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ark 也就是欧洲共同市场,对汽机车及其安全零配件产品,噪音及废气等,均需依照欧盟法令【 EEC Directives 】与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 ECE Regulation 】的规定,通过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即授予
合格证书,以确保行车的安全及环境保护之要求。E-Mark 依认证国别不同,所授予之编号也不同,例如像
卢森堡提出申请,其 E-Mark 标志为E13/e13。
认证所需资料
A01新
客户信息表格(申请者第一次申请E/e4,8否则不填)
A02初级审核表(申请者第一次申请E/e4,8,否则不填)
A03申请商与制造商之间签定的合同(制造商与申请商不同需填,否则不填)
A05申请表(必填)
A06产品一致性申明(有多个型号需填写,否则不填)
A07商标
使用说明书(申请商需用非自身的品牌时需填,否则不填)
A10代理信(必填)
生产商ISO证书(如无ISO证书,需要验厂),申请商营业执照
适用范围
整车-即两轮或三轮以上之电机动交通工具,如客车、货车、摩托车、巴士及道路外之车辆汽机车零组件-车灯与灯泡、各种视镜、轮胎、
轮圈、刹车、喇叭、
防盗设备、
安全带、
汽车玻璃及
排气管等汽机车零配件-
安全帽、儿童安全椅、车内附属电器产品等。
自2002年10月起,规定所有车辆, 车辆零部件,以及用于车上的电子性产品必须强制执行
EMC测试。所有在欧销售的电子零部件须统一符合EMC指令95/54/EC,根据EMC指令89/336/EEC进行的自我宣告将不再有效。而由欧盟授权车辆类产品的公告机构出具
E/e Mark证书。也就是说,车辆类电子及电子零部件原先申请的
CE(EMC)认证将从2002年10月起不再有效。必须重新申请欧洲国家交通部门出具的E/eMark证书后方可在
欧洲市场销售。
车载产品认证
2002年10月起,根据欧盟指令72/245/EEC,以及修正指令95/54/EC的要求,凡是进入欧盟市场进行销售的
汽车电子电器类产品,必须通过e-Mark相关
测试认证,标贴e标志,欧盟各国海关才会予以放行,准许进入当地市场,所以,汽车电子电器类产品之e-Mark认证,势在必行。
E标志源于欧洲经济委员会(Economic Commission of Europe, 简称ECE)颁布的法规(Regulation)。ECE包括欧洲28个国家,除欧盟成员国外,还包括
东欧,
南欧等非欧国家。ECE法规是推荐各成员适用,不是
强制性标准,成员国可以套用ECE法规,也可以延用本国法规。从
市场需求来看,通常ECE成员愿意接收符合ECE法规的
测试报告及证书。E标志证书涉及的产品是零部件及系统部件,没有整车认证的相应法规,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是为市场所接受的。国内常见E标志认证产品有
汽车灯泡,
安全玻璃、轮胎、
三角警示牌、车用电子产品等,E标志认证的执行测试机构一般是ECE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
E标志证书的发证机构是ECE成员国的政府部门,各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
E1—
德国;E2—
法国;E3—
意大利;E4—
荷兰;E5—
瑞典;E6—
比利时;E7—
匈牙利;
E8—
捷克;E9—
西班牙;E10—
南斯拉夫;
E11—英国;
E12—
奥地利;E13—
卢森堡;E14—
瑞士;E16—
挪威;E17—
芬兰;E18—
丹麦;E19—
罗马尼亚;E20—
波兰;E21—
葡萄牙;E22—
俄罗斯;E23—
希腊;E24—
爱尔兰;E25—
克罗地亚;E26—
斯洛文尼亚;E27—
斯洛伐克;E28—
白俄罗斯;E29—
爱沙尼亚;E31—
波黑;E37—
土耳其;E57—
圣马力诺e标志是
欧盟委员会依据欧盟指令强制成员国使用的机动车整车,安全零部件及系统的
认证标志,测试机构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发证机构是欧盟成员国政府交通部门,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各欧盟成员国都将认可。
汽车产品认证
汽车产品认证由于各国和地区具体政体、国情不同,
经济发展水平不同,
汽车工业规模不同,大体形成了美国、欧洲、日本三种类型。这三种认证,经过几十年的运转和不断改革,体系已相当完善,成为其他国家建立汽车
认证制度的样板。他们遵循的各项原则也成为
国际惯例,为世界各国所接受。
美国:自我认证 强制召回
实行的是“自我认证”,主要分为
安全认证和环境保护认证,即汽车制造商按照美国联邦
汽车法规的要求自己进行检查和验证。
美国政府主管部门的任务就是对产品进行抽查,以保证车辆性能符合法规要求。如果抽查发现车辆不符合安全法规要求,
主管机关将要求制造商强制召回。
欧洲:型式认证 自愿召回
属
交通部主管,是通过检查企业的
生产一致性来确保
产品质量的,欧洲各国的汽车认证都是由本国的独立认证机构进行的,但标准是全欧洲统一的。欧洲实行自愿召回,企业发现车辆有问题,就可自行召回,但要向国家主管机关上报备案。但如果企业隐瞒重大质量隐患或藏匿用户投诉,一经核实将面临重罚。
日本:独具特色的型式认证
属
国土交通省主管,认证体系由《汽车型式指定制度》、《新型汽车申报制度》、《进口汽车特别管理制度》三个认证制度组成。根据这些制度,汽车制造商在新型车的生产和销售之前要预先向
运输省提出申请以接受检查,检验合格后,制造商才能拿到该车型的出厂
检验合格证。但获得型式认证后,还要由运输省进行“初始检查”,目的是保证每一辆在道路上行驶的车都要达标。日本实行的召回制是由厂家将
顾客投诉上报运输省,如果厂家隐瞒真相,将顾客的投诉束之高阁,造成
安全问题后,政府主管部门会实行高额惩罚。
认证流程
2、 进行测试。
3、 首次申请需作工厂检查。
(已经获得欧盟国家认证机构颁发的
ISO9000等
质量体系证书的厂商原则上不必作工厂检查)。
4、 测试报告及厂商技术资料送审 。
5、 欧洲国家交通部门发证 (发证机构可能对认证产品生产企业作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厂检)。
欧洲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