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中国国务院在广东省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涵盖三个片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广州南沙自贸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深圳蛇口自贸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珠海横琴自贸区),总面积116.2平方公里,广东自贸区立足面向港澳台深度融合。
基本情况
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贸区将在2015年使用同一张负面清单。
2015年3月24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广东以及天津、福建等第二批自贸区的总体方案获得通过。
2015年4月20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发布会,介绍了上海、广东、天津和福建自贸区的有关情况。
2015年4月21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仪式在广州南沙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胡春华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揭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梁振英出席挂牌仪式。广东省省长朱小丹在挂牌仪式上致辞,为广东自贸试验区工作办公室和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揭牌。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标志着广东自贸试验区正式启动建设。
面积范围
广东省自贸区总面积达到116.2平方公里,包括南沙新区、前海蛇口片区、珠海横琴新区。广东主打港澳牌,将建立粤港澳金融合作创新体制、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以及通过制度创新推动粤港澳交易规则的对接。
港口物流
珠海港和盐田港将是港口物流业的首选标的。其中,珠海港以“打造一流的港口物流营运商和国内知名的综合能源投资服务商”的目标,转型初步成型,未来集团有望对珠海港港口资源的整合将 成为转型的深化步骤。
园区地产
包括招商地产、深赤湾、中集集团等上市公司有望首先受益。据悉,前海作为深港合作试验田,周边土地升值空间较大,中集集团在前海有52万平方米土地储备,深圳国际则在前海拥有约50万平方米的土地面积,中粮地产在宝安区拥有120万平方米物业,均有望成为受益标的。
建筑建材
珠海本地企业华发股份积极参与珠海市的城市建设开发,有望在自贸区建设中受益。而主营建材的塔牌集团在互动易上表示,国务院批准在广东天津福建三地设自贸区,有利于促进广东天津福建三地经济对外交流和发展,虽然公司没有涉及进出口业务,但区域内经济加速发展势必带动一系列相关行业发展。
广州南沙新区片区
片区面积:共60平方公里(含广州南沙保税港区7.06平方公里),分7个区块
四至范围:
明珠湾起步区区块·金融商务中心集聚区 [5] (9km2):重点发展金融服务、总部经济、科技创新和商贸服务等,基础设施基本建成,正在导入相关产业项目,加快建设金融商务发展试验区,打造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的核心区和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粤港澳大湾区中央商务区。
重点企业:广州期货交易所国际金融论坛(IFF)永久会址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国际风险投资中心、越秀集团、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国际金融论坛、中交集团、中化集团、广东省交通集团、中金岭南、小马智行全国总部。
重点载体:中交汇通中心、南沙明珠湾开发大厦、灵山岛尖横沥岛尖
海港区块·国际航运发展合作区(15km2):重点发展航运物流、保税仓储、国际大宗商品交易等产业,依托港口核心资源高标准建设国际大港,大力发展航运服务业,不断增强国际航运中心服务功能,建设科技兴海产业示范基地,打造广州国际航运中心核心承载区。
重点企业:宝钢南沙物流基地、广汽商贸南沙国际汽车产业园、广州港南沙汽车码头。
重点载体:南沙港务大厦、口岸大厦、临港国际商务大厦。
南沙枢纽区块·粤港澳融合发展试验区(10km2):
产业规划:重点发展资讯科技、金融后台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等产业,促进粤港、粤澳融合发展取得实质性进展,打造粤港澳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基地。
庆盛枢纽区块·科技创新、国际教育、现代服务业国际合作区(8km2):重点发展人工智能、资讯科技等主导产业。打造千亿级国际人工智能产业园区,形成广州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承载区;建设工业4.0先导示范区和创新创业基地,组建现代服务业国际合作区以及泛珠地区走向国际、参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新平台。
重点企业:广州南沙人工智能产业研究院、新鸿基庆盛交通枢纽综合体、香港科技大学广州校区。
重点载体:南沙国际人工智能价值创新园、广东人工智能全球示范中心。
南沙湾区块·广州滨海国际门户、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和文化创意区(5km2):以粤港澳现代服务业及国际科技创新紧密合作与融合发展为主导,重点发展科技创新、文化创意、商务会展、服务外包、航运服务总部、邮轮游艇经济等功能,聚焦海洋科学等国家重大战略和基础工程,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高地。
重点企业:南沙游艇会、南沙国际邮轮码头综合体、香港科技大学霍英东研究院、深海科技创新中心。
重点载体:中华总商会大厦、南沙资讯科技园、南沙科技创新中心。
蕉门河中心区区块·商务办公和科技创新集聚区(3km2):重点发展商业服务产业、外贸新业态、中小企业总部等,推动总部经济、特色金融、商贸、城市综合体集聚发展,打造国内企业和个人“走出去”的综合服务平台,形成对外投资综合服务区。
重点企业:中铁建南方中心、云从科技AI全球总部和研发中心、微软广州云暨移动应用孵化平台。
重点载体:中国铁建环球中心、香江国际金融中心、南沙城、水岸广场。
万顷沙保税港加工制造业区块·第三代半导体、智能网联汽车、国际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服务区(10km2):重点发展智能装备、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推动检验检测产业集聚,促进保税物流加工产业转型升级,吸引龙头项目集聚,打造集制造业研发孵化、工业4.0集成制造、离岸金融结算、检验检测与认证、保税物流加工、装备进出口贸易等功能为一体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综合服务区和先进制造业发展引领区。
