤山大气本底观测站、气象局科技与预报处。
副省级市气象局
现任领导
党组成员、副局长:段欲晓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王东明
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恒德
直属单位
天气、雷电业务的牵头单位。承担省级公共气象服务和 专业、专项气象预报服务及对下级台站业务指导任务。 负责天气、
雷电轨道的省级预测和
科研、
技术开发;负责突发灾害性天气应急预案的启动、预警信号的发布,开展应急预报服务;负责全省中、
短期天气预报、短时临近预报警报、精细化预报警报和延伸期预报的制作发布;负责全省
沙尘暴、地质灾害、
雷电灾害和
森林及
草原火险等级的预报警报服务;负责组织全省灾害性天气联防和松花江、
嫩江流域汛期气象服务联防;负责流域面雨量预报的制作发布;负责气象灾情的汇总上报和重大气象灾害的评估;组织全省天气会商,并对下级台站进行业务指导;负责省级气象新闻发布;为各行各业提供的针对行业需要的标准化气象服务 ,以农业气象、林业气象、交通气象、城市气象和水文气象为重点内容。加强与旅游、医疗健康、电力、体育有关部门的合作,构建专业气象服务平台,提高气象服务的综合效益。
黑龙江省气候中心
气候和气候变化业务的牵头单位。承担省级公共气象服务和对下级台站业务指导任务。负责黑龙江省气候系统监测与诊断、短期气候预测、气候影响评价、气候应用、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负责气候和气候变化、全省森林、草原火险短期气候预测等业务产品的制作、发布和
服务;滚动发布月、季、年和年际尺度短期气候预测产品;负责气候研究、技术开发、气候资源分析评估和大型工程建设气候论证;负责黑龙江省气候区划业务和技术指导;负责组织全省短期气候预测及干旱预警会商;开展气候变化对本省经济发展、生态环境、社会生活等的影响评估及应对措施工作。黑龙江省气象信息中心(黑龙江省气象培训中心、黑龙江省气象档案馆)。承担全省信息网络数据传输和系统维护、无线电台收、转报业务;负责省局到市(地)局可视会商、诊断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负责大型计算机的运行及维修维护;负责全省信息网络系统安全保障工作;负责省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规划、维护工作;负责全省核心数据库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的建设研发工作;负责资料审核、整编和气象档案馆的管理工作;负责气象资料、气象情报的收集和信息化处理业务;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全省气象数据管理标准的建立;负责气候资料服务工作;负责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承担省农经网的维护和运行;负责对下级的信息、网络、资料业务质量评估和对下的业务指导。负责气象系统内的长短期培训,负责本、专科函授班的辅导,负责
网络远程教育,特别是是 做好在职职工的培训任务 。负责电视电话会议的准备工作。负责相关通讯网络软件技术研发。
黑龙江省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
黑龙江省人工影响天气业务的牵头单位。承担省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和全省人工影响天气的业务指导;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业务科研开发和人工影响天气业务领域拓展;负责制作、发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条件分析预报及对下技术指导;负责责任区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作业空域申请及作业的指挥协调;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评估;负责组织高炮火箭检定维修工作;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信息
统计管理;负责人工影响天气试验研究与示范工作;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的研究开发;经省局授权,负责全省人工影响天气的业务管理和安全管理。
制度体系
第一条 为了发展气象事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黑龙江省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及省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
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等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气象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省气象主管机构对有关部门的气象工作实施行业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承担国家气象事业任务的同时,应当做好主要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地方气象事业项目主要包括:
(一)建立气象监测站点及其探测情报的传输网络;
(二)建立气象卫星遥感系统、森林火险天气预报系统、电视天气预报制作系统、雷电监测系统;
(三)为工农业生产、城市建设、气候资源开发利 用服务的项目;
(四)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其试验研究;
(五)社会公益气象服务和农村气象科技服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地方气象事业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事业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的年度、中长期计划和财政预算,并统筹安排地方 性补贴。
第六条 气象台站的站址及其设施的安置应当长期保持稳定,气象探测环境应当受到保护。 确因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 的需要,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 需征得省气象主管机构同意。需要搬迁气象台站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的规定报经批准。 气象台站新址由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选定。迁 移并重建气象台站及其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和侵占气象台站的探测场地、仪器、设施、标志和气象通信 设施。
第八条 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保护气象台站大气探测系统(含气象卫星、雷达等)、天气警报系统、 自动站、中转站等气象信息网络使用的无线电信道和频 率。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国家和地方气象事业发展需要,增设或迁移气象探测站点和重新布设 气象设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用地和选址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统一制作和发布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 警报,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发布补充的或者订正的预报和警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 发布气象预报和警报。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刊、
声讯台、寻呼台、计算机公共网络等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开播发的气象预报 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是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 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台站临时发布的重大灾害性天气警报及其补充的或者订正的气象预报,应当及时向广播 电台、电视台及其他广播单位提供,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其他广播单位应及时增播或插播。
有偿使用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台站所提供的气象信息的单位或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不得转让 气象信息。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农业新品种引进、气象能源开发以及非气象主管机构承担的 大气环境评价等使用的气象资料,须经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查、鉴证。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的监测、预报以及防御雷电灾害的技术研究和管理。
为避免或减轻雷电灾害损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对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 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安全设施建设。提供技术服务并参加验收。
防雷安全设施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定期检测。
第十四条 外国、境外的组织或个人单独或与境内的组织、个人合作,在省行政区域及省管辖的其他 海域从事气象活动,须由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主管 部门审核,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获取的气象 资料必须定期汇交给省气象主管机构。探测资料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资料提供者只享有使用权。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气象工作人员在发展气象事业、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服务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同级人民政府 或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给予奖励;因玩忽职守,致使气象 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服务产生重大失误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7年3月23日起施行。
气象服务
1997年11月18日黑龙江省气象台与哈尔滨市电信局联合推出的新型121宗和气象信息答询系统,以其丰富的内容和优质的服务深受广大市民的欢迎,每天的问询电话平均在2万次左右,最高达4.6万次。121电话信箱更加细化,您想知道的今明两天天气、上下班天气、中国各主要城市和旅游景点天气等许多信息都能及时了解到。特别是每小时“刷新”一次的天气实况预报具有极强的动态。并设有专家坐席,每天有专家为老天“坐诊”,同时为市民答疑解惑,拨通121的市民可直接与气象专家对话,询问你关心的天气变化和气象问题。
121服务信息内容 :
1.未来主要城市天气预报及城市特点、气候背景介绍;
2.中国各大城市天气预报及城市特点、气候背景介绍;
3.黑龙江省省天气形势及天气预报;
4.黑龙江省内主要城市天气预报;
5.哈尔滨各市县天气预报;
6.哈尔滨市区短期天气
7.哈尔滨市未来三日天气预报;
9.哈尔滨市双休日预报;
10.哈尔滨市区节日天气预报;
11.中国主要旅游景点天气预报;
12.黑龙江省内主要旅游景点天气预报;
13.黑龙江省内主要铁路沿线天气预报;
14.黑龙江省内主要公路沿线天气预报;
15.专家坐台服务天气预报及回答有关气象知识;
16.英语天气预报;
17.气象小博士信箱——气象科普知识;
18.气象姐姐信箱——婴幼儿气象知识入门;
19.全球重大天气实况预报。
所获荣誉
2021年4月27日,黑龙江省气象局佳木斯气象卫星地面站荣获全国工人先锋号称号。
地址信息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