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黑龙江省境内机构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黑龙江省社科联,成立于1958年,是中共黑龙江省委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学术性人民团体,是由黑龙江省社会科学性质的部门和省级各学会、协会、研究会以及各市、地、大型企业行业社科联联合组成的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全省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主要职能
黑龙江省社科联的主要职能是:发挥党和政府联系黑龙江省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纽带作用,反映社会科学界的愿望与要求,维护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正当权益;组织协调学术研究活动,开展学术交流;开展社会科学咨询工作,促进社会科学理论研究成果社会化;宣传普及社会科学知识和科研成果;编辑出版学术书刊和资料;奖励和表彰社会科学的优秀成果、优秀学会和优秀学会工作者;授权对黑龙江省省社会科学的学会、协会、研究会进行业务管理。
组织机构
黑龙江省社科联现有所属社会科学各学科学会128个。黑龙江省社科联联系着本省高等院校、党校、社科院、部队院校和党政部门研究机构等社会科学研究五路大军,具有学科齐全、人才荟萃、联系面广的综合优势。
黑龙江省社科联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设办公室、学会部、开发办(内设机构)3个处室;下属评奖普及办公室、学术交流杂志社2个事业单位。
学会工作部
职责:指导协调省级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各市地社科联开展学术研讨、课题调研、专题讲座、培训咨询等;负责黑龙江省社会科学学术年会组织筹备工作;组织开展优秀理论成果及先进学会的评选活动;承担黑龙江社会科学网相关版块的管理与维护;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学会进行日常业务指导并提供有关服务,包括办理学会成立的审批手续、学会理事会人选及变更情况审核、学会年检的资格审查、学会换届的文件审核、学会工作计划落实情况、学会重大活动的申报审批等。
评奖普及办公室
职责:组织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奖工作;负责主办公益性科普讲座“龙江讲坛”及“社会科学普及周”;对省社科联所属学会的科普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包括支持科普理论研究和科普作品创作,组织策划出版科普读物,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社会性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等。
《学术交流》杂志社
职责:《学术交流》杂志于1985年创办、系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和CSSCI来源期刊。该刊刊发哲学社会科学最近研究成果,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每月5日出版,每期192页,38万字;每年刊发社科学术研究成果500篇左右,已步入全国名刊大刊行列。
办公室
职责:负责机关的综合协调、对外联络、机要档案、图书资料、网络信息、干部培训、人事档案及财务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务、纪检监察工作及其它日常常规工作。
领导机构
主席:
何良军 中共黑龙江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兼职副主席:
于 峰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于文秀(女) 黑龙江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
包民权 黑龙江省日报报业集团党组副书记、总编辑
刘 利 哈尔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书记、副主席
刘 福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党组成员、副主席(正厅级)
刘光慧 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安 实 哈尔滨工业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
孙 纲 黑龙江省财政厅党组成员、 副厅长
孙先民 哈尔滨商业大学党委书记
李 本 黑龙江省法学会常务理事、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党委书记
李 坤 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正厅级)
李 岩 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党组书记、副院长
杨晓光(女) 黑龙江省民政厅二级巡视员
邱洪斌 佳木斯大学党委书记
邹震远 中共黑龙江省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张志坤 东北林业大学党委书记
陆 岩(女) 哈尔滨理工大学党委副书记
陈桂芝(女) 齐齐哈尔大学党委书记
庞玉红 东北农业大学党委副书记
赵志刚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郭 砾(女) 哈尔滨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
董 成 黑龙江省教育厅二级巡视员
董伟俊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党委副书记、院长
韩健鹏 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黑龙江省行政学院)校(院)委委员、副校(院)长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名称本会定名为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英文译名:Heilongjiang Federation of Social Sciences;缩写:HFSS.简称:黑龙江省社科联。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在中共黑龙江省委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的理论研究、理论宣传、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为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咨询论证服务的群众团体,是由黑龙江省有社会科学职能的部门和省级各学会、协会、研究会以及各市(地)、大型企业、行业社科联联合组成的社会组织,是省委省政府联系全省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宗旨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和组织全省社会科学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学者、学术、学会服务的方向,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学术交流、社科普及和成果鉴评,促进全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为全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武装、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
第四条 本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黑龙江省社科联是全省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章 职能
第五条 本会的职能
(一)指导、组织、协调、监督全省社会科学界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及民间学术团体、研究机构的工作,指导市(地)及大型企业、行业社科联的工作。
(二)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团体会员和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党和政府同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联系,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四)组织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进行理论研究、理论宣传、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为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搞好咨询论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宣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并开展省内外理论研讨与学术交流活动。 积极推动社会科学知识的普及和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培训工作。 组织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的评奖工作。(五)促进社会科学学科建设,注意发现和培养社会科学的优秀人才,特别是青年人才;表彰奖励优秀社会科学工作者和优秀学会工作者;努力创造条件,广泛构筑理论工作者彰显作用的阵地和平台,为加强全省社会科学队伍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六)围绕全省重大问题,组织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咨询服务,为省委、省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为社会提供服务。
(七) 搞好与国内外学者、学术团体之间的友好往来与合作,积极开展民间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八)编辑出版社会科学学术期刊,编撰文献资料,办好本会会刊《学术交流》。
(九)受省委、省政府委托,做好新成立的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团体和民间学术研究机构的资格审查和管理工作。
(十)加强与省委省政府理论工作部门、政策研究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部门、实际工作部门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的联系与协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八条凡依法成立的省级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团体和市(地)、县(市)及大型企业、行业社科联,申请参加本会并承认本会章程,经黑龙江省社科联审批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驻会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推选代表参加代表大会,代表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社科评奖。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理论信息和资料。
(六)取得开展学术活动的必要帮助。
(七)有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向本会如实反映学会工作情况。(四)积极努力为全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服务。(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驻会主席办公会或主席团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十五条 黑龙江省社科联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大会由上届委员会委员、团体会员和有关社会科学部门推选的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其职权是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修改章程,选举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委员会工作报告,决议本会其他重大事项。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驻会主席办公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六条 在本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黑龙江省社科联委员会是贯彻执行代表大会确立的工作方针的权力机构。委员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组成。其职权是负责制定和实施该届委员会存续期间社科联的工作计划。
委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也可以与年度工作会议合并召开。其任务是听取工作汇报,制定当年工作计划,决议其他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和委员变动情况,委员会有权通过民主程序增减部分委员。
第十七条主席团是黑龙江省社科联委员会的执行机构,由委员会选出的专职主席、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组成。在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委员会的职权。主席团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职责是审议、部署、检查、总结黑龙江省社科联每年的主要工作。
第十八条驻会主席办公会是黑龙江省社科联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驻会主席、副主席的产生经中共黑龙江省委推荐,由黑龙江省社科联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会选举通过。驻会主席办公会负责处理黑龙江省社科联的日常工作。第十九条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条 经费来源
财政拨款。 (二)会员会费。
(三)开展有偿服务活动和兴办文化经济实体所得的收益。 (四)社会赞助。
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一条 经费使用
(一)本会所获经费除必要的行政开支外,主要用于学术活动、刊物补贴、普及宣传和评奖工作。
(二)本会经费收支公开,必要时向代表大会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经费管理
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机构和会员代表大会的检查监督。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会章程从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会章程解释权属黑龙江省社科联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本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宣街20-6号;邮编:150001;法人代码:50530121-2。
参考资料
领导机构.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2024-06-03
最新修订时间:2024-06-03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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