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伊犁条约》,一般指1881年
曾纪泽签订的《中俄改订条约》(又称“圣彼得堡条约”),有时也指被《中俄改订条约》推翻的、1879年由
崇厚擅自签订的《中俄交收伊犁条约》(又称“
里瓦几亚条约”)。其中前者是1881年(光绪七年)2月24日是清朝与
沙皇俄国在
圣彼得堡签订的有关归还
新疆伊犁地区的条约。根据条约及其子约,中国虽收回了
伊犁九城及
特克斯河流域附近的领土,但仍割让了
塔城东北和
伊犁、喀什噶尔以西约7万多
平方公里的领土。
签约过程
19世纪60~70年代,中国
西北地区发生政治社会动荡,反动
封建主在陕西、甘肃和新疆地区建立了若干
割据政权。1864年,
南疆喀什噶尔回教封建主等向
浩罕汗国求助。在英国支持下,浩罕统治者于1865年1月派
阿古柏等入侵新疆。1871年(清同治十年),俄国乘阿古柏侵占
乌鲁木齐并向东进犯之际,出兵强占中国
伊犁地区。1875年5月3日,
左宗棠受命为钦差大臣,督办新疆军务,负责收复新疆。1876年,左宗棠结束北路战事。次年5月,收复吐鲁番。阿古柏服毒自杀。至此,左宗棠西征取得决定性胜利。
清政府平定新疆后,于次年派钦差大臣
崇厚出使俄国谈判归还伊犁问题。1879年10月2日(清光绪五年八月十七日),崇厚在俄国胁迫下,擅自签订《中俄交收伊犁条约》(即《
里瓦几亚条约》)。主要内容有:割让伊犁以南、以西大片领土;赔款500万卢布;俄商人在新疆、蒙古贸易免税;允许俄经新疆至天津、汉口、西安陆路经商等。由于朝野的反对,清政府拒绝批准该条约,并将崇厚革职治罪。1880年2月29日,清政府正式声明拒绝崇厚所签之约。6月,清政府所任命的驻英、法公使兼任驻俄公使
曾纪泽抵圣彼得堡,与俄谈判修订交收伊犁条约。经谈判,曾纪泽和俄
外交大臣N.K.吉尔斯签订该条约。
1880年2月19日,
清廷颁发
上谕,任命大理寺少卿、驻英法公使
曾纪泽为出使俄国钦差大臣,希望在对俄酌量让步的基础上改订《交收伊犁条约》,挽回一部分主权。7月30日,曾纪泽及其随员抵达
圣彼得堡。俄方以条约一经签订,不能更改为由,拒绝开议。几经交涉,才表示同意。8月23日,中俄双方举行首次改约会谈,曾纪泽提出交还伊犁全境,
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交界仍照旧址,领事只添设嘉峪关一处,新疆贸易不能处处免税等六条“改约”意见。俄方认为这是“将从前之约全行驳了”,决定不以曾纪泽为
谈判对手,另派沙俄代理外交大臣吉尔斯和布策来
北京谈判,以便就近直接对清廷施加压力。清政府获悉吉尔斯和布策即将来华,“深恐大局不可收拾”,立即指示曾纪泽作出更大让步,力争在俄定议。10月2日,中俄圣彼得堡谈判复会。在
长期谈判中,双方就交还伊犁、赔款、喀什噶尔与塔尔巴哈台界务、通商、
松花江航行、添设领事等事项进行反复交涉。俄方代表恣意勒索,态度强横,动辄以“中国若仍不允,则不得在俄再议”相要挟。1881年(光绪七年)2月24日,曾纪泽在沙俄拟定的《伊犁条约》上签字画押,并签订了关于赔款交纳办法的专条、中俄《
改订陆路通商章程》及其附件《俄商前往中国贸易过界卡伦单》。
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有:①清政府争回了之前划失的伊犁南境
特克斯河流域2万多
平方千米领土,但仍失去了霍尔果斯河以西地区和