重点企业:恒大纯电动汽车研发生产基地、联晶智能LED车灯模组研发和生产基地、芯聚能新能源汽车第三代半导体研发与生产基地。
重点载体: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园、保利电商港。
深圳前海蛇口片区
片区面积:共28.2平方公里,分2个区块
四至范围:
前海区块15平方公里,东至月亮湾大道,南至妈湾大道,西至海滨岸线,北至双界河、宝安大道(其中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3.71平方公里,东至铲湾路,南以平南铁路、妈湾大道以及妈湾电厂北侧连线为界,西以妈湾港区码头岸线为界,北以妈湾大道、嘉实多南油厂北侧、兴海大道以及临海路连线为界)。
蛇口工业区区块13.2平方公里,东至后海大道-金海路-爱榕路-招商路-水湾路,南至深圳湾,西至珠江口,北至东滨路、大南山山脚、赤湾六路以及赤湾二路。
功能定位:前海蛇口片区将依托深港深度合作,以国际化金融开放和创新为特色,重点发展科技服务、信息服务、现代金融等高端服务业,建设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世界服务贸易重要基地和国际性枢纽港。
珠海横琴新区片区
片区面积:共28平方公里,分5个区块
四至范围:
临澳区块6.09平方公里,东至契辛峡水道,南至大横琴山北麓,西至知音道,北至小横琴山南麓。
休闲旅游区块10.99平方公里,东至契辛峡水道,南至南海,西至磨刀门水道,北至大横琴山。
文创区块1.47平方公里,东至天羽道东河,南至横琴大道,西至艺文二道,北至港澳大道。
科技研发区块1.78平方公里,东至艺文三道,南至大横琴山北麓,西至开新一道,北至港澳大道。
高新技术区块7.67平方公里,东至开新二道,南至大横琴山北麓,西至磨刀门水道,北至胜洲八道。
功能定位:横琴新区片区将依托粤澳深度合作,重点发展旅游休闲健康、文化科教和高新技术等产业,建设成为文化教育开放先导区和国际商务服务休闲旅游基地,发挥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新载体、新高地的作用。
负面清单
为了进一步扩大开放,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统一适用于四个自贸区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缩小了限制范围,提升了自贸区的开放度和透明度。
据了解,负面清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划分为15个门类、50个条目、122项特别管理措施,包括具体行业措施和适用于所有行业的水平措施。清单中未列出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文化、金融审慎、政府采购、补贴、特殊手续和税收相关的特别管理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自贸区内的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须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进行安全审查。
据广东省政府网站2024年1月19日消息,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行动方案》。其中提出,扩大现代服务业开放。推动出台自贸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争取相关开放举措率先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落地。支持南沙率先落地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措施,在科技、教育、金融、健康医疗、电信、文化等重点服务业领域扩大开放。
合作交流
加勒比自由贸易区响应世界经济发展新形势,正在筹备发起世界自贸区联合会。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成为世界自由贸易区联合会成员。
世界自贸区联合会将有利于提升世界各自由贸易区的整体自由化水平,积极推动世界范围内建立自由贸易区,促进世界各国对外贸易额的大幅度提升,辐射五大洲国家的全球自由贸易区网络,使大部分对外贸易、双向投资实现自由化和便利化。
中国广东自贸区已成为世界自由贸易区联合会荣誉会员。
发展历程
前景
中国自由贸易区,原则上是指在没有海关监管、查禁、重加关税的“干预”下允许货物进口、制造、再出口。中国自由贸易区是政府全力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最重要的举动,其力度和意义堪与80年代建立深圳特区和90年代开发浦东两大事件相媲美。其核心是营造一个符合国际惯例的建立一套对内外资的投资都要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际商业环境。至2015年,中国已获批准设立的四个自由贸易区包括: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申报
据有关媒体报道,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晓强于2013年5月底在澳门作专题讲座时表示,他已向国务院副总理汪洋汇报,希望提早一两年先在广东实现港澳地区服务贸易自由化。据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晓强讲,对于南沙新区的建设,国家发改委将积极推动多方面的工作:强化规划引导;加快基建、发展高端产业;尤其是加强港澳合作、加快优质生活圈建设、强化基础设施对接、产业合作及推进机制创新等。
2015年的广东正在积极制定方案。广东省发改委正在就南沙新区申报自贸区一事做相关方案,力争尽快上报。
广东省政府正式下发《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2013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其中在对南沙新区2013年建设目标进度一栏中,明确提出“启动申报自由贸易区”,这是广东官方公开文件中首次提及此事。
选址
南沙新区官方网站显示,2013年5月5日,广东省副省长招玉芳同广州市市长陈建华一行调研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申报选址工作,试验区选址规划面积为24.52平方公里,包括龙穴岛南部、北部和南沙湾三个区域。
南沙也面临着广东省内其他地方的竞争,除了广州南沙、深圳前海蛇口、珠海横琴、汕头华侨试验区也在努力向自由贸易区迈进。2011年10月的《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指出,前海湾保税港区应当借鉴国际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港通行的规则,坚持体制创新、先行先试,加强深港合作,探索建设功能完善、运行高效、法制健全、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自由贸易港区。 2014年12月横琴确定进入广东自贸区,横琴新区管委会主任牛敬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称,国家正在加速推进广东、福建、天津有关自贸区设立、审批、筹备等工作,横琴方面也在全力以赴,按广东省的部署安排做好与自贸区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等相关工作的跟进、完善。
