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认证认可协会(China Certifi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Association,CCAA),成立于2005年9月27日,是由认证认可行业的
认可机构、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实验室、检测机构和部分获得认证的组织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的
非营利性、全国性的行业组织。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简介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成立于2005年9月,是由认证机构、认可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和获得认证的组织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行业组织。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行业管理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被民政部评为5A级全国性社会组织。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推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为宗旨,为政府、行业、会员和社会提供与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相关的各种服务,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致力于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规范化、信息化”的社会组织。
主要业务范围:
(一)政策研究:调查研究国内外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动态及趋势,参与制定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发展规划,向政府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向社会提供信息与咨询服务,积极承担国家部委和有关方面政策调查研究课题。
(二)行业自律和权益维护:组织制定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竞争规则,研究提出竞争政策,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和自律规范,强化从业机构、从业人员社会责任,优化发展环境,维护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发展权益。
(三)会员服务:开展多元化、多层次的会员服务活动,发挥政府和会员沟通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组织培训、论坛、交流等形式为会员提供增值服务。
(四)人员注册:聚焦行业人才队伍建设,通过运行培训、考试、评价、注册等人员管理制度,为人员提供能力提升与能力证实服务,提高行业人才供给水平,保障行业高质量发展,承担国家认监委授权的统一实施认证人员考试与注册工作。
(五)培训服务:组织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开展面向社会的质量基础设施相关知识培训。
(六)标准制定:积极发挥标准支撑作用,承担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1)秘书处工作,承担ISO/CASCO国际标准跟踪转化、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和认证认可行业标准(RB)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及发布工作。
(七)科学研究:组织开展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科学技术研究,主办合格评定科学技术奖,调动合格评定领域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新性,推进合格评定领域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开展科技支撑项目研究,引导行业技术进步;承担国家级及省部级科研项目研究工作。
(八)国际合作:作为国际人员认证协会(IPC)创始成员,积极推进人员认证国际合作;对口联系国际标准化组织合格评定委员会(ISO/CASCO),ISO/CASCO战略联盟与监管(STAR)工作组和技术接口工作组(TIG)成员。积极参加美国质量学会(ASQ)、欧洲质量组织(EOQ)和亚太质量组织(APQO)三大质量组织活动;与国际知名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九)宣传推广:编辑、翻译、出版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方面的标准、期刊、书籍和资料;积极发挥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和《中国认证认可》杂志在宣传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方面的突出作用;及时传达政府声音,洞察行业热点、展现会员风采,讲好行业故事,传播行业声音,真实、立体、全面地展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风貌。
组织章程
(2005年9月26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全称为China Certifi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CCAA)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成立,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认证认可及相关工作的机构、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全国性行业组织,依法取得
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服务、教育、监督、管理和约束会员机构和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
道德风尚,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纽带和服务作用,加强行业诚信,恪守
职业道德,完善自律机制,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建立
沟通渠道,维护会员权益,促进
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称
国家质检总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参政议政)对国家认证认可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工作从认证认可行业特点提出建议,向政府反映认证认可方面的意见;
(2)(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国家认证认可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认证认可工作的重要意义,促进认证认可工作事业发展;
(3)(研究推动)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认证认可工作政策要求,参照
国际标准和准则以及行业特点,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规范和办法,完善和推动认证
认可制度和方法;
(4)(
行业自律)代表会员共同利益,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公平竞争、服务质量、运作机制和
行为规范等准则及
操作规范,并监督实施,树立认证认可诚信;
(5)(维护权利)维护会员的
合法权利,调解同行之间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对会员的投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6)(政府委托)接受政府工作委托,协助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起草相关
技术文件和参与评价工作;
(7)(人员注册)经政府授权,根据国际标准和国际组织规定,拟定各类认证及相关人员
执业注册准则、规则,
监督检查实施情况,负责各类认证及相关执业人员的考核、注册和管理;
(8)(
交流培训)组织国内外认证认可业务、
学术交流,开展理论研讨,促进行业创新,参加国内外认证认可相关和国际相关机构的活动;开展认证认可培训、咨询工作,
(9)(信息宣传)建立信息系统,对认证认可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为政府决策和社会提供
信息服务;开展认证认可的宣传教育和推广工作,编辑、翻译出版认证认可方面的标准、期刊、书籍、文集和资料等;
(10)(其它事项)完成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实验室、
检查机构、
认可机构和与认证认可有关的组织、研究机构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经过注册的各类
认证人员及与认证认可工作有关人员经过申请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四)依法注册的认证人员;
(五)热心于认证认可事业,在认证认可领域有一定成就和影响的著名专家、学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四)由理事会授权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明。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通过本协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监督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
(四)承担本协会委托的任务;
(五)接受本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自觉维护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八)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明。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被政府主管部门取消从业资格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
(五)决定本协会终止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时,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和协商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理事、常务理事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
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
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二)在认证认可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能自觉遵守国家认证认可的法律、法规、规则、制度;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与本协会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
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
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
会计核算,实行
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
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
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
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
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
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
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质检总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
清算组织,清理
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
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
剩余财产,在国家质检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9月26日第一次
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