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指示,由政府批准组建的室内装饰行业全国性组织。
发展沿革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CIDA)成立于1988年,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社会经济团体和
自律性行业
管理组织。业务上受政府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并受政府委托承担行业管理工作。2004年成为国际
室内建筑师设计师团体联盟(IFI)国家级团体成员。
2024年11月16日,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在南宁国际会展中心隆重召开“职业教育工作委员会成立大会”系列活动。
建设宗旨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适应建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联结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专业人员,为政府、行业、企业、室内设计师等从业人员和广大
消费者服务,起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
合法权益和行业共同利益,促进室内装饰行业的发展。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将朝规范化、智能化、集约化方向发展,继续严格规范对设计师的专业技能(水平)评价的审核、考试和认定工作,弥补行业内紧缺的室内设计高端人才缺口。
主管部门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指示,由政府批准组建的室内装饰行业全国性组织。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承担全国室内装饰
行业管理的具体工作。
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与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发展室内装饰行业的方针政策;
(二)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制订与实施室内装饰行业发展规划、标准与规范,组织行业内室内装饰
设计单位、施工、陈设、环保、施工、材料、科技、流通、
中介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水平评价、
信用评价,开展对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产品、服务质量的评定与监督;
(三)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
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
(四)开展调查研究,对行业发展和市场管理提出政策和法规建议;
(五)开展
人才培训,组织
学术交流,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先进会员企业及先进个人表彰,推介新产品与新技术,推动
技术进步与设计创新,帮助会员拓宽国内外市场;
(六)推进行业
公益事业建设,
发起设立专项基金、
公益基金,挖掘、培养、扶持
创新型人才与机构,推动全行业创业创新;
(七)开展咨询服务,出版行业刊物,出品行业
影视作品,建设
行业网站,培育行业新媒体平台,为会员提供国内外
市场动态和技术
经济信息;
(八)引导行业与
资本市场对接,拓宽行业投融资渠道,优化行业
金融生态环境,增强
企业发展活力;
(九)加强与国外相关组织的联系,接待国外来访团组,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协调处理会员之间纠纷与行业
重大问题,帮助会员维护合法权益;
(十一)根据行业新形势新情况新变化,提出新思路新举措
新服务;[加一项开放式的业务提法]
(十二一)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十三)组织开展教育部1+X室内设计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试点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现任领导
名誉会长
会长
张 丽;
副会长
(按姓氏笔划排列)
万庆棠 王 中 王 兵 王格连 卢伟佳 田万良 刘 飞 刘 勇 刘文利 刘家安 任文东 闫生昌 孙有富 李连柱 李杰峰 杨冬江 杨邦胜 吴 军 吴 晞 吴兴杰 吴荣忠
何新明 余静滨 辛克丽 辛海明 宋广生 张 琦 张实践 张恩玖 陈跃华 陈 亮 陈书全 陈龙泉 陈贤耿 邵令敏 纵瑞原 林学明 林德英 周文祥 赵 健 赵建平 赵继宏 律文秋 剑 飞 姜 峰 姚保林 贺榆霞 彭思志 徐 敏 徐国俭 徐剑光 郭兴田 梁建国;
秘书长
王东明。
团体会员
现有团体会员5000多家。经本协会认定颁发证书的
室内设计师已有近30000人。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分布在全国各地,包括具有相当实力的室内装饰
工程设计、施工企业,具有先进装备的
室内装饰材料和用品的
生产经营企业,较有影响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社会团体,以及室内设计师、材料师、监理师、项目经理等室内装饰从业人员。
组织机构
办事机构:秘书处、办公室、人才培训部、
信息咨询服务部、展览部、
国际合作部
专业机构:设计专业委员会、
陈设艺术专业委员会、国家室内
车内环境及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室内环境监测工作委员会、室内环境净化治理专业委员会、住宅产业装饰装修专业委员会、施工专业委员会、墙纸
墙布专业委员会、家居集成专业委员会、人才培养
工程项目办公室、设计师俱乐部、文化与科技工作委员会、家具
设计研究学会
专业机构
· 会员部
· 秘 书 处
· 办 公 室
· 信息咨询服务部
· 人才培训部
·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设计专业委员会
·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法规专业委员会
·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监测工作委员会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英文名为CHINA NATIONAL INTERIOR DECORATION ASSOCIATION ,简称为CIDA.会徽标志由CIDA的图案组成.
第二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遵照国务院会议提议组建的室内装饰行业的全国性组织,是由同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经济团体,具有法人地位。协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开展各项活动
第三条 中国轻工总会是国务院授权管理室内装饰行业的主管部门,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是中国轻工总会的组成部分,受中国轻工总会的委托,承担部分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室内装饰是对人们活动的所有成形内部空间(包括建筑物、车、船、飞机等)的再加工和再创造;是室内空间及环境的
装饰设计、施工、室内装饰材料和用品配套生产、
组套供应的系统工程;是集产品、技术、艺术、劳务和工程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行业;它为人们提供使用方便、安全和优美舒适的
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
第五条 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联结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为政府
宏观决策服务,为企业和行业服务,起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共同利益,促进室内装饰行业的发展?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如下:
(一)宣传贯彻与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发展室内装饰行业的方针政策;
(二)协助政府制订与贯彻实施室内装饰行业的
技术标准和各项定额,开展对设计与工程质量的评定与监督;
(三)协助政府制订与贯彻实施室内装饰行业
市场管理;
(四)开展对国内外室内装饰行业的
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的建议;
(五)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组织国际国内展览和技术交流,推动行业
技术合作与进步,帮助企业拓宽国内外市场;
(六)开展咨询服务,出版有关刊物,为会员提供本行业国内外技术
经济情报和
市场信息,开发、培训各类人才;
(七)发展与国外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八)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执业
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
(九)协调处理会员之间的纠纷,帮助会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十)承办中国轻工总会、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依法取得
工商登记执照的从事室内装饰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室内装饰工程公司以及室内装饰设计、科研、
技术开发、信息情报、教育等相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照章缴纳会费的,均可自愿申请为协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凡愿为发展室内装饰行业贡献力量的专家、学者、教授、
科研人员和
专业管理人员,均可自愿申请为协会个人会员。根据工作需要,协会可聘请
名誉会员。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委派会员代表人行使
选举权、
被选举权、
监督权和其他民主管理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决定退会。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完成协会委派的任务;
(四)遵守行规行约;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人,可以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委托本单位
其他人员出任。
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协会可予以除名:
(一)停业或转产;
(三)依法被撤消;
(四)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协会劝告拒不改正。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
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确定协会的方针和任务;
(二)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理事会理事;
(五)修改协会章程。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表决,获得半数以上票数同意方能有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为协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
换届选举,也可采用通讯方式举行。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吸收新会员。
第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
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产生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正、副秘书长由理事长决定聘任。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期,以两届为限;特殊情况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以延长一届。常务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机构。
第十七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理事长和顾问,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地方协会
第十八条 凡经过地方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地方协会,可以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本协会。地方协会在当地
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和本协会协助下,自行决定工作计划和开展活动。
第六章 经费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有偿服务收入;
(一)为实现协会任务开展活动的开支;
(二)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劳保、福利费用等;
(三)协会办公设施所需费用及
差旅费、
办公费等开支;
(四)其他正当开支。
第
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经费收入和支出
均应符合
国家财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实施,报中国轻工总会和民政部备案。章程解释权归中国室内装饰协会。
第二十三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的终止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中国轻工总会批准,并报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