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章程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通过的章程
《中国人民大学章程》是指导学校各项工作的根本大法,制定章程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关键环节和落实规划纲要对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要求的龙头工程。中国人民大学非常珍视成为教育部章程核准的首批高校。
制定过程
《中国人民大学章程》的制定,十易其稿,全面征求起草委员会委员意见3次,全面征求咨询专家意见3次,全面征求全校所有职能部门意见2次,先后召开各类专门会议近20次,个别征求意见和修改更是不计其数。
2006 年,在教育部的积极倡导下,学校就启动了《章程》制定工作,成立了由书记和校长挂帅的起草委员会,由知名法学、教育学教授领衔的咨询专家小组以及负责具体工作的起草小组,共同推进相关工作。
2010年国家发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大力推行教育体制改革,积极倡导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2011年教育部印发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章程》建设迎来了发展的新契机;与此同时学校的事业发展也进入新的阶段,《章程》制定的时机更加成熟,进入“提速”时期。
从2012年下半年至今是“审议”阶段,学校先后将《章程》草案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全委会审定,最后报教育部核准。
2013年7月11日,在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同志主持的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第一批提请教育部核准的中国人民大学等6所高校的章程接受了评议。
2019年6月24日《中国人民大学章程修正案(2019年核准稿)》通过。增加了入选国家‘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名单”有关内容。
核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第13届学校党委会第10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中国人民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第1次会议评议,2013年10月8日教育部第3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3年11月16日
教育部关于同意中国人民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教政法函〔2019〕14号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关于申请核准〈中国人民大学章程(修订稿)〉的请示》(人大校字〔2019〕66号)收悉。
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部备案。
特此批复。
附件:中国人民大学章程修正案(2019年核准稿)
教育部
2019年6月24日
章程内容
序言
中国人民大学前身是1937年成立的陕北公学,以及后来的华北联合大学华北大学。1949年12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十一次政务会议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的建议,通过了《关于成立中国人民大学的决定》。1950年10月3日,以华北大学为基础合并组建的中国人民大学举行开学典礼,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创办的第一所新型正规大学。1954年,被确定为以社会科学为主的综合大学和首批全国重点大学。1960年,被中央确定为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1997年,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2003年,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大学。2017年,入选国家“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名单。
中国人民大学以“人民、人本、人文”为理念,以“实事求是”为校训,以“立学为民、治学报国”为办学宗旨,以“人民满意、世界一流”大学为建设目标,以“主干的文科、精干的理工科”为学科特色,以“国民表率、社会栋梁”为人才培养目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中国人民大学(英文名称为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简称RUC)。
学校法定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学校设有中关村校区、通州校区、张自忠路校区和苏州校区,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由国家设立,是国务院确定由教育部管理,并由教育部与北京市共建的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四条 学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五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学生
第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和研究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和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十九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六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应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由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召集,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九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党委常委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维护党章党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置人才培养委员会,由人才培养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人才培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人才培养方面的突出问题、重大趋势,并提出决策咨询建议;
(二)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审定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制度设计和重要表彰、处分方案;
(三)指导招生、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组织建设、教学设施建设、教师教学培训和学生管理等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研究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
(五)其他需要人才培养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人才培养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履行或授权相关专门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决定学位授予标准、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
(二)审查评定教师职务拟聘人选、学科专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等事项,评定并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设立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三)指导学术道德和科学伦理教育,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学术评价争议,裁决学术纠纷;设立学风建设委员会和学术伦理委员会,并授权其开展相应工作;
(四)对学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机构编制总体方案、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置,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和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学校、学部、学院(系)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或学校规章规定应当审议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一名副主任代为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可以开会,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审议学校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二)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负责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四)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
(五)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六)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三十四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置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工作的咨议机构,依据其章程就学校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参考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学校董事会是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中国人民大学发展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咨议机构,旨在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筹措学校办学资金,为学校非行政常设机构。
