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Chinese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CSIEL)创建于1984年“庐山国际经济法讲习班”,是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学术团体。学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历史沿革
2010年10月16日-17日
学会与
南京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2010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术研讨会。来自中国内地、港澳、欧美等地区的270 余位专家、学者围绕国际经济法的诸多理论与实务问题展开深入细致的讨论与交流。
2010年8月19日至22日
学会与韩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及
韩国外交通商部共同主办的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国际研讨会在韩国首尔举行。会议的主题是“韩中
自由贸易协定:设法消减壁垒,迈向特殊伙伴关系”(Korea-China FTA: Seeking Ways to Reduce Barriers for the Special Partnership)。韩方有Sung Jae Ho, Choi Won Mog, Park Deok-Young, Choi Seung-Hwan, Chang Seung-Wha等十数名教授,以及外交通商部官员参会。
2009年10月31日至11月1日
学会与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和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2009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术研讨会。来自中国内地、港澳地区的280余位专家、学者齐聚一堂,提交交流论文近190篇,均创历年之最。
2009年9月10-11日
学会与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联合主办“第三届国际投资保护协定研讨会”,该会议是第十三届“
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CIFIT)的分论坛之一。来自相关高校的国际法学者与商务部、外交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及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政府官员与专业人士参加了会议。
2008年10月24日至27日
学会与
南开大学法学院在天津联合举办2008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术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的高校、科研机构、政府主管部门及经贸法律实务部门的100多位代表出席会议。
2008年10月23日至24日
学会与韩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在天津联合举办“WTO体制与
区域贸易集团: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区的法律与实践”(中、韩、英文)国际学术研讨会。中、韩学者20多人出席会议。
2007年11月2日至5日
学会与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广东省律师协会在湛江联合举办2007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术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的高校、科研机构、政府主管部门及经贸法律实务部门的180多位代表出席会议。会议共收到论文140多篇。
2006年10月20日至22日
学会与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在黄山市联合举办2006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术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的高校、科研机构、政府主管部门及经贸法律实务部门的150多位代表出席会议。会议共收到论文120多篇。10月20日,学会第四届理事会通过决议,由曾华群教授任学会常务副会长。
2006年7月19日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完成了在民政部正式登记的手续,取得了民政部颁发的“社团法人登记证书”。证书载明,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章程》正式存档于司法部、民政部。
2006年2月26日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在厦门鹭江宾馆召开,通过了报送民政部的《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章程》和学会理事会名单。理事会通过决议,为进一步增强学会的代表性和组织建设,增补车丕照、朱榄叶、吴志攀、张月姣、张玉卿、陈治东、尚明、莫世健、曾令良、廖益新教授为学会副会长。
2005年10月13日至16日
学会与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在长沙市联合举办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术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的高校、科研机构、政府主管部门及经贸法律实务部门的200多位代表出席会议。会议共收到论文140多篇。
2005年8月
学会与
南昌大学法学院在井冈山联合举办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专题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的高校、科研机构、政府主管部门及经贸法律实务部门的50多位代表出席会议。会议共收到论文30多篇。
2005年6月17日至18日
学会与韩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在韩国首尔联合举办“WTO十年的中韩贸易关系”(中、韩、英文)国际学术研讨会。陈安、董世忠、吴焕宁、王传丽、陈治东、朱榄叶和曾华群教授应邀出席会议并作大会报告。
2004年11月8日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学会第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副会长。聘请万鄂湘、刘丰名、朱学山、汪尧田、芮沐、赵承璧、郭寿康、高尔森、高树异、萧志明、曹建明、韩德培、魏润泉教授为顾问。陈安教授当选连任为学会会长。王传丽、王贵国、余劲松、吴焕宁、董世忠、曾华群教授(以姓氏笔画为序)当选为学会副会长。徐崇利教授任秘书长。
2004年11月5日至8日
学会与
厦门大学法学院、
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在厦门联合举办2004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术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的高校、科研机构、政府主管部门及经贸法律实务部门的187位代表出席会议。会议共收到论文137篇。
2004年11月4日至5日
学会与厦门大学法学院、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在厦门驿缘酒店联合举办“国际经济法与经济转型期的中国”国际学术研讨会(英文)。30名中外知名专家学者应邀出席会议。会议共收到论文22篇(英文)。会后,会议论文由陈辉萍教授主编成专题文集,于2007年初由美国William S. Hein & Co., Inc出版社出版。
2004年5月29日至30日
学会与
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在厦门联合举办“坎昆会议后WTO法制的走向和中国的对策” 专家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的高校、科研机构及政府主管部门的20多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
2003年9月27日至30日
学会与
甘肃政法学院在兰州市联合举办2003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术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的高校、科研机构、政府主管部门和经贸法律实务部门的代表150多人出席会议。会议共收到论文130多篇。
2002年9月18日至20日
学会与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在大连市联合举办中国国际经济法学术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的高校、科研机构、政府主管部门和经贸法律实务部门的代表176人出席会议。会议共收到论文150篇。