北疆的斋桑湖以东地区。②俄在肃州(嘉峪关)、吐鲁番二城增设领事;准许俄在伊犁、喀什及天山南北两路各城免税贸易。③清政府偿付俄900万卢布。该条约重新勘改了中、俄西北边界,明确了
斋桑泊(今
哈萨克斯坦境内)附近和黑
额尔齐斯河一带的边界线。通过该条约和《伊犁界约》(1882.10.29)、《喀什噶尔界约》(1882.12.7)、《科塔界约》(1883.8.12)、《塔尔巴哈台西南界约》(1883.10.3)和《
中俄续勘喀什噶尔界约》(1884.6.3)等5个子约,俄将7万多平方千米的中国领土并入其版图。该条约是一个
不平等条约,也是第一个因中国反对而推翻前约并收回部分主权的条约。
条约原文
一八八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光绪七年正月二十六日,
俄历一八八一年二月十二日,圣彼得堡。
大清国大皇帝大
俄国大皇帝愿将两国边界及通商等事于两国有益者,商定妥协,以固和好,是以特派全权大臣会同商定。大清国钦差出使俄国全权大臣一等毅勇侯
大理寺少卿曾; 大俄国钦差参政大臣署理总管外部大臣萨那尔特部堂格,参议大臣出使中国全权大臣布; 两国全权大臣各将所奉全权谕旨互相校阅后,议定条约如左:
第一条 大俄国大皇帝允将一千八百七十一年,即同治十年,俄兵代收伊犁地方,交还大清国管属。其伊犁西边,按照此约第七条所定
界址,应归俄国管属。
第二条 大清国大皇帝允降谕旨,将伊犁扰乱时及平靖后该处居民所为不是,无
分民、教,均免究治,免追财产。中国官员于交收伊犁以前,遵照大清国大皇帝恩旨,出示晓谕伊犁居民。
第三条 伊犁居民或愿仍居原处为中国民,或愿迁居俄国入俄国籍者,均听其便。应于交收伊犁以前询明,其愿迁居俄国者,自交收伊犁之日起,予一年限期;迁居携带财物,中国官并不拦阻。
第四条 俄国人在伊犁地方置有田地者,交收伊犁后,仍准照旧管业。其伊犁居民交收伊犁之时入俄国籍者,不得援此条之例。俄国人田地在咸丰元年伊犁通商章程第十三条所定贸易圈以外者,应照中国民人一体完纳税饷。
第五条 两国特派大臣一面交还伊犁,一面接收伊犁,并遵照约内关系交收各事宜,在伊犁城会齐办理施行。该大臣遵照督办交收伊犁事宜之
陕甘总督与土尔吉斯坦总督商定次序开办,陕甘总督奉到大清国大皇帝批准条约,将通行之事派委妥员前往
塔什干城知照土尔吉斯坦总督。自该员到塔什干城之日起,于三个月内,
应将交收伊犁之事办竣,能于先期办竣亦可。
第六条 大清国大皇帝允将大俄国自同治十年代收、代守伊犁所需兵费,并所有前此在中国境内被抢受亏俄商及被害俄民家属各案补之款,共银
卢布九百万圆,归还俄国。自换约之日起,按照此约所附专条内载办法次序,二年归完。
第七条 伊犁西边地方应归俄国管属,以便因入俄籍而弃田地之民在彼安置。中国伊犁地方与俄国地方交界,自别珍岛山,顺
霍尔果斯河,至该河入
伊犁河汇流处,再过伊犁河,往南至乌宗岛山廓里扎特村东边。自此处往南,顺同治三年塔城界约所定旧界。
第八条 同治三年塔城界约所定
斋桑湖迤东之界,查有不妥之处,应由两国特派大臣会同勘改,以归妥协,并将两国所属之
哈萨克分别清楚。至分界办法,应自奎峒山过黑伊尔特什河至萨乌尔岭画一直线,由分界大臣就此直线与旧界之间,酌定新界。
第九条 以上第七、第八两条所定两国交界地方及从前未立界牌之交界各处,应由两国特派大员安设界牌。该大员等会齐地方、时日,由两国商议酌定。俄国所属之费尔干省与中国喀什噶尔西边交界地方,亦由两国特派大员前往查勘,照两国现管之界勘定,安设界牌。
第十条 俄国照旧约在伊犁、
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