2014年12月,国务院决定设立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前称《粤港澳自贸区》),广东自贸区立足面向港澳深度融合。
2014年12月1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将在广东、天津、福建特定区域再设三个自由贸易园区,以上海自贸试验区试点内容为主体,结合地方特点,充实新的试点内容。
截止2015年4月,国务院尚未引发相关批复文件。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拟以“对港澳开放”和“全面合作”为方向,在投资准入政策、货物贸易便利化措施、扩大服务业开放等方面先行先试,率先实现区内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化
2018年5月24日,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发布。广东省自贸办向省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时表示,我省正积极推进广东自贸区扩区,为汕头经济特区等地争取新一轮改革开放的新平台。记者从市商务局了解到,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主动申报,争取设立汕头自贸区,申报工作得到了国家商务部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和肯定。
2022年6月28日,广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广东自贸试验区联动发展区建设新闻发布会。广东省商务厅厅长、自贸办主任张劲松介绍,省政府批准在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韶关、惠州、汕尾、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13个地市设立广东自贸试验区联动发展区。
2024年7月30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9周年建设成果新闻发布会在穗举行。9年来,广东深入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围绕投资、贸易、金融、粤港澳合作等领域开展制度创新近700项,外贸进出口由2015年1047亿元增长到2023年5800亿元,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取得显著成效。
管理办法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 (省商务厅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和保障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自贸试验区涵盖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总面积116.2平方公里。
第三条(区域功能) 自贸试验区依托港澳、服务内地、面向世界,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促进内地与港澳经济深度融合,深入推进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强化粤港澳国际贸易功能集成,探索构建粤港澳金融合作新体制,创新监管服务模式,建设与国际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培育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全国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设置原则) 按照既有利于合力推动自贸试验区建设,又有利于各片区独立自主运作的原则,建立“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精干高效”的管理机制,设置自贸试验区的省级管理机构和各片区管理机构。
第五条(省级领导协调机构) 省人民政府成立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协调机构,作为省级领导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制定自贸试验区法规政策、发展规划,统筹指导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发展重大问题。
第六条(省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机构。省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拟订自贸试验区法规,建立健全法规体系,指导各片区做好相关配套制度工作。
(二)研究拟订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研究自贸试验区发展重大问题。
(三)研究推动出台自贸试验区综合改革、投资、贸易、金融等政策并指导实施。
(四)承担与国家和省相关部门有关自贸试验区事务的具体协调,负责与各片区管理机构联络工作。
(五)协调自贸试验区涉港澳合作重点事项。
(六)推动各片区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配合国家部门落实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
(七)跟踪自贸试验区法规政策实施情况,督促检查各片区贯彻落实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和计划等工作情况,综合评估自贸试验区运行情况。
(八)统计发布自贸试验区相关信息,组织自贸试验区对外宣传、交流等工作。
(九)承担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协调机构日常工作。
(十)承担省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和事项。
第七条(各片区管理机构) 按照精干高效原则,依托现有管理架构,设立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作为所在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属地范围内的自贸试验区具体事务。各片区管理机构职责分别由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另行规定。