2001年11月2日至4日
学会与
复旦大学法学院在复旦大学联合举办2001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术研讨会。本次年会主题为“全球化与区域一体化中的国际经济法”。来自全国各地的高校、科研机构、政府主管部门和经贸法律实务部门的代表175人出席会议。会议共收到论文105篇。
2000年10月19日至23日
学会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在北京市西山杏林山庄联合举办2000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术研讨会。本次年会主题为“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学”。来自全国各地的高校、科研机构、政府主管部门和经贸法律实务部门的代表100多人出席会议。
2000年4月16日
司法部正式签发《关于同意成立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的批复》,文号为“司发函 [2000] 093号”,明确表示同意成立“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的申请,指示“尽快向国家有关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1999年11月12日至14日
学会与
海南大学法学院、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海口市泰华酒店联合举办1999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术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从事国际经济法教学科研及实务工作的100多名代表出席会议。
1999年6月12日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依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向民政部社团司申请重新登记,并附申报材料全套八种。答复称,需先经业务主管部门司法部审查同意,方可申请登记。学会即向司法部提交有关申请报告。
1998年11月23日至27日
学会与
深圳大学法学院、深圳市贸易服务中心在深圳大学联合举办1998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术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的高校、科研机构、政府主管部门和经贸法律实务部门的代表100多人出席会议。
1998年
由陈安教授主编、学会参与主办的《
国际经济法学刊》(原名《国际经济法论丛》)创刊,定位为全国性、开放性的国际经济法领域优秀学术著述的集刊,现由
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10年来,已连续出版15卷。自2005年起,每年出版一卷,每卷分为四期,每期约35万字。该刊的学术水平和社会影响受到国内外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肯定和赞誉。《学刊》已入选“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学术数据来源集刊,也是中国国家知识基础设施(CNKI)工程管理的多种学术数据库、包括《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来源刊物。
1997年10月24日至27日
学会与杭州大学法律系在杭州市联合举办1997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术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的高校、科研机构、政府主管部门和经贸法律实务部门的代表近200人参加会议。10月26日,学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学会第三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副会长。学会聘请王殿国、郑衍杓、赵承璧、郭寿康、高尔森先生担任顾问。陈安教授当选连任为学会会长。吴焕宁、董世忠、张月姣、邢同舟、余劲松、王贵国、曾华群教授当选为学会副会长。曾华群教授兼任秘书长。
1996年8月
学会与云南大学法律系在昆明联合举办1996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术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的高校、科研机构、政府主管部门和经贸法律实务部门的代表100多人参加会议。
1995年11月20日至22日
学会与上海法学会、复旦大学、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华东政法学院、
上海大学法学院在上海对外贸易学院联合举办1995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术研讨会。来自全国高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企业的专家学者160余人出席会议。11月22日,学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增补张月姣同志为学会副会长。
1994年11月14日至17日
学会与
西南政法学院、重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在西南政法学院联合举办1994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术研讨会。来自全国国际经济法科研、教学单位、政府机关及实务部门的代表90余人出席会议。会议收到论文40余篇。
1994年3月24日
经原国家教委“教办[1994]15号”文件批准,正式同意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挂靠厦门大学,学会秘书处设于
厦门大学法学院。
1993年11月17日
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副会长。研究会聘请任建新、沈达明、芮沐、周子亚、端木正、裘绍恒先生担任顾问。陈安教授当选为学会会长。王殿国、冯大同、余劲松、吴焕宁、董世忠教授当选为学会副会长。曾华群教授任秘书长。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一致通过决议,将“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会”更名为“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
1993年11月15日至19日
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和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在珠海市望海楼联合举办1993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术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外经贸管理部门和企业的代表约100人出席会议。会议收到30多篇论文。
1992年10月16日至20日
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会与厦门大学法律系、
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和厦门市国际经济贸易学会在
厦门大学国际学术交流中心联合举办“中国国际经济法学术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经贸部门、司法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近70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会议共收到论文38篇。10月19日,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会一致选举陈安教授担任常务副会长。
此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术研讨会”形成年会制度。历届研讨会由学会与各法学院校等联合举办,与会代表来自全国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政府主管部门和经贸法律实务部门。研讨会重在“以文会友”和“知识报国”,要求代表向大会提交与会议主题有关的学术论文或作相关的学术报告。历届研讨会都特别注意邀请商务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法司和司法部教育司等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作专题报告,向与会代表介绍我国对外经贸交往中面临的重大法律问题,指导学者们紧密联系实际,开展研究,为国家出谋献策。
1987年10月17日
经原国家教委批准和资助,在武汉大学举行的“全国国际经济法教学研讨会”上,正式成立“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会”,通过《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会章程》,选举产生了研究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副会长。姚梅镇教授当选为会长。王守茂、冯大同、李泽锐、吴焕宁、陈安、赵承璧、郑衍杓、高尔森、郭寿康教授当选为副会长。许前飞同志任秘书长。研究会秘书处设于