库伦设立领事官外,亦准在
肃州(即嘉峪关)及吐鲁番两城设立领事。其余如
科布多、
乌里雅苏台、哈密、乌鲁木齐、古城五处,俟商务兴旺始由两国陆续商议添设。俄国在肃州(即嘉峪关)及吐鲁番所设领事官,于附近各处地方关系俄民事件,均有前往办理之责。按照一千八百六十年,即咸丰十年,
北京条约第五、第六两条应给予可盖房屋、牧放牲畜、设立坟茔等地,嘉峪关及吐鲁番亦一律照办。领事官公署未经起盖之先,地方官帮同租觅暂住房屋。俄国领事官在
蒙古地方及天山南北两路往来行路、寄发信函,按照
天津条约第十一条、北京条约第十二条,可由台站行走。俄国领事官以此
事相托,中国官即妥为照料。吐鲁番非
通商口岸而设立领事,各海口及
十八省、
东三省内地,不得援以为例。
第十一条 俄国领事官驻中国,遇有公事,按事体之关系、案件之紧要及应如何作速办理之处,或与本城地方官,或与地方大宪往来,均用公文。彼此往来会晤,均以友邦官员之礼相待。两国人民在中国贸易等事,致生事端,应由领事官与地方官公同查办。如因贸易事务致启争端,听其自行择人从中调处,如不能调处完结,再由两国官员会同查办。两国人民为预定货物、运载货物、租赁铺房等事所立字据,可以呈报领事官及地方
官处,应与
画押盖印为凭。遇有不按字据办理情事,领事官及地方官设法务令照依字据办理。
第十二条 俄国人民准在中国蒙古地方贸易,照旧不纳税,其蒙古各处及各盟设官与未设官之处,均准贸易,亦照旧不纳税。并准俄民在伊犁、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乌鲁木齐及关外之天山南北两路各城贸易,暂不纳税。俟将来商务兴旺,由两国议定
税则,即将免税之例废弃。以上所载中国各处准俄民出入贩运各国货物,其买卖货物或用现钱,或以货相易俱可,并准俄民以各种货物抵账。
第十三条 俄国应设领事官各处及
张家口,准俄民建造铺房、
行栈,或在自置地方,或照一千八百五十一年,即咸丰元年,所定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第十三条办法,由地方官给地盖房亦可。张家口无领事而准俄民建造铺房、行栈,他处内地不得援以为例。
第十四条 俄商自俄国贩货,由陆
路运入中国内地者,可照旧经过张家口、通州前赴天津,或由天津运往别口及中国内地,并准在以上各处销售。俄商在以上各城、
各口及内地置买货物,运送回国者,亦由此路行走。并准俄商前往肃州(即嘉峪关)贸易,货帮至关而止,应得利益照天津一律办理。
第十五条 俄国人民在中国内地及关外地方
陆路通商,应照此约所附章程办理。此约所载通商各条及所附陆路通商章程,自换约之日起,于十年后,可以商议酌改;如十年限满前六个月未请商改,应仍照行十年。俄国人民在中国沿海通商,应照各国总例办理。如将来总例
有应修改之处,由两国商议酌定。
第十六条 将来俄国陆路通商兴旺,如出入中国货物必须另定税则,较现在税则更为合宜者,应由两国商定,凡进口、出口之税均按
值百抽五之例定拟。于未定税则以前,应将现照上等茶纳税之各种下等茶出口之税,先行分别酌减。至各种
茶税,应由中国
总理衙门会同俄国驻京大臣,自换约后一年内会商酌定。
第十七条 一千八百六十年,即咸丰十年,在北京所定条约第十条至今讲解各异,应将此条声明,其所载追还牲畜之意,作为凡有牲畜被人偷盗、诱取,一经获犯,应将牲畜追还,如无原物,作价向该犯追偿。倘该犯无力赔还,地方官不能代赔。两国边界官应各按本国之例,将盗取牲畜之犯严行究治,并设法将自行越界及盗取之牲畜追还。其自行越界及被盗之牲畜踪迹,可以示知边界兵并附近乡长。
