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
1956年4月设立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英文简称“CIETAC”,下称“仲裁委员会”)是世界最主要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之一,于1956年4月设立,当时名称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
组织简介
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为了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需要,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80年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于1988年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0年,仲裁委员会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名称。
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商事争议。既受理各类国际、涉外仲裁案件,又同时受理各类国内仲裁案件。自1992年开始,仲裁委员会的国际商事纠纷仲裁案件每年的受理量一直高居全球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前列。
为适应我国对外商业迅速发展的需要,经外经贸部、外交部和中国贸促会联合请示,国务院批准于1984年2月在中国外资外贸最发达的广东省深圳地区成立中国对外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办事处,面向港澳台及国内外提供商事仲裁服务。深圳办事处于1989年更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2004年更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并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华南分院的名称。华南分会与北京总会及上海分会使用相同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整体上享有同一个仲裁管辖权
华南分会受理案件争议涉及贸易、投资、银行、证券、保险、物流、房地产、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各种商事领域,案件当事人遍及全国各地和世界各大洲六十多个国家和地区,仲裁的独立性、公正性、专业性、高质量和高效率,得到境内外的一致公认,裁决可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144个国家获得强制执行,为华南地区营造和谐的商业环境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于2012年10月22日宣布独立,脱离贸仲体系并更名为“深圳国际仲裁院”,并同时使用“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有关批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于2014年12月31日依法作出《关于重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的决定》。重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作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履行业务职能。
管辖权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法释〔2015〕15号司法解释,对独立后与重组后的两家仲裁机构的管辖权进行了明确的切割。当事人于2012年10月22日(更名独立之日)之后签订仲裁协议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的,重组后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当事人于2012年10月22日(更名独立之日)之前签订仲裁协议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的,深圳国际仲裁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重组后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管理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的案件。未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无权受理上述相关案件。
贸仲机构设置
仲裁委员会设名誉主任一人、名誉副主任一至三人,顾问若干人,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邀请有关知名人士担任。
仲裁委员会在组织机构上实行委员会制度,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履行仲裁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仲裁委员会总会和分会设立秘书局与秘书处,各有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总会秘书局和分会秘书处分别在总会秘书长和分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总会和分会的日常事务。
仲裁委员会还设立三个专门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案例编辑委员会和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
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仲裁程序和实体上的重大疑难问题的研究和提供咨询意见,对仲裁员的培训和经验交流、对仲裁规则的制定和修订提供意见,对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和发展提出建议等。
案例编辑委员会,负责案例编辑和仲裁委员会的年刊编辑工作。
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按照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对仲裁员的行为进行监督考核,对仲裁员的聘任提出建议。
仲裁委员会总会、华南分会、上海分会、湖北分会和浙江分会根据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条款/仲裁协议受理当事人提起的国际的、涉外的和国内仲裁案件。
仲裁委员会设立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和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负责解决各种域名争议。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5年7月5日起同时启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名称,全面涵盖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业务,并进一步开展电子商务网上调解和网上仲裁等其他网上争议解决业务,为广大当事人提供快捷高效的网上争议解决服务。
仲裁委员会与中国粮食行业协会、贸促会粮食行业分会联合成立了粮食争议仲裁中心,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粮食行业发生的一切争议。
仲裁委员会在各地贸促会内及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设立了仲裁办事处,办事处是仲裁委员会仲裁专业联络和宣传机构,从事仲裁宣传和仲裁协议的推广和咨询工作,不能受理仲裁案件。
服务项目
程序管理
提供仲裁程序管理服务
提供调解程序管理服务
提供仲裁及调解程序咨询服务
场地设施
提供仲裁开庭室、合议室
提供调解会议室;
提供电话、传真、打印、复印、扫描、上网(免费)等;
免费停车服务。
资讯服务
提供仲裁(或调解)解决争议的各类资料和文件,包括其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等资讯;
提供各种格式合同范本,包括进出口合同、合资合作合同、房地产、工程建设、技术转让等数十种合同范本;
提供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编辑出版的专业刊物、书籍或案例分析丛书等。
培训交流
邀请仲裁员(包括法律专家、金融专家、技术专家、企业家等)作学术报告和专题讲演;
仲裁员、调解专家沙龙活动;
律师、公司法务人员培训、交流。
最新修订时间:2024-01-27 00:55
目录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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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