武汉大学法学院。
1984年5月8日至6月5日
由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武汉大学法律系、厦门大学法律系、
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安徽大学法律系、中山大学法律系和江西大学法律系共同发起,在庐山举办了全国性的“国际经济法讲习班”。讲习班聘请周子亚、姚梅镇、陈安、高尔森、朱学山、江振良、盛愉、卢绳祖、董世忠、方之寅等国内知名国际经济法学者作专题讲座,全国53个单位90多名代表参加。5月27日,与会人员一致倡议成立“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并通过了《国际经济法研究会章程》。经反复协商,选举产生了国际经济法研究会理事会。研究会聘请周子亚教授为顾问。姚梅镇教授当选为会长。李庆轩、夏焕瑶先生当选为副会长。陈安、董世忠、高尔森、盛愉教授为常务理事。王国良老师为总干事。研究会会址设于江西大学法律系。
(1984年“庐山国际经济法讲习班”结业留影)
本结业留影中,左第六人起依次为卢绳祖教授、高尔森教授、姚梅镇教授、江西大学法律系李书记、周子亚教授暨夫人、朱学山教授暨夫人、陈安教授。此帧留影由当年该讲习班青年学员张菊辉珍藏了25年,新近提供给本学会。谨此致谢。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Chinese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缩写CSIEL)。
第2条 本会是由从事国际经济法理论研究、教学与实务工作的同志及各教学、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和有关国际经济法学术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学术团体。
第3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团结广大从事国际经济法理论研究、教学和实际工作的同志,积极开展国际经济法的学术活动,促进国际经济法学科的发展,为推动我国对外经济交往和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4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5条 本会住所:福建省厦门市厦门大学法学院C座6楼602-6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6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全国性和地区性学术讨论会;
(二)举办各种类型的报告会和座谈会;
(三)组织科研和教学工作的经验交流;
(四)提供咨询服务,并进行人员培训工作;
(五)进行对外学术交流活动;
(六)编辑出版国际经济法书刊和资料。
第三章 会 员
第7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凡从事国际经济法科学研究、教学和实际工作的人员,由本人申请并经本会同意,可以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本会可吸收教学、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和有关国际经济法社团作为单位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9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10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活动和其他活动;
(三)获得本会编辑的资料和书刊;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声明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11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执行本会的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12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13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14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通过或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听取和审查本会会务工作报告;
(五)讨论并决定本会的会务事项;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15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16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17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的名额分配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18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19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20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21条 理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连续两年未出席本会年会和理事会会议且未请假,即视为不愿履行理事职责和自行放弃理事职务。
第22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副会长以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并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十八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项所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24条 常务理事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25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26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27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28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29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31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32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33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34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35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36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37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38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39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40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41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42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44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45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46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法学研究和教育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47条 本章程经2006年2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48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49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