在领导协调机构的统筹协调下,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片区管理机构行使省一级管理权限的要求,最大限度下放管理权限,加强对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的协调和指导,支持自贸试验区的各项工作。各片区加强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实现协同发展、错位发展。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八条(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自贸试验区实施国家规定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并根据发展实际适时调整。
自贸试验区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实行备案管理。负面清单之内的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国务院规定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实行审批管理。
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具体备案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一口受理机制)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建立企业准入和开业登记并联审批,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审批(备案)、商事主体设立登记、机构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地税)、税务登记证(国税)、社保登记号、公章刻制备案等事项纳入企业开业登记并联办理,建立“一口受理”工作机制,设立“一口受理”服务平台,统一接收申请资料,统一送达文书。
第十条(境外投资备案制) 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者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国务院规定对境外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 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具体备案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自贸试验区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依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主约定营业期限。
在自贸试验区内登记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以到自贸试验区外再投资或开展业务,有专项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先照后证) 自贸试验区推行“先照后证”。区内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从事需经审批方可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可以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有关部门申请并取得批准文件、证件后,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从事保留为前置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贸易发展和便利化
第十三条(通关监管服务模式) 自贸试验区内的广州南沙保税港区、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实行“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通关监管服务模式,同时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措施,并根据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不断探索口岸监管制度创新。
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中的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范围,按照现行模式实施监管,不新增“一线、二线”分线管理方式。
珠海横琴新区片区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原则实施分线管理,不断探索口岸查验模式创新。
第十四条(海关监管制度创新) 按照通关便利、安全高效的要求,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海关监管制度创新,促进新型贸易业态发展。   
海关在自贸试验区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制度,推行通关无纸化、低风险快速放行。   
境外进入广州南沙保税港区、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以下简称围网区域)的货物,依托信息化系统,可以凭进口舱单先行进入围网区域,分步办理进境申报手续。口岸出口货物实行先报关、后进港。
对围网区域和境内围网区域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企业账册管理、电子信息联网等监管制度。   
区内保税存储货物不设存储期限。简化围网区域货物流转流程,允许分送集报、自行运输;实现围网区域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货物的高效便捷流转。   
第十五条(检验检疫监管制度创新) 按照“进境免疫、适当放宽进出口检验;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则,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检验检疫监管制度创新。   
检验检疫部门在自贸试验区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出入境质量安全和疫病疫情风险管理机制,实施无纸化申报、签证、放行,实现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通报和运用,提供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信息查询服务。   
境外进入围网区域的货物,应当接受入境检疫;除重点敏感货物外,其他货物免予检验。   
围网区域货物入区时出区前依企业申请,实行预检验制度,一次集中检验,分批核销放行。进出自贸试验区的保税展示商品免予检验。   
围网区域企业之间仓储物流货物,免予检验检疫。   
在自贸试验区建立有利于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发展和规范的管理制度,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际通行规则,采信第三方检测结果。   