第三十八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党委和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
第四十一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系(所)、系级研究机构、院属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四十四条 学院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四十五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支持行政负责人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事业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对外合作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院实行党委(党总支)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委(党总支)会议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召开。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第四十八条 学院设立以教授为主的人才培养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四十九条 校属研究机构是学校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而设置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学校直属机构。校属研究机构的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由校长任命或聘任。
第六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五十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完善学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监督管理学校依法合理地使用教育经费、国有资产,提高经费和资产的使用绩效。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构建财务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第五十三条 学校财务信息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合理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通过建立和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理顺和完善资产管理体制,加强和规范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规范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不断提高后勤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积极发挥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作用,与各级各类党政机关、高水平大学、企事业单位开展合作,推动协同创新。广泛凝聚社会资源,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及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开展非学历教育及培训以不影响学历教育为前提。
第六十二条 学校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按照上级部门指派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和革命老区的对口支援。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代表学校接受各类社会捐赠,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六十五条 中国人民大学校友包括在中国人民大学(含原中国人民大学一分校、二分校)及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六条 中国人民大学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学校建立校友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校友事务实行专人管理,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标识主要包括学校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圆形篆书人字徽标,以“人大红”为标准色,以三个并列的篆书“人”字图形为基础,寓意“人民、人本、人文”;下方有“1937”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外环上方是“中国人民大学”的英文大写,下方是中国人民大学第一任校长吴玉章题写的校名。
学校徽章为印有学校徽志的圆形证章和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旗分为主旗和副旗。主旗为“人大红”色长方形旗帜,副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均印有学校徽志、吴玉章题写的校名以及学校英文大写的标准组合。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歌沿用《陕北公学校歌》,由成仿吾作词,吕骥作曲。
第七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3日。
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网址是(中国人民大学官网)。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审定后,报教育部核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教育部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章程意义
章程特色
一是紧紧抓住大学精神和本质所在,建设回归本位的大学章程。中国人民大学的章程建设始终以“回归大学本位”的理念为核心与灵魂,就是要努力保证学校能够真正按照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按照教育规律和学术逻辑办事,真正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真正做到学术为魂、育人为本、师生为重。
二是注重对学校历史传承、理念文化、办学特色的总结与概括。我们把“新中国创办的第一所新型正规大学”的建校历史、“立学为民、治学报国”的办学宗旨、“人民、人本、人文”的办学理念、“人民满意、世界一流”的办学目标和国民表率、社会栋梁”的人才培养目标都写入了章程,明确提出学校要结合实际积极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积极开展面向老少边穷地区的对口支援等。这些理念与人大建立之初的历史使命不谋而合,与大学的价值追求相一致,彰显了学校的特色和传统。
三是在制定过程中注重专家指导,发挥学科优势。我们紧紧依托学校的学科优势,广泛邀请以宪法与行政法学、高等教育、公共管理学等学科著名教授为主的多学科专家参与其中,确保章程的每个条文都与相关法律的规定相符,也都能贴近师生、服务学术,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
四是在内容条文上注重简约凝练,突出指导作用。根据国情和校情,我们在章程起草过程中坚持“全面与简明相结合”的总原则,依据暂行办法,努力保持条文的简约,文字的简练,共9章、74条、8269字。
章程作用
学校章程是指导学校各项工作的根本大法,制定章程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关键环节和落实规划纲要对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要求的龙头工程。章程建设最终一定要落实到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上面。我们在章程制定工作中增加了一个环节,命名为“章程的配套、运行和落实阶段”,也可以说是章程的全面铺开和深入实施阶段。
在这个阶段,学校将重点抓好两个环节,一是要以章程为指导,进一步清理全校各类规章制度,健全以学校章程为核心的规章制度体系,这个体系一定是详尽的、全面的、具有高度可操作性的,是一套升级版的;二是要推进这个升级版的规章制度体系的执行和实施,狠抓落实,以此来推动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体制的改革,最终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和各项事业的科学发展。
章程亮点
章程规定的八项自主办学权包括:在招生方面,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在学科设置方面,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在教材建设方面,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此外,在海外交流、机构设置、财产自主管理等方面,也都做出较为详细规定。特别是在机构设置方面,章程指出,“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到,自主办学、去行政化的意味尤为明确。
章程的另一大亮点是规定了校长的七大职责或者说是对应的权力。包括方案实施权;审定制度权;推荐副校长人选权;聘任与解聘教师权;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权;校长办公会议决策权;其他重要事项决定权等。
章程的去行政化还体现在有关学术委员会、人才培养委员会的“教授治校”的思路上。章程规定,人大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不担任行政职务的资深教授担任,其职责包括“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审议推荐科研项目;维护学术道德”等。人才培养委员会负责指导招生、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组织建设、教学设施建设、教师教学培训和学生管理等工作。
章程第二章“学生”规定了人大学生享有的9项权利,例如“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以及6项义务,例如“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参考资料
中国人民大学章程.中国人民大学信息公开.2019-07-12
最新修订时间:2023-11-22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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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制定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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