第十八条 按照一千八百五十八年五月十六日,即咸丰八年,在
瑷珲所定条约,应准两国人民在
黑龙江、
松花江、
乌苏里河行船并与沿江一带地方居民贸易,现在复为申明。至如何照办之处,应由两国再行商定。
第十九条 两国从前所定条约未经此约更改之款,应仍旧照行。
第二十条 此约奉两国御笔批准后,各将条约通行晓谕各处地方遵照。将来换约应在森比德堡,自画押之日起以六个月为期。
两国全权大臣议定,此约备汉文、
俄文、
法文约本两分,画押盖印为凭,三国文字校对无讹,遇有讲论以法文为证。
光绪七年正月二十六日
一千八百八十一年二月十二日
订于森比德堡都城
专条:
按照中、俄两国全权大臣现在所定条约第六条所载,中国将俄兵代收、代守伊犁兵费及俄民各案补偿之款,共银卢布九百万圆,归还俄国,自换约之日起,二年归完。两国全权大臣议将此款交纳次序办法商定如左:
以上银卢布九百万圆,合
英金磅一百四十三万一千六百六十四圆零二希令,匀作六次,除兑至
伦敦汇费毋庸由中国付给外,按每次中国净交英金磅
二十三万八千六百一十圆零十三希令八本士,付与伦敦城内布拉得别林格银号收领,作为每四个月交纳一次,第一次自换约后四个月交纳,末一次在换约后二年期满交纳。此专条应与载明现在所定条约无异,是以两国全权大臣画押、盖印为凭。
附注:
本条约及专条均见《光绪条约》,卷5,页15—21,30。俄文本及法文本见《俄外部:俄华条约集》,页225—237。
本条约于一八八一年八月十九日在圣彼得堡交换批准。
条约评价
《中俄伊犁条约》签订后,负责收复除伊犁以外的新疆的左宗棠对这一条约表示满意,说:“中俄和议,
伊犁全还,界务无损。领事只设嘉峪关、吐鲁番两处,此外均作罢论,则商务亦尚相安。吉林俄船撤还,
松花江不许俄船来往”。而对曾纪泽也赞扬道:“劼刚此行,于时局大有裨益,中外倾心,差强人意也”。
《中俄伊犁条约》与《交收伊犁条约》相比,除赔款增加了四百万卢布外,在界务和商务方面,中国都争回了很大一部分主权界务方面,在伊犁地区收回了特克斯河流域两万多平方公里的土地。在斋桑湖和喀喇
额尔齐斯河下游地区的界线,改为在《
里瓦几亚条约》界线与《
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所定原线之间“勘定新界”,中国收回了一部分领土。商务方面,俄国设立领事的地点,由七处缩减为二处:中俄陆路通商新疆至
汉口一条路线,删除了嘉峪关至汉口一段;水路方面关于俄轮沿松花江航行到伯都讷的专条被删除了。
但是,该条约大部分保留了《交收伊犁条约》规定的商业特权。从根本上说,它和《交收伊犁条约》一样,都是有损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不平等条约。
大学者、
乾嘉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
俞樾,在后来的一篇文章中,则用了十六个字来评价
曾纪泽条约影响
通过《中俄伊犁条约》及其后订立的五个勘界
议定书,
沙俄又割占了霍尔果斯河以西和斋桑湖以东七万多
平方公里的
中国领土。而俄国在华的
经济扩张,由
边境地区延伸至中国腹地。此外,沙俄还利用《中俄伊犁条约》,在1881—1884年间胁迫中国新疆居民10万多人“迁居”俄境。该条约严重地损害了中国领土和主权的完整,给西北边务、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造成了极大的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