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
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澳门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澳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
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澳门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国家对香港、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分别在中英联合声明、中葡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分别于1990年、1993年制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中央与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
社会制度、
政治制度、
经济制度、
文化制度等一系列事项作出规定,是两个特别行政区实行
高度自治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于1990年4月4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经1990年4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1985年4月10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成员名单。
此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于2010年8月28日、2021年3月30日对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作出调整,于1997年7月1日、1998年11月4日、2005年10月27日、2017年11月4日、2020年6月30日对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所列全国性法律作出调整,并于1999年6月26日、2004年4月6日、2005年4月27日、2011年8月26日、2016年11月7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其附件部分条款进行了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于1993年3月31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经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1988年4月13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负责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