第十六条(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自贸试验区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形成跨部门的贸易、运输、加工、仓储等业务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现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一次性递交各管理部门要求的标准化电子信息,处理结果通过单一窗口反馈。
第十七条(贸易功能) 自贸试验区实行内外贸一体化发展,鼓励区内企业统筹开展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为泛珠三角地区企业提供综合服务,建设国际商品交易和资源配置平台。
自贸试验区支持国际贸易、仓储物流、加工制造等基础业务转型升级和服务贸易发展。鼓励离岸贸易、保税展示交易、仓单质押融资、融资租赁、期货保税交割、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发展。
自贸试验区搭建服务于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发展结算、保税服务、自主营销等业务。   
鼓励跨国公司在区内设立总部,建立整合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
第十八条(人员进出境) 自贸试验区简化区内企业外籍员工就业许可审批手续,放宽签证、居留许可有效期限,提供入境、出境和居留的便利。
自贸试验区为区内企业内地籍人员提供办理出国出境证件便利。
第五章 粤港澳深度合作机制
第十九条(沟通协作) 自贸试验区建设相关事项纳入粤港、粤澳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作。
第二十条(服务业扩大开放) 自贸试验区在CEPA框架下实施对港澳更深度开放,重点在金融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科技文化服务和社会服务等领域,暂停、取消或者放宽对港澳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等准入限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服务企业“走出去”) 自贸试验区依托港澳在金融服务、信息资讯、国际贸易网络、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内地“走出去”的重要窗口和综合服务平台,支持国内企业和个人参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扩大对外投资。
第二十二条(国际市场开拓) 自贸试验区依托香港连接全球市场网络和澳门辐射葡语国家市场的优势,加强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往来,共同开拓国际市场。
第二十三条(国际航运服务功能) 自贸试验区发挥与粤港澳三地海空港的联动作用,加强与自贸试验区外航运产业集聚区的协同发展,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物流枢纽。
自贸试验区发展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船员管理、国际航运经纪等产业,在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远洋和国际航空运输服务、航运金融等领域对境外投资者扩大开放。
自贸试验区发展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交易、中转集拼业务,加大航线、航权开放力度,实行具有竞争力的国际船舶登记政策,建立高效率的船籍登记制度。
第二十四条(金融创新) 推进自贸试验区与港澳地区在跨境人民币业务领域的合作和创新发展,推动以人民币作为自贸试验区与境外跨境大额贸易和投资计价、结算的主要货币。
在自贸试验区推动与粤港澳商贸、旅游、物流、信息等服务贸易自由化相适应的金融创新。
开展以资本项目可兑换为重点的外汇管理改革等试点,推动自贸试验区与港澳地区投融资汇兑便利化。
根据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允许不同层级、不同功能、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进入自贸试验区,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面向国际的交易平台,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第二十五条(人才管理创新) 研究制定自贸试验区港澳及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对高层次人才在出入境、签证居留、项目申报、创新创业、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方面给予特殊政策。通过特殊机制安排,推进粤港澳服务业人员执业资格互认或单边认可。
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工作、居住的港澳人士社会保障与港澳有效衔接。
第二十六条(口岸通关便利化) 创新粤港澳口岸通关模式,加快推进一体化监管方式,推进建设统一高效、与港澳联动的口岸监管机制。
加快实施澳门车辆在横琴与澳门间便利进出政策。
第六章 税收管理   
第二十七条(税收政策)
自贸试验区按照国家规定,实施促进投资和贸易的有关税收政策;围网区域执行相应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   
遵循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积极研究完善不导致利润转移、税基侵蚀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第二十八条(税收服务) 税务部门应当在自贸试验区建立便捷的税务服务体系,实施税务专业化集中审批,逐步取消前置核查,推行先审批后核查、核查审批分离的工作方式;推行网上办税,提供在线纳税咨询、涉税事项办理情况查询等服务,逐步实现跨区域税务通办。   
第二十九条(税收征管) 税务部门应当在自贸试验区开展税收征管现代化试点,提高税收效率,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税务部门应当运用税收信息系统和自贸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平台进行税收风险监测,提高税收管理水平。  
第七章 综合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条(优化管理) 在自贸试验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参与度,推动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第三十一条(知识产权综合保护和管理) 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统一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和管理机制。
