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思想是指探索宅基地
所有权、资格权、
使用权“三权分置”。“三权分置”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从当前实际出发,实施“三权分置”的重点是
放活经营权,核心要义就是明晰赋予经营权应有的
法律地位和权能。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
制度创新。“三权分置”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
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
客观规律。
背景介绍
2014年12月,新一轮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春潮就已涌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让这个春潮更加激荡,会议审议了《
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被广泛解读为
农村土地改革“三箭齐发”,标志着新一轮土改大幕正在开启。
改革前提
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遇到的首要问题就是耕地保护。对此,中央党校“
三农”问题专家
曾业松教授表示,严守
18亿亩耕地红线是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底线,是试点的大前提,决不能逾越。
没有土地,焉能产粮。以粮安天下,这是治国理政的朴素道理。
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是中国粮食安全的
战略目标。要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
粮食安全战略,必须严守耕地保护红线。
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总规划师
严之尧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国内粮食生产,要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划定
永久基本农田,不断提升
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
保护耕地是国家保障粮食安全的战略行为,理应由国家承担保护耕地的必要成本。要达到政府与农民之间保护意愿和保护效果的统一,运用法律、行政和
经济手段,促进保护措施的多元化。实现均衡发展是国家的基本责任,必须给予保护耕地任务重的地区必要的
财政支持。
严之尧分析,对于以生产粮食为主的地区而言,耕地保护量大、任务重,在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做出了很大贡献的同时,收获的
经济效益却相对低下,产生了“种地不如‘种房子“保护耕地就是保护落后”等错误认识,缺乏保护耕地的
主动性和积极性。而对经济发展快的地区,由于占用耕地没有付出相应的成本,大手大脚使用耕地也就不可避免。
农民和基层政府是耕地保护的主体,理应获得必要的
经济补偿和
转移支付。我国农户的户均农地规模为0.5公顷,相当于欧盟的1/40,美国的1/400。人均
农业资源不足的现状决定了我国农业小规模生产的特性。小规模农业一方面面临着与世界主要农产品出口国的直接竞争,另一方面还承担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农户生计安全的两重重任,对这些保护耕地的地区和农民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显得尤为急迫和必要。
采取严格的管控性措施,坚持
土地用途管制,严格永久
基本农田保护,做到各类建设少占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支撑更大规模的经济增长。只有实行这样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才能确保国内粮食的基本自给,才能在
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实现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之初,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所有权和
承包经营权分设,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积极性,有效解决了温饱问题,农村改革取得重大成果。
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
经营权的意愿,将
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并行:
1.有利于推进
农业现代化,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
制度创新。
2.“三权分置”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
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
客观规律,展现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持久活力,有利于明晰土地
产权关系,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
经营主体的权益;
3.有利于促进
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
适度规模经营,提高
土地产出率、
劳动生产率和资源
利用率,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妥善处理“三权”的相互关系,正确运用“三权分置”理论指导改革实践,不断探索和丰富“三权分置”的具体实现形式。
分类实施
我国农村改革已经步入深水区,
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宅基地制度改革是必须蹚过的河。在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中,这三项改革被简称为农村“
三块地”改革。
过去在征收农民土地时,长期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农民土地被征收后,
土地所有权都转为国有;另一个则是征收集体土地对农民的补偿标准比较低。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立城乡统一的
建设用地市场”,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
陈锡文在谈到征收农民土地时表示,根据《决定》精神,今后应提高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兼顾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根据现行的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农民
集体土地转化为
城市建设用地后补偿标准最高不超出土地被征收前3年年均产值的30倍,同时土地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
发展水平和各地不同情况决定是否提高补偿标准,具体由省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补偿款不够,可以从当地政府获得的
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提取,很多大中城市的补偿标准都突破30倍了。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主要指内在机制、定价原则等方面的统一,而不是说各种不同用途、不同类型的土地都在一个市场买卖。陈锡文表示,按照现行
土地政策,不是所有土地都可以入市,只有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才可以。
陈锡文强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是所有农村
集体建设用地。所谓“
农地入市”或“农村
集体土地入市”是
不准确的。“入市”有着明确的前置条件和限制条件,前置条件是只有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这部分土地才可以,限制条件则必须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这是因为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
公共设施用地和
经营性用地。也就是说只有属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如过去的
乡镇企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才可以进入城市的建设用地市场,享受和
国有土地同等权利。
宅基地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农民及
农民集体重要的财产权利,关系到每个农户的切身利益。通过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有效解决
土地权属纠纷,化解
农村社会矛盾,为农民维护土地权益提供有效保障,从而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农村社会稳定与和谐。
总的来看,农村“三块地”改革必须坚持
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
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不动摇。
改革方向
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我国农村改革再出发定了调,而2014年中央1号文件则对农村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严之尧说,深化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2014年的中央1号文件中十分瞩目。一个是稳定承包权,一个是
放活经营权。具体说,就是在落实农村土地
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村土地
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
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
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引导和规范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完善
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农户宅基地
用益物权前提下,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
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农村“三块地”改革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得到审议,是1号文件关于推动
农村土地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改革措施的实行,必须有改革方略来指引。“三权分置”思想,就是农村土地改革方略的核心。2014年9月举行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强调,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曾业松表示,“三权分置”思想是我国
农村土地改革的指针,循着这个方向,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必然呈现新局面。
十九大新政
2017年10月31日,中国的
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提请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明确,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为给予农民稳定的土地
承包经营预期,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
此次
土地承包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
土地经营权入股,维护进城务工和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等七方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