第三十二条(安全审查) 自贸试验区建立涉及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对属于国家安全审查范围的外商投资,投资者应当申请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关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同业企业以及上下游企业可以提出国家安全审查建议。   
当事人应当配合国家安全审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接受有关询问。
第三十三条(反垄断审查) 自贸试验区建立反垄断工作机制。
涉及区内企业的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依法开展调查和执法。
第三十四条(金融风险防范) 本省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完善金融风险监测和评估,构建自贸试验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体系,建立与自贸试验区金融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防范机制。  
第三十五条(信用信息制度) 建立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公开、共享和使用制度,推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自贸试验区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利用各方面信用信息开发信用产品,为行政监管、市场交易等提供信用服务;鼓励企业和个人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六条(企业年报公示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自贸试验区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各片区管理机构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向社会公示,涉及商业秘密内容的除外。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各片区管理机构对区内企业报送年度报告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等情况的,应当载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办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综合执法) 自贸试验区建立集中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相对集中执法事权,建立部门间合作协调和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建设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建设联勤联动指挥平台。依法及时公开执法检查情况,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应发布必要的警示、预防建议等信息。   
第三十八条(监管信息共享) 在自贸试验区建设统一的监管信息共享平台,促进监管信息的归集、交换和共享。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主动提供信息,参与信息交换和共享。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监管信息共享平台,整合监管资源,推动全程动态监管,提高联合监管和协同服务的效能。   
监管信息归集、交换、共享的办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统计信息平台) 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建立统计信息平台,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应及时、完整向平台报送有关统计数据。
第四十条(管理体制机制创新) 探索设立法定机构,将专业性、技术性或社会参与性较强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交由法定机构承担。
建立行政咨询体系,成立由粤港澳专业人士组成的专业咨询委员会,参与自贸试验区重大决策。  
第四十一条(健全专业服务体系) 鼓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报关报检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船舶和船员代理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专业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开展业务。   
第四十二条(公众参与) 自贸试验区建立企业和相关组织代表等组成的社会参与机制,引导企业和相关组织等表达利益诉求、参与试点政策评估和市场监督。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参与自贸试验区建设,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等制定行业管理标准和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   
区内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电子政务) 在自贸试验区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在行政管理领域推广电子签名和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公文,实行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条(综合性评估) 自贸试验区建立行业信息跟踪、监管和归集的综合性评估机制。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和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建立工作机制,吸纳港澳等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开展监管制度创新、行业整体、行业企业试点政策实施情况和风险防范等方面的评估,提出有关评估报告,推进完善扩大开放领域、试点内容和制度创新措施。
第四十五条(信息发布) 本省建立自贸试验区信息发布机制,通过新闻发布会、信息通报例会或者书面发布等形式,及时发布自贸试验区相关信息。   
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收集国家和本省关于自贸试验区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办事程序等信息,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门户网站上公布,方便各方面查询。
第八章 权益保障
第四十六条(权利地位保护) 依法保护自贸试验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劳动者权益保护) 依法保护自贸试验区内劳动者的就业、获取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接受培训、保险福利、参与企业管理等权利。
建立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环境保护) 加强自贸试验区环境保护工作,探索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提高环境保护管理水平和效率。   
鼓励区内企业申请国际通行的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认证,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   
第四十九条(知识产权保护) 加强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完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   
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和维权援助机制。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负责自贸试验区内专利纠纷的行政调解和处理。   
第五十条(行政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一条(商事纠纷解决) 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发生商事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商事调解。
支持仲裁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发展国际仲裁、商事调解机制,提高自贸试验区商事纠纷仲裁专业水平和国际化程度。
支持各类商事纠纷专业调解机构依照国际惯例,采取多种形式,解决自贸试验区商事纠纷。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授权各地立法)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所在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地方性行政规章。
第五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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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照三号
2015年02月17日广东省政府批复了工商局《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一照三号”改革试点的请示》。这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批复》,发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的带动示范效应,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批复指出,对在广东自贸试验区登记设立的企业核发加载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不再单独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批复还附了“一照三号”营业执照样式,前海、横琴片区使用的特区营业执照参照样式加载有关证照号码。
广东省两会的最热点:广东自贸区2015年要立法。
2015年2月11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透露,省人大将加强与广州、深圳、珠海三市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做好广东自贸区条例立法准备工作。包括:1、委托第三方起草的法规要达20%。2、推动设立跨行政区划的审判机构。2018年汕头申报自贸区
辐射东莞
自贸区会吸引东莞部分资源,短期产生“虹吸效应”,但长期来看会产生“溢出效应”,东莞依托外向型经济结构,可以作为广东自贸区的主要延伸成部分,分享贸易自由化带来的机遇。另外,自贸区本身不可能承载完来自制造业的重大项目,这就与东莞的产业结构形成天然错位,因此势必带动东莞产业的转型升级。
数以万计的东莞制造工厂正在进行转型升级,但是很多都面临资金的瓶颈,许多企业不是不想转型,而是拿不出上新产品、上新生产线的资金。如果能够和前海对接的好话,将有助于这一难题的解决。未来大量融资金融公司进驻广东自贸区,将为东莞企业提供更大力度的融资支持,帮助企业解决迫切融资难题。
自贸区的建设,大大推动盐田港广州港珠海港的建设,吸引来大量的物流企业,有助于降低东莞企业物流成本。东莞以虎门港为海运航线和以石龙货运中心为代表的陆路物流线,也将在受到自贸区的推动,得到更好的发展。
南沙新区和前海蛇口片区都强调要发展现代服务业尤其是生产性服务业,这对于东莞庞大的制造业来说无疑是福音。东莞的制造业发达,拥有成熟的产业配套资源,主要缺乏的就是与之相配套的先进服务业。利用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政策红利,自贸区将有助于东莞的现代服务业尤其是生产性服务业提升发展,特别是在融资租赁服务外包第三方物流等东莞迫切需要发展的领域。
挂牌延期
坊间有传闻,广州南沙、珠海横琴和深圳前海三个自贸区于2015年3月18日挂牌,记者逐一求证,挂牌消息均被否认。省政府有关负责人告诉新快报记者,广东自贸区挂牌尚无具体时间,仍待国家批复,所有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正式挂牌
2015年4月21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广州南沙区举行挂牌仪式。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胡春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梁振英,广东省长朱小丹等出席挂牌仪式。
挂牌仪式上,胡春华为广东自贸区揭牌,标志着广东自贸区正式启动建设。 汕头拥有优良的港湾。汕头港作为全国沿海20个重要的枢纽港之一,,被国家纳入“一带一路”重点建设的15个港口之一。在全国设立的经济特区中,只有汕头尚未设立自贸区。汕头市正式向省政府递交建设自由贸易区的申请。
建设成果
截止2023年6月8日,广东自贸试验区已累计设立2.4万家港澳资企业,实际使用港澳资473.77亿元,其中,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累计孵化1442家创业团队。
最新修订时间:2024-07-31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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